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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县民政局关于民和县城乡居民临时救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发文字号: 民政办〔2014〕98号
发文机关: 主题分类: 民族、宗教;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卫生、体育;人口与计划生育、妇女儿童工作;劳动、人事、监察;公安、安全、司法;民政、扶贫、救灾
成文日期: 2014年12月15日 发布日期: 2014年12月15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县民政局拟定的《民和县城乡居民临时救助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4年7月25日
 
                                                          
 抄送:县委有关部门、人大办、政协办。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25印发  
民和县城乡居民临时救助管理办法
(县民政局 2014年7月)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民发〔2007〕92号)和省政府《关于建立青海省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青政〔2005〕4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临时救助制度
 
临时救助制度是指对因突发性、临时性等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困难的本县城乡居民给予的非定期、非定量的临时性救助,是我县城乡社会救助制度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条 临时救助原则
 
1、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城乡临时救助实行属地化管理,由民政部门具体负责。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临时救助对象基本情况的调查等相关工作。
2、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施救的原则。民政部门社会救助机构应根据申请对象的家庭情况和贫困程度实行分类救助,以“救急救难”为主,突出临时性、救急性和补充性的特点。
3、坚持统筹兼顾、城乡一体的原则。临时救助制度的建设实行城乡统筹兼顾,协调发展,城乡一体,整体推进。
4、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民政部门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5、坚持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的原则。临时救助主要是针对居民因突发性、临时性原因造成的暂时困难给予一次性救助,鼓励、扶持救助对象尽快脱离困境,鼓励救助者通过劳动自救发展生产,改善生活条件。
6、坚持社会参与、互助互济的原则。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发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开展互帮互助、定向捐助等活动。
 
第三条 临时救助对象
 
由于突发性、临时性等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可以申请临时生活救助:
1、水、火、交通、机械等灾难事故无责任方或灾难事故责任方无负担能力的。
2、精神病人肇事造成损失的。
3、患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后仍负担较重的。
4、家庭学生上学造成生活困难的。
5、其他突发、临时性等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困难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1、具有本地户籍而长期不在本地居住、生活的。
2、属于人为事故,已得到责任人相应赔偿或保险机构赔偿的。
3、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等国家法律法规的。
4、因打架斗殴、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造成贫困的。
5、因区域性自然灾害,以及较大范围遭遇环境污染、破坏性灾害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某一地区普遍性灾害的。
6、拒绝机关单位调查、或隐瞒、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7、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人员。因较大范围的水灾、旱灾、风雹等自然灾害,以及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临时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标准原则上给予500元至3000元的一次性救助。灾难事故造成损失的按损失的30%给予救助,最高限额不超过3000元。人员遇难的按遇难人员每人3000元给予救助,其他困难家庭可视具体情况救助。救助申请人一年内只能申请一次。
 
第五条 临时救助审批程序
 
1、临时救助的申请。家庭因突发性、临时性等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发生困难的,以家庭为单位向户主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2、临时救助的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接到申请后向申请人初步了解是否已享受救助情况、家庭经济状况、造成突发或临时生活发生困难的原因等基本情况。不符合临时救助条件,说明原因,不予受理。对基本符合条件的,发给临时救助审批表,并说明需提供的相关资料(户籍资料、突发或临时困难原因资料),乡镇人民政府经审核后签署意见后报县民政局审批。
3、临时救助的审批。县民政局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直接予以救助,对救助条件需重新审核或需较大数额救助的进行实地调查后方予审批。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县民政局实行月集中审批制度。各乡镇将当月需审批的申请资料于次月15日前报民政局进行集中审批。对突发事件造成生活困难急需解决的救助对象可实行后置审批,即乡镇先救助后审批。
 
第六条 临时救助资金发放
 
临时救助审批通过后,民政局将资金拨付至各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按审批发放表直接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急需解决的后置审批资金由民政局按乡镇人口、地域条件予以提前下拨各乡镇。
 
第七条 临时救助资金筹措
 
城乡居民临时救助所需资金以各级政府投入为主,社会多渠道筹资为辅。
1、省财政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财力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2、县财政预算安排。
3、城乡低保年度结余资金。
4、社会捐助资金及其他资金。
 
第八条 临时救助资金管理
 
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的管理,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临时救助年度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使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或挪作他用。财政、民政部门落实好临时救助资金,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定期督促、检查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监察、审计等部门加强对临时救助工作的监督和审计,确保资金合理使用,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等违法违纪行为及时纠正和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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