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县环保局等部门《民和县2011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日
主题词:环保 方案 通知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省、地驻县有关单位,工业
园管委会办公室。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8月10日印发
共印40份
民和县2011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
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县环保局、发改局、经商局、监察局、
司法局、住建局、工商局、安监局)
为全面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部署,努力提高生态文明水平,根据地区环保、发改、经济等部门《关于印发青海省2011年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解决损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深入整治重点行业重金属污染问题,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进一步加大污染减排重点行业监管力度,强化日常环境监管,全面提升管理水平,为推进发展方式转变、产业结构调整,巩固“十一五”污染减排成果提供环境执法保障。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
(一)深入整治重点行业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污染问题
在2010年对重金属排放企业排查整治的基础上,按照国务院批复的《重金属综合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总体要求,对重金属排放企业,进一步加大督查力度,落实整治措施,消除环境污染隐患。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坚决淘汰达不到环保要求的冶炼企业,严格监管,禁止偷排偷放。加强涉重金属化工企业的生产全过程监管,督促企业完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加强演练,防止发生次生环境污染事件。督促重金属排放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公开环保不达标企业的污染物排放和环境管理情况。严格环境准入,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环评文件,严禁擅自降低评价等级审批环评文件,进一步严格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凡是不符合验收标准的,不得通过竣工环保验收。结合实际,确定一批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作为重点内容,开展集中整治。
重点对铅蓄电池行业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进行全面彻底检查。建立铅蓄电池加工(含电极板)、组装、回收企业的监督检查台账,定期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和监督性监测,2011年对所有废气、污水排放口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性监测。对铅蓄电池行业企业实行严格的环境执法措施,切实加大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未经环境影响评价或达不到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一律停止建设;对环境保护、安全设施、职业健康“三同时”执行不到位的,一律停止生产;对无污染治理设施、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或超标排放的,一律停产整治;对无危险废物资质从事废铅蓄电池回收的,一律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对未达到防护距离要求的,一律停产整治;对发生重大铅污染事件的,一律追究责任。将铅蓄电池重点企业整治工作作为2011年环保专项行动的第一要务,务求全面细致,取得实效。对被依法关闭的企业,落实断电措施,及时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拆除生产设备,妥善处置危险废物;对停产整治企业,要督促企业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目标和时限要求,未经验收不得恢复生产;未进行过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要在2011年年底前完成一次清洁生产审核;对建设项目周边环境状况变化较大或建设项目对周边环境影响变化较大的企业,要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在公开媒体上公布辖区内所有铅蓄电池企业(加工、组装和回收)名单、地址及污染物排放情况,接收公众监督。同时,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权由省级环保部门收回。
进一步加大涉重金属危险废物监管力度,规范危险废物管理。以排污申报登记为基础,全面排查重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以及利用、处置单位情况,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加大危险废物的转移监管力度,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重点排查大型选矿、冶炼企业各类危险废物的去向,重点整治利用含重金属副产品、废物炼制、回收重金属企业的环境污染问题。加强对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的监管力度,规范企业内部危险废物管理。
(二)进一步加大对污染减排重点企业的监管力度
1、认真开展重点流域、区域和行业的环境综合整治,使重点区域环境质量得到持续改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得到有效削减。
2、切实加强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重点加强建成投运的民和县城生活污水处理厂日常监督检查。加强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的监督性监测,全面分析、掌控污水处理厂运行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尤其是新增污水处理能力的达标排放情况。进一步加大对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的监管力度,按照“无害化、资源化、节能低碳”的原则妥善处置污泥,严禁擅自堆放、随意丢弃、倾倒和直接排放污泥。督促污水处理厂建立污泥管理台账,建立污泥转运联单制度,规范污泥运输和接收,定期向环保、水利、住建主管部门报告。加强与公安机关的配合,严厉查处非法倾倒和违法处置污泥行为。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切实加强我县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成立民和县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人员组成如下:
组 长:孟 峰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李清林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王建忠 县环保局局长
成 员:鄂德西 县经商局局长
白相云 县监察局局长
李鸿明 县司法局局长
柳智岩 县工商局局长
冶继辉 县发改局副局长
辛海清 县环保局副局长
韩德善 县安监局局长
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辛海清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作为环境保护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政府主管领导牵头,持续推进各相关部门积极配合的工作机制。要紧密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工作重点,确保责任落实。县环保、发改、经商、监察、司法、住建、工商、安监和电力等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责作用,加强协作配合,建立铅蓄电池企业在项目立项与生产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工商注册登记等清单的联合排查机制,完善联合检查、联合监督、联合问责的工作机制,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合力整治突出环境问题。
(二)加大惩治力度。切实加强环保专项行动的督查督办,按照各阶段工作要求,制定具体督查方案,督查中要坚持实施约谈、通报等制度,对工作开展不力、问题突出、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隐瞒不报的,以及整治工作存在薄弱环节、整治工作进展缓慢的,要通报批评并约谈部门主要负责人;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以及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切实保障环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三)加强挂牌督办。要继续将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损害群众利益的重大环境污染问题作为重点查处事项,挂牌督办一批重金属污染和涉及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的案件,落实责任,跟踪督查,做到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严格执行《环境行政执法后督查办法》,督促环境违法企业切实履行环境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命令,及时纠正环境违法行为。要认真梳理2010年以来处罚案件执行情况,制定后督查方案并组织实施,防治污染反弹。
(四)加强信息公开。要根据阶段工作重点,结合实际,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各种媒体,采取现场新闻采访、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多种形式,公开环境信息,开展宣传教育活动,营造全社会高度关注、广泛支持环保工作的良好氛围。要向社会公布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违法企业名单和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公开曝光一批严重损害群众身体健康、屡查屡犯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
四、工作进程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辖区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完成环保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
(二)深入排查和整治阶段(6月至10月)。对重金属排放企业、污染减排重点行业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整治,严肃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
(三)总结阶段(11月)。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对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完成2011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告,于2011年11月10日前报送地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