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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和县出台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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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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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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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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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劳动、人事、监察;公安、安全、司法 |
成文日期: |
2008年03月05日 |
发布日期: |
2008年03月0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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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解决村级组织活动场所“重建设、轻管理,有阵地、无活动”的问题,民和县委组织部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近日出台了《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管理办法》,对全县所有村级活动场所实行规范管理,切实发挥活动场所的综合功效。该《办法》共分为总则、产权确认、日常使用、管理维护、责任追究、附则等六章二十六条,其中明确规定管理办法的对象为上级财政补助建设或村集体筹资修建,供村级组织用于日常办公、党员和群众集中活动的场所等不动产设施及由上级统一配置的家具、办公用品等动产设施,其所有权属县人民政府,使用权属所在地村支部和村民委员会。为明确产权,确保资产安全,又根据建设资金来源,将活动场所区分为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由县国有资产管理局和农业局分别负责活动场所资产及产权证书的监管工作。乡镇党委、政府全面负责辖区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的运行管理工作,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为具体责任人,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有、出租、转让、抵押或移作他用。在管理过程中,对活动场所空置不用、擅自变更活动场所性质和损坏办公场所设施等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确保活动场所的正常使用。(作者:朵海林 编辑:庞成明 签发:马晓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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