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行署办《转发海东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整合各类涉农项目资金推进农村住房建设的贯彻意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农村 项目资金 通知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8月18日印发
共印30份
海东地区关于整合各类涉农项目资金
推进农村住房建设的贯彻意见
地区发改委 地区民政局地区财政局
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区农牧局
(二〇一一年八月)
为有效整合涉农资金办大事,统筹推进农村住房建设,改善农村居民生产生活条件,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整合各类涉农项目资金推进农村牧区住房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青政办明电〔2011〕8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现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重要意义
近几年来,我区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着力推进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村容村貌整治、危房改造和奖励性住房建设、产业发展等重点工程,全区农村居民住房条件和生活质量得到了较大改善。但由于受各种条件制约,农村住房建设规划滞后、资金投入不足、农村住房布局分散、农村建房疏于管理等现象还比较突出。切实抓好涉农项目资金整合,加快农民住房改造建设,是优化完善农村投资管理机制、增强公共财政资源合理配套的重要手段;是加快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迅速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的有效途径;是优化农村土地资源、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科学方法;是实现东部城市群建设目标、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的战略举措。各级各部门要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速经济社会跨越发展的高度,统一思想认识,增强大局意识,创新工作方式,把整合项目资金、加快农村住房建设,作为保增长、保资源、保民生的战略工程和绩效工程,切实抓紧抓好。
二、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贯彻落实《实施意见》精神为主旨,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落脚点,以避免资金使用管理分散和项目重复规划为着力点,充分发挥涉农资金的整体效益和规模效益,通过规划引导,资源整合,项目带动,加快整村推进、整村打造、整村配套建设步伐,努力实现农村住房与配套设施同步建设、资金互补,逐步形成各类涉农资金项目科学、合理规范、使用高效、运行安全、群众受益的管理和使用机制。
三、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规划先行、资源整合原则。根据全区“十二五”规划、东部城市群规划和行署关于《海东地区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及《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意见》的总体要求,围绕城中村、城郊村改造、拆迁安置区建设、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农村奖励性住房建设,科学编制全区县域村庄体系规划和村级规划,充分发挥规划的统筹引领作用。要以规划为先导,以县为主体,在不改变资金来源渠道、安排主体及使用方向的前提下,统一项目申报和统筹使用项目资金。按照“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整合部门资源和力量,确保各类涉农资金投入到农村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农民住房建设中,全面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是坚持集中财力、优化结构的原则。以县为单位,打破行业、区域界限和部门分割,整合中央、省、地、县各类涉农资金,发挥项目资金的积聚优势,优化投资结构,形成引导效应。要统筹资金、捆绑使用,集中财力办大事。
三是坚持突出重点、同步实施的原则。结合村庄建设规划,围绕完善基础设施,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全面加快农村住房建设特别是“千村建设、百村示范”工程,以及村庄环境整治、后续产业发展等各项工作重点,确定阶段性和年度建设任务,作为项目资金安排使用的依据,做到集中投入和连续投入,确保规划一片、建成一片,投资一项见效一项,真正发挥涉农资金整合成效。
四是坚持政府指导、部门配合的原则。涉农资金整合由各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各县作为资金统筹使用和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在保证中央和省上投资项目建设任务总量不减少的前提下,对农村住房与各类涉农项目及资金进行整合,实现上下协同、有效衔接。要明确各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责任,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优势互补、各记其功、形成合力”的原则,切实加强在项目规划、可研、初步设计、项目实施、检查验收等各个环节的配合协作,形成协调整合、良性互动的工作机制。
五是坚持强化监管、规范实施的原则。项目及资金整合严格按照项目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管理。各县要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严把项目整合储备关、项目资金安排关、工程质量验收关、资金管理报账关和项目绩效考评关,确保项目顺利推进、资金安全高效运行。
四、资金整合范围和主要内容
(一)项目
1、农村牧区住房项目。主要包括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农村奖励性住房、游牧民定居、易地扶贫搬迁、生态移民、迁村并点等。
2、农村基础设施项目。主要包括人畜饮水、水利基础设施、农村能源、农网改造、农村公路、通讯网络、广播电视等。
3、农田基本建设及农村产业发展项目。主要包括土地整理、水土保持、水源涵养、造林绿化、支农扶贫开发、旅游开发等。
4、村庄环境综合整治项目。主要包括村道硬化、造林绿化、垃圾收集储运、改厕改水、环境连片治理等。
5、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项目。主要包括村级组织、村委会、村警务室及文化室、卫生室、幼儿园、计生服务站、体育设施等公共服务设施。
(二)资金
1、省级各有关部门安排下达的农村住房、农村基础设施、农田基本建设及农村产业发展、村庄环境综合整治、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等各类涉农中央投资(含以工代赈资金)及省级配套资金;
2、省财政安排下达的涉农财政专项资金,主要包括各类支农、财政扶贫专项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农业部门科技三项费用;涉农涉牧基本建设支出;农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计划生育、社会保障等涉农社会事业专项支出;
3、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涉农贷款、赠款;
4、涉农对口援助帮扶资金;
5、地、县财政(含融资平台)安排的各类涉农资金;
6、可以纳入整合范围的其他资金。
五、整合程序和基本方式
(一)各县按地区的统一要求,编制完成县域村庄体系规划和村级规划,报送地区农村住房规划委员会审查,并按规划审批的程序上报批准。按照批准的规划,组织人员对住房建设、配套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等方面的项目进行分类汇总,形成本地区“千村建设、百村示范”工程项目储备库,并根据本地区实施“千村建设、百村示范”工程的建设时序,制定项目实施方案,上报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地区财政局及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有关部门备案。
(二)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以省上每年安排下达的农村住房建设任务规模为依据,做好全区住房建设任务目标的分解下达工作,并会同地区新农村建设办公室、地区财政局、地区交通局、地区水利局、地区农牧局、地区林业局、地区民政局、地区扶贫局等部门及各县按照规模适度、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相互衔接的要求,统筹考虑农村住房、水、电、路基础设施及基本公共服务设施等方面的建设,合理确定“千村建设、百村示范”工程的村庄及建设实施方案,经行署研究同意后下发各县执行。
(三)各县按照项目资金整合范围,依据批准的县域村庄体系规划、村级规划及本地区“千村建设、百村示范”工程项目实施方案,于上年9月初前提出下一年度农村住房、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等方面的具体项目和年度建设方案,报地区发展改革委及有关部门。地区发展改革委根据各县上报的具体项目,会同地区相关都门研究提出全区年度项目安排意见,报行署审定后,下发各县和有关部门执行。地区发展改革委、地区财政局、地区交通局、地区水利局、地区农牧局、地区林业局、地区民政局、地区扶贫局等地区相关部门按照行署审定的年度项目安排意见,根据“安排渠道不变,安排主体不变,安排投向不乱”的原则,对年度建设项目实行分口申报争取。
(四)各县根据地区确定的年度项目安排,对省上安排下达的项目、资金及县财政安排的涉农资金统一进行整合打捆,将项目资金分配到具体项目实施单位,并按照住房与配套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等同步建设的原则,统筹安排,组织项目实施。对于省上安排下达的建设资金,各县可直接用于项目建设,也可通过资本金注入方式壮大地方融资平台,扩大融资规模,进一步充实项目资金来源,确保项目按计划组织实施。各县要从实际出发,进行大胆探索和创新,只要有利于资金项目整合,有利于整体推进,有利于提高使用效益的方式方法,都可以大胆的试。
六、保障措施
(一)统一思想认识。各县、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项目及资金整合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把做好整合工作作为惠民利民、改善民生的重要措施,进一步统一思想,顾全大局,加强衔接,形成合力,有计划、有步骤地加以推进,确保整合工作顺利进行,促进“千村建设、百村示范”工程和新农村建设。
(二)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涉农项目资金整合工作顺利实施,各县成立整合各类涉农项目资金推进农村住房建设协调领导小组,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并建立农村住房建设项目及各类涉农资金整合部门联席协调工作机制,视情组织召集部门联席会议,研究解决整合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提出年度项目安排意见。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各县申报项目的汇总、审核和衔接工作,对项目实施进行跟踪稽察;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抓好县域村庄体系规划、村级规划及“千村建设、百村示范”工程建设方案编制工作。地区财政局要抓好项目资金整合使用的监管工作。地区民政局、农牧局、交通局、水利局、林业局、扶贫局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做好项目资金整合方案的审查、项目分口申报及资金争取落实工作。
(三)强化监督管理。经过整合后的项目和资金,相对集中,数额较大,必须采取得力措施,加强监管,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要建立决策机制,实行政务公开,推行项目公示制;强化约束机制,实行工程招标制、政府集中采购制和资金报账制;完善监督机制,实行管理责任制、工程监理制和跟踪问效制;健全绩效考评机制,对资金整合力度、资金运行情况、项目完成质量、经济社会效益等进行综合考核和评估,并将绩效考评结果作为次年财政资金和项目安排的重要依据;严格奖惩机制,对工作成效显著、项目推进迅速的地区和部门进行通报表彰。对工作开展不力、项目推进缓慢甚至影响次年项目争取的地区和部门,实行严格的行政问责,并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