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县公安局《民和县重大灾害应急救援大队的工作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消防 应急救援△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人大办,政协办,武装部,法院,检察院,
省地驻县各单位。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7月21日印发
共印90份
民和县重大灾害应急救援工作方案
民和县公安局
(二〇一一年七月)
根据民政部、公安部《关于共同加强突发灾害应急救援工作的通知》和政府《关于成立青海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的通知》、《关于印发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及省民政厅《青海省公安消防部队应对突发性自然灾害联动方案》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民和县组建重大灾害应急救援大队工作提出以下工作方案:
一、建立组织指挥体系
为整合抗灾救援资源,提高抗灾的整体工作水平,根据省政府《关于组建青海省重大灾害应急救援队伍有关问题专题会议纪要》(青阅〔2006〕9号)精神,要制定相应的应对突发性自然灾害的联动预案。建立由政府统一领导,各职能部门积极参与的组织指挥体系,成立县重大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
二、抗灾力量的组成
社会救援力量的组建按突发事件性质由县政府依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确定。
抗灾力量根据实际和民和消防大队的编制、体制、确定为一级:确定一支由30人的抗灾机动大队,由消防大队调剂并统一指挥。抗灾指挥时地方政府领导没到场时由部队指挥,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领导到场后,应立即启动县救灾抗灾组织指挥体系,并由重大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
三、领导机构
总指 挥:孙瑞平 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
副总指挥:刘飞廷 县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
陈 猛 县公安消防大队副教导员
县应急救援大队接到发生重大灾害事件的报告后,要及时掌控情况,研究启动重大灾害应急救援预案,迅速出动,开展现场处置、医疗救护、后勤保障、善后处理、法制宣传等工作。
四、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本标准是各乡镇、各部门报送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标准和按照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规定进行分级处置的依据。
(一)自然灾害类
1、水旱灾害。
特别重大水旱灾害包括:
(1)一个流域发生特大洪水,或多个流域同时发生大洪水;
(2)重点大型水库发生垮坝;
(3)发生特大干旱;
(4)洪水造成铁路、公路(国道、省道)48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重大水旱灾害包括:
(1)一个流域或其部分区域发生大洪水;
(2)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3)一般大中型水库发生垮坝或出现对下游安全造成直接影响的重大险情;
(4)主要河流堤坝发生决口或出现重大险情;
(5)发生重大干旱;
(6)洪水造成铁路、公路(国道、省道)24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7)发生严重干旱。
2、气象灾害。
特别重大气象灾害包括:
(1)特大暴雨、大雪、龙卷风等极端天气气候事件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50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1个或多个县市范围内出现极端天气气候事件或极强灾害性天气过程,并造成特大人员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重大气象灾害包括:
(1)暴雨、冰雹、龙卷风、大雪、大风、寒潮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对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高温、干旱、大雾、低温、霜冻、雷电等气象灾害;
(3)因各种气象原因,造成高速公路连续封闭12小时以上的。
3、地震灾害。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包括:
(1)造成300人以上死亡;
(2)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7.0级以上地震。
重大地震灾害包括:
(1)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
(2)发生5.0级以上地震;
(3)震级未达到上述标准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损失或严重影响的地震。
4、地质灾害。
特别重大地质灾害包括: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灾害险情;
(3)因地质灾害造成河流被阻断,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重大地质灾害包括: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因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灾害险情;
(3)造成铁路、公路(国道、省道)中断,或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5、生物灾害。
特别重大灾害包括:病虫鼠等有害生物暴发流行,对农业和林业造成巨大危害的生物灾害。
重大生物灾害包括:
(1)因蝗虫、松毛虫和蛀干类害虫等大面积成灾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生物灾害;
(2)新传入有害生物发生、流行,对农业和林业生产等造成严重威胁的生物灾害。
6、森林火灾。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包括:
(1)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000公顷、火场仍未得有效控制的火灾;
(2)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重大影响和财产损失的森林火灾;
(3)距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足1公里的森林火灾;
(4)严重危胁或烧毁城镇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的,或需要国家支援的森林火灾。
重大森林火灾包括:
(1)连续燃烧超过72小时没有得到控制的森林火灾;
(2)受害森林面积超过3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火灾;
(3)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森林火灾;
(4)威胁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或位于省(区、市)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二)、事故灾难类
1、安全事故。
特别重大安全事故包括: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事故;
(2)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或水上保安事件;
(3)铁路干线、公路(国道、省道)网线路遭受破坏,造成行车中断,经抢修48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4)城市5千户以上居民供气或供水连续停止48小时以上的事故;
(5)造成特别重大影响或损失的特种设备事故;
(6)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事故。
重大安全事故包括: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事故;
(2)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或水上保安事件;
(3)铁路干线、公路(国道、省道)网线路遭受破坏,或因灾严重损毁,造成通行中断,经抢修24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4)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通信、信息网络、特种设备事故和道路交通、城市供水中断,或造成3千户以上居民停水事故。
(5)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事故。
(6)其他一些无法量化但性质严重,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
2、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特别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包括:
(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或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受到严重影响,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
(2)因环境污染造成主要城市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3)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4)高致病病毒、细菌等微生物在实验室研究过程中造成的特大污染事故;
(5)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物、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系统构成严重威胁,或造成高度侵袭性、传染性、转移性、致病性和破坏性的灾害;
(6)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5000立方米(幼树25万株)以上的事件,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1500亩以上,属其他林地3000亩以上的事件。
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包括: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境受到污染;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或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2)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3)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1000-5000立方米(幼树5万-25万株)的事件,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500-1500亩,属其他林地1000-3000亩的事件;
(4)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造成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环境污染事故,或资源开发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可能导致主要保护对象或其栖息地遭受毁灭性破坏,或直接威胁当地群众生产、生活和游客安全的事故;
(5)由于自然、生物、人为因素造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或可能造成物种灭绝事件;
(6)非法倾倒、埋藏剧毒危险废物事件。
五、各级机构的主要职责:
应急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研究制定全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审议全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指挥处置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和驻军有关事宜,负责向上级政府报告情况,贯彻上级的处理意见,分析总结全县年度应急救援工作。
抢险救援大队的主要职责:以消防为主,同时承担除矿山救护和卫生防疫之外的地震、工程建设灾害、交通道路事故、自然灾害等重大灾害的应急救援工作,以及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要坚持“救人第一”的指导思想,在接到灾情后,立即赶扑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
六、报警、信息系统的设立
将“119”报警电话作为全县灾害事故的接警平台,一旦接到重大灾情的报警,立即向县重大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及相关部门报告情况,启动重大灾害抢险救援方案。
七、健全保障体系
为把公安消防部队建设成为社会抢险救灾的一支过硬专业队伍,在应急救援中更好的发挥布局广泛、反应快速、综合救援、战斗力强等优势和突击作用,县上将按照抗灾力量的总体分布情况,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储备一定的救援物资,并逐年增加经费投入,各部门、各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大力支持重大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在队伍建设、物资装备、经费投入上提供必要支持。同时,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重大灾害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形成政府领导、部门参与、统一指挥、协调配合,消防专业救援队伍为主体、社会各相关力量紧密协同的社会应急救援机制,确保一旦发生灾情,能够快速响应,及时救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