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府有关部门:
县国土资源局《关于开展砂石资源开采秩序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资源 通知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8月26日印发
共印20份
民和县砂石资源开采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县国土资源局 二〇一一年八月)
为全面清理整顿我县砂石资源开采秩序,加强砂石资源监督管理工作,切实保护生态环境,规范全县砂石资源开采行为,根据行署办《关于印发海东地区砂石资源开采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东署办〔2011〕166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砂石资源开采秩序专项整治行动,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坚持治标与治本、整顿与规范相结合,大力开展砂石资源开采秩序专项整治,努力维护全县良好的砂石资源市场秩序,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通过本次砂石资源开采秩序专项整治工作,使全县砂石资源开采秩序得到有效规范,确保达到“依法规范、有序开采、保障供给、维护稳定”的目的,使矿山安全生产条件及矿山生态环境明显改善。
二、专项整治范围及内容
(一)整治范围:在全县范围内所有的采砂场,重点是在耕地中挖砂取土和无证开采、乱采滥挖的行为,以及在河道内的各种采砂场及管理秩序。
(二)整治内容:本次砂石资源开采秩序专项整治工作主要从河道用地范围内和河道用地范围以外两个方面开展:
1、河道用地范围内。一是按照相关文件要求,湟水河干流流域属于禁采区域,将依法取缔在湟水河干流流域内的所有砂石场。二是除湟水河干流流域以外的其它河道内,原则上不再设立砂石场,如确需砂石开采的,必须符合河道采砂规划,经水利、安监、环保、国土等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生产。凡未经相关部门审批,非法在河道用地范围内开采、堆放砂石的,必须停止一切非法开采行为。
2、河道用地以外范围内。一是凡未经自然资源部门审批,非法占用耕地进行挖砂取土、堆放砂石用料的,责令停止开采,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矿产品并处以罚款,对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二是凡未经自然资源部门审批,非法占用未利用地进行挖砂采石、筛选、堆放砂石的,必须停止一切非法开采行为,责令限期改正或治理,经自然资源部门审核通过的,办结相关手续后方可生产,对拒不改正或未经审核通过,继续从事非法开采的,将依法强制拆除相关设备,没收矿产品并处以罚款,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三是对已办理相关采砂手续的组织和个人,要严格在规定的期限和范围内采挖砂石,严禁超期限开采、越界开采和乱采滥挖,对于超期限开采的,限期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采矿权延续手续,采矿权到期前30日内不办理延续手续的按无证采矿处理。对越界开采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依法进行处罚。对乱采滥挖浪费资源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予以关闭。四是对非法转让采矿权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五是严禁在公路、铁路、风景旅游区沿线的可视范围内采挖砂石资源,正在采挖砂石的组织和个人,应立即停止采挖行为,限期20日内自行恢复。
三、整治时间和步骤
本次砂石资源开采秩序专项整治行动时间:(2011年8月1日—2011年10月20日),具体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全面清查阶段(8月1日-8月20日)。由国土部门牵头,水利、环保、公安、住建、安监等部门配合,对辖区内各类砂石场进行全面的排查摸底活动,逐个摸清开采情况,分门别类逐一登记造册(见附表),并制定整治方案,逐级报送上级砂石资源开采秩序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集中整治阶段:( 8月20 日-9月10日)。 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根据排查结果和实施方案,分类进行集中整治。一是对偷逃国家税费的合法开采经营企业,责令及时补交相应税费。二是对破坏生态环境、破坏耕地、堤防或者造成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和周边生态环境破坏等违规开采行为,以及存在安全隐患的采砂场,责令限期恢复原貌;对逾期不恢复或无法恢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关闭,并吊销各类证照。三是对违法设立的采砂企业,一律予以取缔关闭,拆除设施设备,并对违法当事人依法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四是对参与非法开采加工砂石资源或为其充当保护伞的国家工作人员,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规范秩序阶段:( 9月10日-9月25日)。县水利部门按照“合理布局、规模开采、扶优做强、杜绝非法”的原则,依据《民和县河道采砂规划》,落实河道采砂准入制度并设立禁采标志,划定砂石宜采区、限采区和禁采区,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行署备案后予以公示,有效指导和规范全区采砂行为,确保砂石资源的开发利用实现科学化、合理化;国土部门对资源开采进行科学论证,进一步规范河道内砂石资源的开采行为;相关部门对河道采砂、洗砂的企业对其证照进行审查。
(四)巩固完善阶段:( 9月25日-10月15日)。 一是建立不定期巡查制度。由县砂石资源开采秩序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职能部门,安排执法人员进行不定期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始终保持高压态势,防止死灰复燃,杜绝违法违规开采活动抬头。二是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每月定期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及时研究制定针对性措施,切实建立长效监督管理机制,严厉打击非法开采活动。三是建立群众举报制度。国土、水利、住建、公安、环保、安监等单位要公开举报电话,广泛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努力形成专项整治与日常管理相结合的长效机制,全面巩固专项整治成果。
四、保障措施
(一)健全机构,落实人员。为切实加强全县砂石资源开采秩序专项整治行动的领导,决定成立县砂石资源开采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成如下:
组 长:戚文学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副组长:张挺雄 县公安局政委
马晓川 县水利局局长
王建忠 县环境保护局局长
杨雪峰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韩德善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冉世文 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成 员:王卫东 县水利局干部
徐永军 县水利局干部
马国庆 县环境保护局干部
张生英 县国土资源局干部
张全成 县国土资源局干部
王莲英 县国土资源局干部
燕永洁 县国土资源局干部
高祥山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干部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统筹部署整治工作。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县国土资源局矿产管理所所长王得财任办公室主任。
(二)明确职责,各司其职。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砂石资源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要求,发挥各自职能职责,集中时间,集中精力,通力协作,认真落实责任,切实开展好这次砂石资源开采秩序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各组成单位职责如下:
县国土资源局:牵头负责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协调,负责各类砂石场采矿权、用地手续及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情况的审查;依法对非法开采的砂石场或个人进行严厉查处;负责对非法占地砂石场进行立案查处。
县水利局:负责对河道内的各类砂石场的合法性审查,依法对河道内非法采砂企业或个人进行严厉查处;负责制定河道用地范围内整治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公安局:负责对各类砂石开采企业和个人使用、储存民爆物品的合法性审查,依法对各类非法使用、储存民爆用品的开采企业或个人进行严厉查处;督促整改开采砂石企业或个人在使用、储存民爆物品中存在的问题,切实加强使用、储存民爆物品的管理;负责涉及犯罪案件的查处工作和联合执法时的治安保障工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各类施工单位、混凝土搅拌站、构件厂等建设单位违规使用非法采砂企业或个人的砂石的管理,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采购使用非法开采砂石的行为。
县环境保护局:负责采砂企业或个人环境保护合法性审查,做好全区采砂生产活动的环境监测,依法查处造成环境污染的采砂企业或个人。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各类砂石开采企业或个人安全生产合法性审查,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砂石开采活动,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三)严明纪律,强势推进。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全县砂石资源开采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的责任感,把本次专项整治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要在全县砂石资源开采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各自职能,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紧密协作,相互配合,形成强大的工作合力,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加大惩处力度,切实规范全县砂石资源开采行为,努力维护良好的砂石资源开发秩序。对阻挠、抗拒执法的人和事要严肃处理,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附:民和县砂石资源开采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