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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民和县城镇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及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档案管理办法通知
索引号: 发文字号: 民政办〔2011〕104号
发文机关: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劳动、人事、监察;公安、安全、司法
成文日期: 2011年07月22日 发布日期: 2011年07月22日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拟定的《民和县城镇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及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四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办法 通知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1年7月14日印发 共印40份 民和县城镇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及廉租 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〇一一年七月) 第一条 为做好我县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及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相关档案管理工作,发挥档案资料在改造决策、建设、分配、统计、维护、管理中的作用,根据国家、县有关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及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改造及建设档案是指从改造计划编制、改造地块调查、规划、项目可研、立项、相关审批、拆迁、招投标、勘察、设计、施工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及实施物业管理的全过程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文档等各种载体文件材料。主要包括: (一)规划、计划资料:县政府编制的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及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年度改造工作计划、改造项目实施方案等。 (二)棚户区(危旧房)现状资料:改造前的影像资料、按户建立的被拆迁户(包括公企户)档案,包括原有房屋产权证件、现状情况报告等。 (三)相关审批资料:改造项目的立项批复文件、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土地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 (四)改造拆迁资料:改造项目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委托拆迁合同、拆迁评估委托合同、拆迁计划、拆迁实施方案、拆迁公告、回迁安置协议书、回迁安置情况报告、货币安置情况报告、行政裁决情况报告、强制拆迁情况报告等。 (五)项目合同资料:改造项目的勘察设计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业工程承包合同、建筑劳务分包合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设施设备采购合同、配建廉租住房委托建设合同、物业服务合同等。 (六)工程档案资料: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工程档案备案文件、保修文件、使用说明文件等。 (七)廉租住房档案资料:委托建设合同(明确套型、户数、面积规模等)、解决廉租住房房源情况(具体栋号、单元号、房间号、套型面积)、解决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关档案材料及相关审批资料。 (八)公共租赁住房档案资料:委托建设合同(明确套型、户数、面积规模等)、解决租赁对象的相关档案材料及相关审批资料。 (九)其他相关资料:各种会议纪要、工作总结及其他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记录的各种声、像、影等材料。 第三条 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及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档案管理是一项连续性工作,要与改造规划、建设、管理同步进行。规划编制开始,即应开始进行相关资料的积累、整理、审查工作。项目的竣工验收要同时包括对项目档案的验收。 第四条 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物业服务等单位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改造档案资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归档工作,并建立档案检索目录。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及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部门归档范围的档案资料,有关单位应按时整理、移交。 第五条 归档的档案资料要保证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做到内容齐全、字迹清楚、图面整洁、影像清晰。 第六条 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及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部门要建立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及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档案管理,做好档案的收进、登记、归档、保管、利用、移出等情况的详细记录。并指导相关部门和企业建档、归档及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落实责任分工,安排专职人员负责归档和保管工作,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八条 加强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及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档案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将档案建立及规范情况作为国家、县财政补助资金发放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九条 本办法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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