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的《民和县“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管理 通知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省、地驻县有关单位。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10月19日印发
共印50份
民和县“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1年10月)
第一条 为加强县城市容市貌管理,创造文明、优美、整洁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民和县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民和县范围内的临街(包括广场、车站)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居民区管理单位、集贸市场和早(夜)市及摊点主办单位、建筑工地建设单位(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门前三包”,是指责任单位负责管理其责任区内的环境卫生、绿化和容貌秩序。
第四条 “门前三包”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多方参与、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层层包保和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门前三包”责任制在县“门前三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县直各单位和有关乡镇共同参与负责,县城市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并负责对“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工商、卫生、公安、林业(园林)、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配合做好“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工作,并对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单位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条 各街道社区、乡镇人民政府及其他相关单位按照监管部门划定的范围,负责与辖区内的责任单位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并负责做好责任单位的宣传、教育工作,督促落实和检查责任单位“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具体执行情况。
设有专门管理机构的车站、广场、商业特色街等地区,由专门管理机构与管理范围内的责任单位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并检查责任单位“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具体执行情况。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爱护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的义务;对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责任单位以及未履行管理职责的管理单位,任何单位、个人都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举报。
第八条 责任单位应当按要求与所在地管理单位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并制定相关管理制度,落实人员负责“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
“门前三包”责任书应当明确“门前三包”的责任人、责任范围、责任内容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等。
第九条 责任单位“门前三包”的范围,包括责任单位的建筑物及周围地面和设施。周围地面的范围为建筑物墙基至道路沿石。责任单位“门前三包”的具体范围,由所在地管理单位和城市管理部门共同划定。
无责任单位的地段,由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园林绿化、工商、公安、交通等部门按业务分工做好环境卫生、绿化、容貌秩序的管理工作。
第十条 责任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做好“门前三包”责任工作:
(一)包环境卫生:负责责任区内地面保洁,及时清除痰迹、污物、废弃物和积水;制止和劝阻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烟蒂等行为;制止乱倒垃圾、污物、污水、粪便和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等行为;自设废弃物容器并保持其外观美观、整洁、完好。
(二)包绿化管理:负责管护好责任区内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制止和劝阻攀折树木、践踏草坪、借助树木搭棚、悬挂衣物、损坏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擅自占用绿地等行为。
(三)包容貌秩序:负责维护好责任区内的市容市貌。建筑物立面应保持整洁,店铺招牌和夜景灯光按要求设置;制止和劝阻乱摆摊设点、乱堆杂物、乱搭乱建、乱拉乱挂、乱贴乱划、乱停车辆及毁坏、擅自改动或迁移市政、环境卫生设施等行为;制止擅自挖掘、占用人行道,擅自设置户外设施、倚门设摊、占道经营等行为。
第十一条 责任单位的“门前三包”责任制,应当达到下列标准:
(一)环境卫生:保证地面无痰迹,无果皮纸屑、烟蒂,无垃圾杂物,无污水;保持地面、花坛内外、树木周围整洁;自设的废弃物容器保持外观美观、整洁、完好。
(二)绿化管理:保持绿化带内的树木、花草生长良好,绿化设施完好,无践踏、损坏的现象。
(三)容貌秩序:达到建筑物立面整洁、美观,店铺招牌、夜景灯光以及户外设施按要求设置,无破损、残缺;无倚门设摊、占道经营、乱摆摊设点、乱堆杂物、乱搭乱建、乱拉乱挂、乱贴乱画、乱停车辆,无毁坏或擅自改动、迁移市政、环境卫生设施以及擅自挖掘、占用人行道等行为。
第十二条 责任单位要认真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规定的义务,保证责任区内环境卫生、绿化管理和容貌秩序达到规定标准。
责任单位对责任区内发生的违章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和制止;劝阻和制止无效的,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责任单位对“门前三包”责任区范围内的日常保洁工作,可以委托清洁服务单位代为保洁,代为保洁后的责任仍由责任单位承担。委托保洁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 责任单位应保持“门前三包”责任书的整洁、完好,并悬挂在醒目位置,自觉接受“门前三包”管理单位和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门前三包”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责任单位“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管理单位“门前三包”管理责任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对管理责任落实情况较好的单位,予以表扬和奖励;对管理责任落实不力的,及时督促改进,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六条 建立“门前三包”管理责任制;“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单位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不力的,由县人民政府按责任制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并将“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情况纳入该单位年终目标考核;对执行“门前三包”责任制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 城市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临街责任单位从事洗车、汽车装潢、汽车修理、铁件加工、理发、餐饮等活动的最低经营场地标准,并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有关部门依据城市管理部门核签的经营场所审批表核发有关证照。
第十八条 责任单位“门前三包”责任未达到规定标准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暂扣或者没收违法设置的物品,对拒不改正的责任单位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可根据《民和县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提请相关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或营业执照。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 不服从“门前三包”责任管理,以辱骂、殴打等手段阻碍门前三包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或构成治安管理处罚范围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城市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