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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县民政局关于民和县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和事实上无人抚养未成年人补助金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发文字号: 民政办〔2011〕111号
发文机关: 主题分类: 对外事务;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卫生、体育;人口与计划生育、妇女儿童工作;劳动、人事、监察;公安、安全、司法;民政、扶贫、救灾
成文日期: 2011年07月19日 发布日期: 2011年07月19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县民政局《民和县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和事实上无人抚养未成年人补助金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主题词:民政 实施方案Δ 通知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7月19印发 
                                                          共印40份
 
民和县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和事实上无人抚养
未成年人补助金实施方案
民和县民政局
(二〇一一年七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11〕94号),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和事实上无人抚养未成年人补助金》精神,建立健全孤儿保障制度,切实保障孤儿合法权益,促进孤儿等特殊困境儿童健康成长,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际行动,是使孤儿共享改革开放成果的重要举措,是维护孤儿合法权益、保障孤儿健康成长的客观要求,是完善社会福利体系的重要内容。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改善民生、建立健全社会福利体系的重点工作内容,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扎实推进这项工作。
一、发放对象及申请审批
(一)发放对象:孤儿和事实上无人抚养未成年人。
1、孤儿:是指父母双亡或无法查找到亲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2、事实上无人抚养的未成年人:是指父母双方均残疾(二级以上)或父母双方均为服刑人员的未成年人。
3、单亲无抚养能力的未成年人:是特指父亲死亡、母亲改嫁后与祖父母共同生活或被其他直系亲属抚养的未成年人和单亲家庭中第一抚养人为二级以上残疾的未成年人。
4、“未成年人”定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指未满18周岁公民。
(二)申请审批程序
1、孤儿和事实上无人抚养未成年人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2、村、居委会对申请人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签署意见后,将申请人递交的材料和相关证明一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
3、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收到材料后,对申请人及家庭的实际生活情况进行详细实核,提出审核意见后,将相关材料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4、县级民政部门核实后,对符合条件的,统一发给《儿童福利证》。
(三)需提交资料
1、申请孤儿资料
(1)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填写的《青海省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申请审批表》(附件1)
(2)本人及其居住家庭主要成员户口簿复印件、主要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
(3)孤儿应提交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父母死亡或失踪证明;
 2、申请事实上无人抚养未成年人资料
(1)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填写的《青海省事实上无人抚养未成年人补助金发放申请审批表》(附件2);
(2)本人及其居住家庭主要成员户口簿复印件、主要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
(3)父亲死亡证明;母亲户口迁移证明。
(4)父母双方服刑子女应提交法院判决书;
(5)其他无抚养能力证明。
(四)其他规定
原已纳入城乡低保的孤儿和事实上无人抚养未成年人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应进行申请并及时退出城乡低保,避免重复享受救助政策。原已纳入五保供养的孤儿和事实上无人抚养未成年人全部重新进行审批。
(五)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收回《儿童福利证》,停止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或事实上无人抚养补助金。
1、年满18周岁的;
 2、依法被收养的;
3、找到生父母的;
4、父母一方刑满释放的;
(六)动态管理。
各乡镇要即时深入调查了解,动态掌握本辖区孤儿和事实上无人抚养未成年人的基本情况,并按照程序和规定及时办理审批,实现动态管理。
二、发放标准
1、孤儿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600元。孤儿基本生活费包括儿童伙食费、服装被褥费、日常用品费、教育费、基本医疗费及康复费,但不包含大病医疗费用、寄养家庭劳务费等。
2、事实上无人抚养未成年人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
三、对象审批及救助时间
凡是2010年1月1日起以后符合孤儿和事实上无人抚养未成年人条件的申请人进行审批。对2010年1月1日---2011年1月1符合条件者一次性发放2010年度全年救助金;2011年1月1日以后符合条件者发放2011年度半年补助金;2011年6月30日以后按月计算发放。
四、资金保障及发放形式
(一)资金保障
孤儿基本生活费从中央专项补助资金全额安排后,不足部分资金由省级财政按80%,各州(地、市)、县财政按20%比例分级承担。地方各级财政要将保障资金列入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专帐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做好发放对象的审定和发放工作,财政部门要根据年度民政部门提出的用款计划,确保所需资金按时拨付。
(二)发放形式
结合我县实际原则上将孤儿基本生活费和事实上无人抚养未成年人补助金,直接发放给对象或其监护人个人账户的社会化发放 。
五、相关要求
  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和事实上无人抚养未成年人补助金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各乡镇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管理,扎实做好基础工作,确保发放工作顺利开展。
(一)严格执行标准。孤儿基本生活费和事实上无人抚养未成年人补助金标准高、全社会高度关注。因此要高度重视,严格执行标准。那个乡镇出现问题,追究那个乡镇的责任,那个环节出现问题,追究那个人的责任。
(二)加强档案管理。各级要建立发放档案,档案应包括:《青海省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申请审批表》、《青海省事实上无人抚养未成年人补助金发放申请审批表》、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父母死亡、失踪、服刑、无力抚养等证明材料,《资金发放表》等资料并且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登记备案。
(三)加强监督。各乡镇要与社会散居孤儿的监护人签订协议。协议应对监护人领取、使用孤儿基本生活费及养育状况提出相应要求,明确监护人应依法履行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确保孤儿及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四)时间要求。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和事实上无人抚养未成年人补助金这项工作任务重、政策性强、时间紧。各乡镇务于7月30日以前完成对象的审核工作报民政局审批,8月底前资金全部发放到位。
 
附:1、青海省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申请审批表
2、青海省事实上无人抚养未成年人补助金发放申请审批表
3、青海省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使用监管协议书
 
 
附件1
青海省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申请审批表
  
 
孤儿类别
 
性别
 
   照 片
出生年月
 
身份号码
 
户口
 
户籍地址
 
现住地址
 
散居孤儿监护人基本情况
  
出生年月
身份号码
月平均收入
 
 
 
 
 
 
 
 
福利机构
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现受助情况
□低保对象  □五保对象
抚养方式
 
 
经办人意见及签字:
     
        村、居、牧委会盖章:
              
 
经办人意见及签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盖章:
              
 
民政局经办人意见:
     
             字:
               
 
民政部局负责人签字:
     
          民政局盖章:
                
儿童福利证号
 
发证日期
 
收证日期
及原因
 
基本生活费
发放日期
 
发放标准
   
停发日期
 
孤儿类别: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抚养方式:机构供养 、亲属抚养、独立生活。
此表一式两份,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及民政局各留存一份。
附件2
青海省事实上无人抚养未成年人补助金发放申请审批表
姓  
 
未成年人类别
 
性别
 
   照 片
出生年月
 
身份号码
 
户口
 
户籍地址
 
现住地址
 
监 护 人
基本情况
  
出生年月
身份号码
月平均收入
 
 
 
 
 
 
 
 
现受助情况
城市低保月平均补助水平
      
农村低保
月平均补助水平
      
 
经办人意见及签字:
     
        村、居、牧委会盖章:
               
 
经办人意见及签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盖章:
              
 
民政局经办人意见:
     
             字:
               
 
民政部局负责人签字:
     
          民政局盖章:
                
儿童福利
证  
 
发证日期
 
收证日期
及原因
 
补助金
发放日期
 
补助标准
停发日期
 
未成年人类别:单亲没有抚养能力,父母双方服刑人员子女。
此表一式两份,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及民政局各留存一份。
附件3
青海省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使用监管协议书
 
 
甲方:      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乙方(监护人):        身份号:       
丙方(孤儿):         身份号: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11〕94号)和《青海省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和事实上无人抚养未成年人补助金的通知》(青民发〔2011〕101号)文件精神,做好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的监督指导工作,经协商,甲乙双方就丙方基本生活费的监护使用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负责按期发放丙方基本生活费。
二、乙方为丙方法定监护人,应按有关文件规定及时领取丙方基本生活费。
三、乙方负责将丙方基本生活费落实到丙方日常生活中,专款专用,主要用于丙方的生活、教育、医疗等方面,保障丙方物质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促进丙方健康发育成长。
四、乙方应依法履行相应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乙方必须坚持养育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保证丙方完成九年义务教育,教育丙方遵守公德,遵纪守法,自强自立,引导丙方身心健康发展。在丙方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乙方代理丙方进行诉讼。乙方不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甲方定期走访看望丙方,对丙方基本生活费的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维护丙方合法权益。如发现乙方对丙方基本生活费有挪用、侵占等不当使用情况的,有权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并依法诉请变更监护人。
六、乙方如有变更,应重新签订该协议。
七、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丙方成年后自动解除。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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