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行署办公室《关于在全区开展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专项检查的通知》(东署办〔2011〕140号)精神,为切实加强全县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县政府决定对全县各类建设工程执行防震减灾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由县地震站牵头,县住建局、发改局配合,成立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抗震设防专项检查小组,对全县各类建设工程执行防震减灾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二、检查内容
本次检查主要针对2011年1月1日以来批准开工的建设工程。检查的主要内容有:
(一)重大建设工程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情况。依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及政府规章制度确定的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项目是否进行了地震安全性评价;检查是否有“安评报告”以及评审手续。
(二)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使用。对重大建设工程项目以及高度超过60米(含60米)高层建筑的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检查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在抗震设计中的使用、落实情况。
(三)一般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依照强制性国家标准《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对一般建设工程是否到地震主管部门进行审核登记,是否按要求进行抗震设计等。
三、检查时间
8月11日至8月30日。
四、有关要求
(一)在组织自查中凡发现未办理地震安全性评价及抗震设防手续的工程项目,由专项检查小组负责在8月30日前汇总上报地区地震局,并责成项目业主在9月15日前报地区地震局补办相关手续。
(二)在检查中发现问题而未及时到地区地震局补办相关手续的项目,将按有关法律法规对项目业主进行处罚。
(三)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检查组工作,及时、准确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等。
(四)检查工作结束后,专项检查小组要对检查情况及时进行总结并书面报县政府办公室,由县政府报海东行署。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检查 通知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8月10日印发
共印4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