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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县畜牧局关于民和县草原承包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发文字号: 民政办〔2011〕123号
发文机关: 主题分类: 对外事务;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劳动、人事、监察;公安、安全、司法
成文日期: 2011年07月28日 发布日期: 2011年07月28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县畜牧局《民和县草原承包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农业 草原 方案 通知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7月28日印发
共印45份
 
民和县草原承包工作实施方案
(县畜牧局 2011年7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确保我县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政策的顺利实施,切实加强草原生态保护建设,实现农牧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青海省草原承包办法》、《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农牧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草原承包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和《青海省进一步完善草原承包工作方案》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青海省进一步完善草原承包工作方案》和《青海省草原承包办法》的要求,全面落实草原承包经营体制,进一步加强草原基础设施建设,推动产业结构调整,构建生活宽裕、生态文明、生产发展、社会和谐的美丽家园,使草原畜牧业可持续、协调、健康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谁承包、谁管理,谁建设、谁利用、谁受益”的原则。
(二)坚持草原国家所有权不变,草原承包经营权长久稳定不变,也不得随意变更其承包合同,自主经营原则,承包经营的期限一般不得少于五十年。
(三)坚持草原承包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草原承包中各乡镇要严格按照政策界限,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制定切合实际的承包方案和办法,使承包工作公平合理,在承包中按照程序做好草原划分、面积量算和确权发证工作,明确承包方发包方的责任、义务和权益,并对承包的草原面积、等级、承包条件和户数等在乡村两级进行公示,做到公开公正。
(四)坚持先易后难,逐步推进的原则:草原承包坚持先在具备承包条件,界限清楚,农牧民易接受的乡村首先开展工作,在取得成功经验后,在全县逐步推开的原则。
三、草原承包方法、工作内容和步骤
(一)承包方法
全县草原承包根据各乡镇草原实际情况承包到村或联户,在条件成熟的乡村可以承包到户。
(二)草原承包工作内容和步骤
1、前期准备阶段:(2011年7月1日一7月30日)
首先,为了在组织机构上保证草原承包工作的开展,成立民和县草原承包工作领导小组,制定草原承包工作实施方案,报省农牧厅审核备案。同时抽调县、乡(镇)行政和技术人员组成草原承包工作组。其次,6月中旬对县上参与草原承包工作的人员进行集中培训,邀请省地专家授课,认真学习有关草原承包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掌握有关政策和技术规程,准备地形图、测量仪器和各种草原承包登记表等。第三、宣传动员。各乡(镇)草原承包工作组组织召开乡(镇)、村干部和群众大会,宣传国家有关草原承包法律、法规及政策,使广大干部和群众明确草原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归属问题,明确草原承包工作的严肃性,统一认识,加深理解,真正知道草原承包后给广大群众带来的实惠,赢得全社会的关心和支持,为顺利实施草原承包工作奠定群众基础。
2、草原承包阶段(2011年8月1日-9月20
1)做好调查摸底工作
各乡镇草原承包工作组,以村和自然社为单位,做好现有户数、人口、劳力、各种草原建设设施数量和草食牲畜的统计,人口和户数以草原生态补助奖励机制前期调查登记公示的2010年末户籍人口户数为基准,作为草原承包的主要依据。
(2)制定草原承包方案
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根据各乡(镇)实际制定本乡(镇)草原承包方案,并经村委会和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行以村和联户承包,条件成熟村可以承包到户。
3)划定草原
在草原生态补助奖励机制前期工作的基础上,核定草原面积,标明草原等级,登记承包草原面积,并在1:5万的地形图勾绘出草原界线,四至界线名称及毗邻乡、村名。对于草原界限不清、草原界限未定或有争议的,在定界或争议解决前,暂不进行承包。在实际划定丈量草原承包面积时,必须由乡、村、社的负责人或户主亲自参加,共同认定草原承包界限和面积。承包草原面积利用求积仪求算面积,对每块图斑至少量算3-5次,将误差控制在规定范围内,并标明草场等级;将农户承包的草原面积、地块、界线等在乡村两级进行为期10天公示,无异议后转入内业工作,以村、联户承包的草原面积必须分配到户。
4)登记造册
草原承包转入内业后要对草原总面积、各等级草原面积、现有的牲畜、人口、劳力、各种草原建设设施数量,四至界限名称及毗邻农户姓名等进行登记造册。县级草原承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草原承包经营权证登记表、《草原使用权证》和《草原承包经营权证》填写,建档立卡和信息资料录入等工作。
5)建立健全草原承包档案
草原承包档案要严格按照《青海省草原承包档案资料管理办法》的要求,建立县、乡、村三级草原承包工作档案,实行专人管理。要绘制草原承包工作图和基本草原类型图,备份草原承包工作底图,做到图表中所登记的草原面积、四至、村名、编号相符,做到草原承包经营合同、使用权证和使用权登记表中填写的内容相符。做到权属明确,四至清楚,标志显著,数据准确,图册相符。同时建立草原承包和草原经营权流转计算机管理系统,将承包草原牧户的档案资料由县级草原监理机构录入计算机,进行电子化管理。
(6)签订合同,发放证书
草原面积核定后,作为发包方的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与作为承包方的户(联户),依法签订草原承包经营合同,明确责、权、利关系。草原承包合同依法签定后,由县人民政府颁发《草原使用证》,并由县人民政府将承包颁证后的草原划定为基本草原,予以公告。在基本草原区设立永久性保护标志,依法对基本草原进行保护。
3、自查自验、申请验收阶段(2011年9月21日—10月30日)
1)自查自验
草原承包工作完成后,根据《青海省草原承包检查验收办法》,乡镇自查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村民代表及乡草原承包领导小组成员共同进行;县自查由县畜牧主管部门为主,会同县参加草原承包工作的单位和工作人员共同进行。自查自验阶段,及时纠正草原承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总结完善承包工作经验、做法,撰写草原承包工作总结报告、草原承包工作技术报告。
2)申请验收
在本县自查自验合格的基础上,申请省地验收。
四、保障措施
(一)成立领导机构,加强组织领导
县、乡(镇)政府是草原承包的责任主体,主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要把草原承包工作作为深化农村改革的重大举措,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结合实际,周密安排部署。县上成立草原承包工作领导小组,县政府主管副县长任组长;畜牧局、财政局、国土局、民政局、林业局、农业和科技局、公安局等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负责草原承包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和抽调工作人员组成工作组,督促检查各乡镇草原承包工作进展。各乡镇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负责本乡镇的草原承包工作。县领导小组如下:
  长: 王心忠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成  员: 陈有文 县畜牧局局长
      隆全林 县财政局局长
     戚文学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白秉云 县林业局局长
     陈  洪 县农业和科技局局长
     李俱仁 县民政局局长
     许斌毅 县公安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畜牧局,陈有文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草原承包的日常工作。韩文祥、李生虎、张集民、田玉智、冶兆忠等同志为工作人员。
(二)明确工作职责
草原承包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又事关广大农牧民切身利益的大事,参与部门和人员多,为了保证草原承包工作顺利进行,首先要明确草原承包中各行政部门和技术部门的职责,细化工作,才能保证工作不推诿、不扯皮。
1、县直各部门职责:县财政局负责草原承包工作经费的预算和管理,县民政局负责乡镇和村行政界线界定,县林业局负责林草界线的认定,提供林改相关资料,并负责制图技术指导,县畜牧局具体负责草原承包的各项工作。
2、草原承包乡(镇)人民政府职责:做好草场承包工作的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引导、教育群众积极参与草场承包,负责召开村民大会,制定村草原承包方案,做好调查摸底登记,草场勘界,四址界定,造册填卡,签订合同,建档发证等工作。
3、畜牧技术部门职责:密切配合开展草场承包的宣传引导,做好人员培训,规划设计,总结验收和档案管理。把村、社承包草场界线、面积按1:5万的比例尺在地形图上标出。
草场承包过程中出现的纠纷由各乡镇负责协调,业务技术方面的问题由畜牧部门负责协调解决。承包结束时,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畜牧部门拿出工作总结报告和技术总结报告。
(三)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
为了更好的组织实施草原承包工作,在草原承包前,各乡镇、县直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协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媒体,大力宣传《草原法》、《青海省实施<草原法>办法》和《青海省草原承包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把草原承包的意义、目的、方法以及现代畜牧业的生产方式、发展方向在农牧民当中广泛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使群众认识到草原承包和建设的重要性,积极参与此项事关农牧民切身利益的工作。
(四)要做好加强业务培训
草原承包工作政策性强,技术要求高,为此,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选调工作能力强、对工作认真负责的同志组成乡镇草原承包工作组,参加由县畜牧部门组织举办的草原承包培训班,使工作人员熟练掌握草原承包的政策、法律、法规、承包程序及技术要领等,确保草原承包技术措施落实到位,保障承包工作顺利开展。
(五)落实草原承包经费
完善草原承包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工作量大,根据根据《省政府关办公厅转发省农牧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草原承包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11〕74号精神要求,各级财政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落实工作经费,及时到位,保障草原承包工作按期完成。
(六)建立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机制
为了建立和完善草原承包责任制,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应遵循自愿、有偿、合法的原则,草原使用权流转的第三方必须具有从事畜牧业生产能力,履行草原保护和建设义务,不得改变草原所有权性质,不得掠夺性经营,不得改变草原用途,也不得用于非牧业开发,不得损害牧民承包经营权益。积极鼓励养畜能手、专业户、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村集体流转草地。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设立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服务中心,搭建管理服务平台,为流转双方提供信息沟通、法规咨询、价格评估、合同签订、纠纷调处等服务,对流转合同及有关资料进行归案并妥善保管,健全登记备案制度,对草原使用权流转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对发生流转草原的等级和载畜量进行测定,督促当事人依法缴费,使草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逐步步入规范化、制度化、市场化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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