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人行民和县支行《民和县信用农民专业合作社评定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主题词:金融 信用 办法 通知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省、地驻县有关单位。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8月17日印发
共印50份
民和县信用农民专业合作社评定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民和县支行二〇一一年八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建设,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农民、带动农民进市场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和海东行署办公室《关于转发人民银行海东地区中心支行海东地区开展创建信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意见的通知》(东署办〔2011〕108号)以及上级有关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加强对创建信用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的领导,成立县创建信用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创建信用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目标、任务的制定,组织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检查评比以及协调解决创建信用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人民银行),具体负责创建信用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县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全县农民专业合作社指导、管理和服务。县金融办要做好有关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和信用建设,组织开展检查培训和学习交流;县工商局要根据合作社的规范情况分类开展日常巡查和年度检查;农业、林业、水利、科技、供销等部门要根据合作社生产经营和社员的需求,积极开展技术培训和支持,同时做好本部门有关合作社项目扶持资金使用的监管;县财政局要加强对合作社的检查和审核,按照规定拨付有关资金;金融部门要帮助合作社合理选择贷款方式,简化贷款手续,做好信贷服务。
各乡镇(社区)要强化协调服务意识,帮助合作社协调办理合作社的登记变更、税收优惠、用地审批等手续,指导合作社开展信用建设。
第二章 申报评定
第四条 本办法评分采取百分制,设置“一般”、“良好”、“优秀”三个等级,根据评分标准(详见附件2),得分在70分以上(含本数,下同)80分以下的为“一般”级,得分80分以上90分以下的为“良好”级,得分90分以上的为“优秀”级。
第五条 申报信用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成立时间在一年以上且经营正常;
(二)合作社入股社员30个(户)以上,能有效地为专业合作社成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统一服务;
(三)合作社入股社员中信用户覆盖率达到60%以上,社员贷款本金到期归还率在90%以上,利息归还率在100%以上,与金融机构的整体信用关系良好,无恶意拖欠银行贷款行为(历史陈欠贷款清收情况可作为参考因素),合作社在涉农金融机构贷款不良率控制在8%以内;并且无经济纠纷和其他不讲信用等行为的情况发生,合作社及社员个人信用报告中无金融机构认定的负面信息。
(四)合作社诚实守信,在税务、工商等部门没有不良记录;
(五)合作社理事长、理事及管理人员近三年内没有出现侵占、挪用或者私分合作社资产以及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六条 申报信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民和县信用农民专业合作社创建申报表》(附件1)和《民和县信用农民专业合作社创建评分表》(附件2)以及相关情况介绍;
(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相关财务报表;
(四)评分标准所需的依据性材料(含图片)的原件和复印件。
第七条 信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申报与评定,要坚持“实事求是、循序渐进,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的原则,充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按照先自查申报后检查评定的方法进行,原则上每年组织评定一次。全县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认真对照申报条件和评分标准,在自查合格基础上,将申报材料于每年10月底前报所在的乡镇(社区);各乡镇(社区)对本辖区所申报创建信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要认真组织核查,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于11月15日前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收集、汇总申报材料后,应及时组织财政、工商、农业、林业、水利、供销、质监等部门人员,通过检查、走访、实地察看、公示等形式和程序,于次年11月底前提出当年信用等级评定的初步名单,提交领导小组审定。
其他有关程序,比照《青海省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配套制度》执行。
第三章 严格监管
第八条 结合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评定结果,将全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分设为A、B、C三类,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类进行年度检查、日常巡查。被评为良好级和优秀级的为A类(其中,优秀级的为AA类、良好级的为A类),除开展专项检查、重点行业检查及有举报投诉外,免于日常巡查;被评为一般级的为B类,每年至少巡查1次;没有评定为规范等级以上的为C类,每年至少巡查2次。并将巡查情况与信用农民专业合作社评分相结合。
第九条 “良好”级以上的合作社实行动态管理,在年度检查或日常管理中发现达不到原命名合作社等级标准的,视情况给予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降低等级、撤销等级等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相应的等级:
(一)以合作社为主体的生产经营活动不正常甚至停顿的;
(二)经营者不遵守信用农民专业合作社各项管理规定的;
(三)不良贷款超过8%的;
(四)未按规定进行年度自查自评、未接受年度检查、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等重大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检查回访不符合信用合作社最低标准的;
(六)合作社经营主体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申报条件的;
(七)一年内接到整改通知书三次以上或通报批评二次以上的。
被撤销等级的合作社,取消下一次信用合作社的等级评定资格。
第四章 积极引导
第十条 积极鼓励同品种农产品专业合作社通过合作、联合等方式扩大现场经营规模,鼓励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加强合作社的协调、服务、沟通和行业自律。
第十一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达到“良好”等级以上的方可申请政府资金扶持,财政部门对各类扶持资金要加强监管,对未达到“良好”等级以上的不予扶持。
第十二条 按照“扶优、扶强、扶大”的原则,被评为“良好”级以上的合作社,才能享受政府在资金、土地等产业化方面的政策扶持,才能在下年度申报县级以上项目扶持。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违反规定拨付各类资金的,由发放部门负责追回,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在检查中如发现有侵占、挪用、截留、私分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财产,非法干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生产经营活动,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摊派,强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接受有偿服务等行为,造成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违规使用各类奖励、扶持资金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以指导、告诫的方式引导其正确使用并纠正违规行为,拒不纠正的,追回资金并取消今后享受奖励、扶持资金的资格。
第十六条 发现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报告等材料中作虚弄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对在检查中发现农民专业合作社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登记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对于未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法律法规运行的或两年内未开展正常生产经营的,引导其解散注销。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创建信用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表:1、民和县信用农民专业合作社评定(复审)申报表
2、民和县信用农民专业合作社创建评分表
3、民和县信用专业合作社评定(复审)汇总表
民和县信用农民专业合作社评定(复审)申报表
申请合作社名称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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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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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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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 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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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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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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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工商登记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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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为合作社法人
登记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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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出资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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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数(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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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动非社员农户数(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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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生产规模(亩、头、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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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经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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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贷款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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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定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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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星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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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金融机构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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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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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合作社主管部门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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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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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建设领导小组
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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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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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表要求一式两份。
民和县信用专业合作社评定(复审)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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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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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评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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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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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初评
等 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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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复审
等 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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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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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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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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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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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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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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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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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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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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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合作社名称要按照营业执照上的全称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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