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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民和县生产安全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索引号: 发文字号: 民政办〔2012〕92号
发文机关: 主题分类: 国防;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卫生、体育;劳动、人事、监察;公安、安全、司法
成文日期: 2012年05月28日 发布日期: 2012年05月28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民和县生产安全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安全生产 应急预案 通知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法院,检察院,工业  

    园管委会办公室,省、地驻县各单位。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524日印发

                    共印10

 

民和县生产安全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为及时有效地组织施救我县境内一旦发生的重特大安全事故,控制和减少事故损失,做到快速反应,紧张有序,忙而不乱,保障有力,争取最佳处置效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一、重特大事故类别

(一)本《预案》所称重特大事故,是指在我县境内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巨大经济损失以及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造成10人以下、3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下、3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50人以下、1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下、千人(300)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下、1000万元以上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二)本《预案》实施重点是道路交通、火灾、工程建设、城市燃气、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化学危险品、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非煤矿山及急性中毒等事故。

二、应急指挥机构

(一)重特大事故应急抢险救灾工作实行政府领导,统一组织,主管部门牵头负责。

(二)重特大事故应急抢险救灾指挥部总指挥由县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和分管副县长担任,成员由政府办公室、公安局、经商局、安监局、住建局、财政局、卫生局、交通局、质监局、民政局、供销联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局、林业局、电信局、环保局、气象局、总工会、电力公司等相关部门和驻县武警、消防大队组成。应急办公室设在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为办公室主任。

(三)重特大事故应急抢险救灾指挥部设五个分指挥部,由分管副县长任指挥长,政府办公室和相关部门负责人任副指挥长,有关部门为牵头单位。

1、抢险救灾指挥部,其办公室分别设在以下部门:

道路交通、火灾、民用爆炸物品等事故由县公安局负责。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由县安监局负责。交通运输事故由交通局负责。工业企业生产事故由县经商局负责。工程建设和城镇燃气事故由县住建局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事故由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急性中毒事故由县卫生局负责。

2、警戒保卫指挥部,由县公安局负责。

3、医疗救护指挥部,由县卫生局负责。

4、物资供应指挥部,由县民政局负责。

5、善后处理指挥部,由县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指定劳动保障、民政、工会、保险或其他部门负责。

三、应急抢险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应急处理预案迅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力争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二)根据事故发生态势,统一部署应急预案实施工作,并对应急工作中发生的争议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三)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变化情况和问题,及时对预案进行调整、修订和补充;

(四)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各类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

(五)对有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的事故灾害,及时组织进行人员和物资疏散工作;

(六)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七)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善后及安抚工作;

(八)适时发布公告,将事故原因、责任及处理意见公布于众;

(九)处理指挥部日常事务,办理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重特大事故报告和现场保护

(一)通讯联络

县政府值班室电话:8581918(应急办)

县安委会办公室(安监局)值班电话:8535082

(二)事故报告

重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做到:

1、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归口管理部门和县政府办公室、县安监、公安、工会并由其迅速分别转报上级归口管理部门和县政府办公室、安委会办公室。

2、在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报送上述部门。

3、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单位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2)事故单位行业、经济类型及企业规模;

3)事故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4)事故原因、性质初步判断;

5)事故抢救处理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6)需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7)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三)县政府值班室接到重特大事故报告后,立即报政府办公室主任并转报分管副县长,同时通知公安部门迅速出警赶赴事故现场,负责事故现场的保护和证据收集工作。必要时政府可将事故情况通报驻军或武警支队,请求给予抢救支援。县安委会办公室接报后,要立即前往事故现场,了解掌握事故情况,组织协调事故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理等事宜。

(四)重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有关单位必须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并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移动现场物件的,必须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同时报请相关部门批准。

五、重特大事故的应急处置

(一)重特大事故发生后,县政府应急抢险救灾指挥部要及时组织实施相应事故应急预案,并随时将事故抢险情况报县政府。

(二)交通、电信、水利、电力等公用设施管理部门要尽快恢复被损坏的道路、水电、通信等有关设施,确保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三)公安部门要加强事故现场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工作,防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对肇事者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逸。

(四)卫生部门要立即组织急救队伍,抢救伤员。医药部门要及时提供救护所需药品。其他相关部门要积极做好配合工作。

(五)民政、供销联社、交通运输部门要保证抢险救灾物资供应和运输。

(六)抢险救灾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

(七)事故发生初期,事故单位或现场人员应积极采取自救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六、各类事故的应急预案

(一)道路交通事故

1、交警部门接交通事故报警后立即出警,城区白天8分钟内到达现场,夜间12分钟内到达现场;公路30分钟内到达现场;偏远区域不超过50分钟。在快速全力抢救伤员的同时,认真做好事故现场的勘察和现场保护、交通疏导工作。

2、交警、医疗、消防等部门,要建立完善快速反应联动机制,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3、对水毁、塌陷等造成的道路险情,在采取有效措施疏导车辆安全通行的同时,立即通知公路交通运输部门尽快修复。

4、具体应急预案由县公安局负责制定。

(二)火灾事故

1、消防部门接报火警后,立即出动,选择最佳路线以最短时间赶赴现场。火灾调度指挥严格执行火灾等级调集规定,按照规定程序、方式实施指挥。

2、消防部门到达火灾发生现场后迅速查明被困人员数量、受火势威胁程度及所在位置,确定抢救方案,将灭火力量先用于救人,充分体现救人第一原则。有爆炸或有毒气体泄漏的物品,应及时疏散周边人员。

3、确定灭火方案,明确保护重点,控制火势蔓延,减少火灾损失。

4、与医疗救护、公安、交警等部门配合,做好伤员救助、现场保卫、交通疏导等工作,确保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5、具体应急预案由县公安局负责制定。

(三)工程建设事故

1、事故发生后,住建部门要组织人员迅速赶赴现场,开展抢险救助工作。

2、制定抢险措施,调集抢险队伍和施工机械,搜寻遇难和幸存人员。

3、协助医疗救护人员做好受伤人员的抢救工作。
4
、具体应急预案由县住建局负责制定。

(四)城市燃气事故

1、接报事故后,住建部门要迅速组织人员并根据需要协调消防部门赶赴现场,开展抢险救助工作。

2、根据事故态势,确定抢救措施,必要时调集抢险队伍,组织抢救受伤人员。

3、及时查明事故原因,采取果断措施,关闭电源和燃气管道开关,防止事故恶化。

4、具体应急预案由县住建局负责制定。

(五)民用爆炸物品事故

1、接警后,公安部门要迅速赶赴事故现场,查明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数量。

2、组织力量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尚未爆炸的危险物品和疏散人员。

3、搜寻证据,追查或监控有关嫌疑人员。

4、具体应急预案由县公安局负责制定。

(六)烟花爆竹事故

1、事故发生后,安监部门组织人员并根据需要协调公安、消防、卫生等部门迅速赶赴现场,对事故现场及周边划定警戒区域,实行交通、治安管制,责令受到严重威胁的生产经营单位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并撤离、疏散人员。

2、救援人员进入爆炸燃烧区应2-3人为一组,随时保持通讯联系。处理燃爆的全过程中,救援人员要配戴适当的个体防护器具,做好自身防护。

3、救援人员应与公安消防医疗急救等专业队伍协调行动,救援所用的工具要具备防爆功能。

4、具体应急预案由县安监局负责制定。

(七)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事故。

1、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报事故后,要立即组织专业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实施抢险。

2、对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事故要采取有效措施,指导事故发生单位切断气体等危险源,并与公安部门配合设立警戒区,疏散人员。

3、特种设备事故要视不同情况及时调动专用设备和设施进行抢险。

4、具体应急预案由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制定。

(八)危险化学品事故

1、接到事故报告后,安监部门组织人员并根据需要协调公安、消防、卫生、环保等部门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实施抢险。

2、立即组织营救受伤人员,组织撤离或者采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

3、及时查明事故原因,采取果断措施,迅速控制危险源,防止事故恶化。

4、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产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洗消等措施。

5、具体应急预案由县安监局制定。

(九)急性中毒事故

1、卫生部门接到急性中毒报告后,要迅速组织急救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实施抢救。

2、及时查明事故原因,采取果断措施,确定抢救措施。
3
、具体应急预案县卫生局负责制定。

(十)非煤矿山事故

1、事故发生后,安监部门组织人员并根据需要协调卫生等部门迅速赶赴现场实施抢救;

2、立即调动矿山救护队及机械设备,根据需要可调动邻近矿山机械设备和人员。

3、具体应急预案由县安监局负责制定。

(十)其它事故按照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由县政府相关部门配合组织抢险救灾。

七、事故的调查处理

(一)根据重特大事故规定成立调查组,调查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主持,成员单位由安监、监察、公安、工会和事故发生单位的行业管理(主管)部门组成,必要时可聘请专家参加。调查组成立后,有关部门应立即配合。

(二)调查组应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并提出事故报告。主要任务是:查清事故的经过、原因、性质、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情况,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处理意见和安全防范措施。

(三)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向调查组提供所有关资料。

(四)调查采取现场勘查、搜集物证、人证、科学实验等方法,有关人员必须接受调查组的询问,如实向调查组反映情况。

(五)调查组要做好调查处理资料的归档工作,并将归档资料转交安监局存档。

(六)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一般由发生事故的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或镇、街道办事处政府负责,善后处理费用由事故单位支付。

八、其它事项

(一)本《预案》是重特大事故发生后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实施抢救并协助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的指导性意见,在实施过程中应根据不同情况对事故随机进行处理。

(二)政府各部门应结合各自特点,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预防重特大事故的意识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重特大事故抢险救灾的义务和责任。

(四)驻本县武警部队是重特大事故抢险和保卫的重要力量。

(五)各乡镇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应结合实际和本行业特点,制定相应可行的重特大事故预案,并使相关人员熟悉掌握预案内容和相关措施。要根据条件和环境变化及时修改补充和完善预案内容。

(六)各乡镇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报县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七)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1、应急救援相关部门(单位)及联系方式;

2、各类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3、可调用的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装备所属单位及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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