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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县范围内连续两年禁止种植蚕豆的通知
索引号: 发文字号: 民政办〔2012〕1号
发文机关: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卫生、体育;劳动、人事、监察
成文日期: 2012年01月04日 发布日期: 2012年01月04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自2009年我县中川、总堡、马营、满坪、官亭等乡镇发生蚕豆象疫情以来,至今还在不断蔓延,已波及到隆治等其他乡镇。为有效遏制疫情的继续扩散,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和《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连续两年禁止种植蚕豆,并严格控制疫情发生区蚕豆不得外调。请各乡镇和有关部门务必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强化措施,全力做好群众工作,尤其对虫蛀蚕豆和豆秸秆要进行粉碎,用作饲料或者烧毁处理,切实根除蚕豆象害虫,保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确保蚕豆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一二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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