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保证我县区域内地震监测台网的正常运行,加强对县内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的保护,确保我县地震监测预报工作的正常进行,按照《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三十条关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应当将本行政区内的地震监测设施分布地点及保护范围,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和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测绘等部门”的规定,根据行署办公室《关于做好地震监测设施保护范围备案的通知》(东署办〔2011〕110号)精神,现将我县内地震监测设施的分布地点和保护范围(见附件)通报你们,请严格按照地震台站观测环境技术要求的相关规定,做好地震监测设施保护备案工作。
附件:1、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目标(点位)
2、地震台站观测环境技术要求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主题词:科技 地震 监测△ 通知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8月18日印发
共印15份
附件1
民和县地震监测设施分布表(点位)
辖 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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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 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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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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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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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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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纬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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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和
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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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和
地 震 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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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 震
强 震
地 热
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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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 震
流 体
|
民和县北山乡永进村南
民和县川口村(东垣南路
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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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纬36.37
东经102.78
北纬36.32
东经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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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和地震站流体观测采样点
台 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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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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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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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科
|
所在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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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纬度
|
民
和
地
震
站
|
湟水泉
西门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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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观测量
(采样取水、
测项;流量、
气温、水温)
宏观测量
(流量、气温、
水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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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体
流体
|
县城北高速公路桥北侧(湟乳奶粉厂门前)
县城下集市场北冷库门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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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纬36.33
东经102.81
北纬36.33
东经10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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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19531.1~19531.4——2004
地震台站观测环境技术要求
(摘要)
2004-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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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9-01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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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查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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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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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台站观测环境技术要求
第一部分 测震
地震计安放位置与主要干扰源之间的最小距离
干扰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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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小距离k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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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小距离比例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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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级环境地噪声台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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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级别环境地噪声台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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硬地和砂砾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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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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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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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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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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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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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级(含Ⅲ级)以上铁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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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
2.50
|
2.00
|
0.80
|
0.60
|
0.40
|
县级以上(含县级)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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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
1.70
|
2.00
|
0.80
|
0.60
|
0.40
|
飞机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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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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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
|
2.00
|
0.80
|
0.60
|
0.40
|
大型水库、湖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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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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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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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
0.10
|
0.04
|
0.02
|
海浪
|
20.00
|
20.00
|
8.00
|
0.20
|
0.10
|
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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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石场、矿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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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
|
3.00
|
2.00
|
0.80
|
0.60
|
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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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型机械厂、岩石破碎机、火力发电站、水泥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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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3.00
|
2.00
|
0.80
|
0.60
|
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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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工厂、较大村落、旅游景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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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
|
0.40
|
2.00
|
0.80
|
0.60
|
0.40
|
大河流、江、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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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
|
3.00
|
4.00
|
0.60
|
0.40
|
0.20
|
大型输油气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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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
10.00
|
2.00
|
0.60
|
0.40
|
0.20
|
14层(含)以上的高大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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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
|
0.20
|
2.00
|
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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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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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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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层以下(含6层)低建筑物、高大树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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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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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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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
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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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
|
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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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围栏、低树木、高灌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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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
0.03
|
2.00
|
0.80
|
0.60
|
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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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N级台站与干扰源之间最小距离=Ⅱ级台站与干扰源之间最小距离×N级台站最小距离比例系数;
注2:大型水库、湖泊:指库容量≥1×1010m2水库、湖泊;
注3:重型机械厂:指有大型机械、往复运动机械的工厂;
注4:一般工厂:不产生明显振动感的工厂;
注5:地震台站与7-13层建筑物的最小距离根据地震台站与6层和14层建筑物的最小距离按层数内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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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地下流体观测各类干扰源与观测井的最小距离
一、地表水体(江、河、湖、海、水渠、水库等)的边界和观测井的最小距离
1、地表水体与观测含水层有水力联系并有观测含水层的透水性值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a)观测含水层为弱水层时,应大于1 km;
b)观测含水层为透水层时,应大于5km;
c)观测含水层为强透水层时,应大于10km;
2、地表水体与观测含水层有水力联系,但缺少观测含水层的透水性值时,应按井区的水文地质条件分区确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a)水文地质条件简单地区,应大于1km;
b)水文地质条件中等地区,应大于5km;
c)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地区,应大于10km;
3、地表水体与观测含水层无水力联系,但观测含水层顶板埋深小于500m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在大型水库区,应大于6km。
二、地下水开采或注水井和观测井的最小距离
在观测井区范围内,揭露有与观测层同属一个含水层的钻孔时,应按要求进行抽水试验并按要求进行水文地质计算,然后再确定地下水开采井和观测井之间的最小距离。
三、矿区与观测井之间的最小距离
1、有爆破作业的矿区,爆破作业点到观测井的最小距离应大于5km。
2、有矿震(冲击地压、岩爆)活动矿区、矿震活动区边界到观测井的最小距离应大于2km。
3、有矿井疏干排水的矿区,当疏干层与观测层有水力联系时,最小距离应按观测含水层透水性分级确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a) 观测含水层为弱透水层时,应大于1km;
b) 观测含水层为透水层时,应大于5km;
c) 观测含水层为强透水层时,应大于l0km。
四、其它干扰源与观测井(点)的最小距离
在观测井区范围内有铁路通过并观测含水层的顶板埋深小于l00m时,铁路路堤边缘与观测井的最小距离,应大于0.5km。2、有垃圾或污水存放与处理的地区,应按CJJ17—2001第4.0.2条的要求,观测井(点)与垃圾或污水存放与处理边界的最小距离,应大于0.5 k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