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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全县地震监测设施保护范围进行备案的通知
索引号: 发文字号: 民政办〔2011〕147号
发文机关: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卫生、体育;劳动、人事、监察;公安、安全、司法
成文日期: 2011年08月18日 发布日期: 2011年08月18日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保证我县区域内地震监测台网的正常运行,加强对县内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的保护,确保我县地震监测预报工作的正常进行,按照《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三十条关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应当将本行政区内的地震监测设施分布地点及保护范围,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和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测绘等部门”的规定,根据行署办公室《关于做好地震监测设施保护范围备案的通知》(东署办2011110)精神,现将我县内地震监测设施的分布地点和保护范围(见附件)通报你们,请严格按照地震台站观测环境技术要求的相关规定,做好地震监测设施保护备案工作。

附件:1、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目标(点位)

2、地震台站观测环境技术要求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主题词:科技 地震 监测△ 通知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818日印发 

                        共印15

附件1

 

民和县地震监测设施分布表(点位)

 

 

 

 

所在位置

经纬度

 

 

 

 

 

 

 

 

 

 

 

 

 

 

 

 

 

 

 

 

 

 

 

 

 

 

 

民和县北山乡永进村南

 

民和县川口村(东垣南路

5号)

北纬36.37

东经102.78

 

 

 

 

 

北纬36.32

东经102.81

 

 

 

 

 

民和地震站流体观测采样点

 

 

 

 

所在位置

经纬度

 

 

湟水泉

 

 

 

 

西门泉

微观测量

(采样取水、

测项;流量、

气温、水温)

 

宏观测量

(流量、气温、

水温)

流体

 

 

 

 

流体

县城北高速公路桥北侧(湟乳奶粉厂门前)

 

县城下集市场北冷库门前

北纬36.33

东经102.81

 

 

 

北纬36.33

东经102.80

 

 

 

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19531.119531.4——2004

 

 

地震台站观测环境技术要求

(摘要)

 

 

 

 

 

 

 

 

 

 

2004-06-21

2004-09-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查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

     


地震台站观测环境技术要求

第一部分 测震

地震计安放位置与主要干扰源之间的最小距离

干扰源

最小距离km

最小距离比例系数

Ⅱ级环境地噪声台站

其他级别环境地噪声台站

硬地和砂砾土

基岩

Ⅱ级(含Ⅲ级)以上铁路

2.00

2.50

2.00

0.80

0.60

0.40

县级以上(含县级)公路

1.30

1.70

2.00

0.80

0.60

0.40

飞机场

3.00

5.00

2.00

0.80

0.60

0.40

大型水库、湖泊

10.00

15.00

3.00

0.10

0.04

0.02

海浪

20.00

20.00

8.00

0.20

0.10

0.05

采石场、矿山

2.50

3.00

2.00

0.80

0.60

0.40

重型机械厂、岩石破碎机、火力发电站、水泥厂

2.5

3.00

2.00

0.80

0.60

0.40

一般工厂、较大村落、旅游景点

0.40

0.40

2.00

0.80

0.60

0.40

大河流、江、瀑布

2.50

3.00

4.00

0.60

0.40

0.20

大型输油气管道

10.00

10.00

2.00

0.60

0.40

0.20

14层(含)以上的高大建筑物

0.20

0.20

2.00

0.50

0.30

0.10

6层以下(含6层)低建筑物、高大树木

0.03

0.40

2.00

0.80

0.60

0.40

高围栏、低树木、高灌木

0.02

0.03

2.00

0.80

0.60

0.40

1N级台站与干扰源之间最小距离=Ⅱ级台站与干扰源之间最小距离×N级台站最小距离比例系数;

2:大型水库、湖泊:指库容量≥1×1010m2水库、湖泊;

3:重型机械厂:指有大型机械、往复运动机械的工厂;

4:一般工厂:不产生明显振动感的工厂;

5:地震台站与7-13层建筑物的最小距离根据地震台站与6层和14层建筑物的最小距离按层数内插。

第四部分:地下流体观测各类干扰源与观测井的最小距离

一、地表水体(江、河、湖、海、水渠、水库等)的边界和观测井的最小距离

1、地表水体与观测含水层有水力联系并有观测含水层的透水性值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a)观测含水层为弱水层时,应大于1 km

b)观测含水层为透水层时,应大于5km

c)观测含水层为强透水层时,应大于10km

2、地表水体与观测含水层有水力联系,但缺少观测含水层的透水性值时,应按井区的水文地质条件分区确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a)水文地质条件简单地区,应大于1km

b)水文地质条件中等地区,应大于5km

c)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地区,应大于10km

3、地表水体与观测含水层无水力联系,但观测含水层顶板埋深小于500m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在大型水库区,应大于6km

二、地下水开采或注水井和观测井的最小距离

在观测井区范围内,揭露有与观测层同属一个含水层的钻孔时,应按要求进行抽水试验并按要求进行水文地质计算,然后再确定地下水开采井和观测井之间的最小距离。

三、矿区与观测井之间的最小距离

1、有爆破作业的矿区,爆破作业点到观测井的最小距离应大于5km

2、有矿震(冲击地压、岩爆)活动矿区、矿震活动区边界到观测井的最小距离应大于2km

3、有矿井疏干排水的矿区,当疏干层与观测层有水力联系时,最小距离应按观测含水层透水性分级确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a 观测含水层为弱透水层时,应大于1km

b 观测含水层为透水层时,应大于5km

c 观测含水层为强透水层时,应大于l0km

四、其它干扰源与观测井(点)的最小距离

在观测井区范围内有铁路通过并观测含水层的顶板埋深小于l00m时,铁路路堤边缘与观测井的最小距离,应大于0.5km2、有垃圾或污水存放与处理的地区,应按CJJ1720014.0.2条的要求,观测井(点)与垃圾或污水存放与处理边界的最小距离,应大于0.5 k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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