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县交通局《民和县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民和县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方案
(县交通局 二〇一一年五月)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和源头管理工作,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0〕168号)和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海东地区车辆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提高道路通行能力、保护公路基础设施为目的,按照“依法严管、标本兼治、立足源头、长效治理”的原则,坚持统一领导、部门协调、各方联动的工作机制,确保我县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和源头管理工作长期持续稳定地开展。
二、工作目标
坚持“政府领导、部门协作、源头监管、路面治理、追踪稽查”的原则,做到“四个坚持”,即坚持政府领导和部门联动、坚持严格执法、坚持源头监管、坚持责任追究,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经济手段和各种技术防范措施,建立规范、公平、有序的道路运输秩序,确保公路交通基础设施完好和道路畅通,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道路通行条件。
(一)建立由县车辆超限超载治理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各有关职能部门分工协作,各乡镇人民政府配合的联动工作机制,实行各级领导负责制和目标责任考核制。
(二)按照“谁审批、谁发证、谁监管”的原则,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货物运输源头监管、治超监督、治超绩效考评以及治超责任追究和责任倒查制度。
(三)加强运输车辆和货物源头监管机制,严厉查处和打击非法拼装、改装车辆行为。加强机动车辆登记和经营性车辆许可管理与运政巡查管理工作,确保运输车辆出场(站)不超限超载,使车辆源头装载规范率达到95%以上。
(四)加强治超队伍建设和治超人员培训,造就一支“素质过硬、业务精湛、执法严明、管理规范”的执法队伍,实现执法权限法定化、执法内容标准化、执法程序合法化、执法监督日常化、执法管理科学化。
(五)进一步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力度,强化超限超载和源头管理联动机制,加强治超信息传递和反馈工作,实现数据共享,对超限超载实施有效监控,对查处的超限超载车辆及运输企业、货运场站、非法生产改装企业等相关信息及时抄告相关部门,实行追踪管理。
(六)进一步加大治超和源头管理宣传力度,提高执法透明度和公信力,取得公众的理解、参与和支持。
三、组织领导
根据《海东地区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方案》要求,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成立民和县车辆超限超载治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治超领导小组),由以下人员组成:
组 长:安永辉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孙瑞平 县公安局局长
王晓明 县交通局局长
成 员:鄂福涛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赵宏志 县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陈 洪 县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
张挺雄 县公安局副局长
李应三 县交通局副局长
李鸿昌 县经济和商务局副局长
冉世文 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钟德兰 县监察局副局长
任维新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秦永孝 县工商局副局长
韦 海 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
赵玉兰 峡门镇人民政府镇长
董占功 松树乡人民政府乡长
陈世文 隆治乡人民政府乡长
霍迎杰 北山乡人大主席
库永照 杏儿乡人大主席
赵临江 川口镇党委副书记
马文汉 巴州镇党委副书记
韩秀兰 李二堡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祁剑勇 官亭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薛进兰 古鄯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马成海 马营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冶秀华 马场垣乡人民政府副乡长
马国伟 新民乡人民政府副乡长
马进英 核桃庄乡人民政府副乡长
张保斌 西沟乡人民政府副乡长
来进京 中川乡人民政府副乡长
武永龙 总堡乡人民政府副乡长
孟忠玉 大庄乡人民政府副乡长
祁善海 转导乡人民政府副乡长
李业基 满坪镇人民政府副乡长
马言良 甘沟乡人民政府副乡长
马绍军 前河乡武装部部长
杨永忠 县交通局公路路政管理所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交通局,李应三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县交通局公路路政管理所所长杨永忠为副主任。
四、治理对象
重点治理县内公路沿线的源头生产企业和在公路上行驶的超限超载运输车辆。
五、职责分工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治超宣传工作;各成员单位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源头监管和路面治理工作,严格货物装载源头监管措施,做到超限超载车辆不出场(站);依法从重从快打击违法行为,确保我县治超工作顺利开展。
(二)县交通局全面负责全县治超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督导和调动等工作,制定治超工作方案,组织公安交警等相关部门进行联合执法,严厉打击车辆超限超载;治超办公室加强组织领导,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及时共同协调解决治超工作中出现的疑难问题,处置治超工作中的突发事件,对治超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和考核,上报相关信息与数据等,保证治超工作顺利开展;交通局公路路政管理所负责路面超限超载的治理工作,在全县主要干线定期不定期巡查,对超限车辆实施检测、称重、卸载、处罚,并持续有效的开展车辆超限治理工作。
(三)县发改局负责指导和监督超限超载治理相关收费政策的执行,制定超限超载车辆卸载、货物保管、停车管理等收费标准。
(四)县安监局负责依法对生产企业、源头装载企业实施安全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对因车辆超限超载发生的较大道路交通伤亡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五)县国土局负责对砂石等矿产资源的管理,整合采砂(石)场和采矿场,配合有关部门对未经许可的非法采砂(矿、石)经营业户进行清理取缔。加强对采砂(矿、石)企业监管,督促相关企业落实超限超载管理措施,规范采砂(矿、石)装载管理,对未落实合法装载的采砂(矿、石)企业依法进行查处。对未落实合法装载的新开企业一律不予发放《采矿许可证》。
(六)县公安局负责加强车辆注册登记工作,禁止非法和违规车辆登记使用,加大对货运车辆超载的治理力度,配合交通运输部门维护治超工作现场的交通秩序和治安秩序,依法从重从快打击暴力抗法、冲卡、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等违法行为。
(七)县监察局负责对相关部门在治超工作中的执法行为和行风进行监督检查,查处失职、渎职、滥用职权和违纪违规等行为;纠正和查处干扰破坏治超工作的行业不正之风,责成有关部门及时查处公路“三乱”案件。
(八)县工商局负责依法查处非法拼装、改装汽车及非法买卖拼装、改装汽车行为,依法取缔非法拼装、改装汽车企业;对经常为超限超载车辆配载并放行出场站的货物装载场站经营者实施监管和处罚,并依法取缔非法经营。
(九)县质监局负责对治超工作所需的检测设备依法实施周期检测,确保量值准确、可靠;检查从事改装、拼装车辆生产企业的生产场所及标准执行情况,杜绝无标生产行为;落实车辆及其配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查处不符合认证要求的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
(十)县经济和商务局负责对本区域所属企业的源头装载管理,严禁超过核定标准装载货物。并制定相应的措施,督促落实企业法人的第一责任人责任。
(十一)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宣传报道,积极与相关单位在全县开展治超宣传活动,配合相关单位制定治超工作宣传方案,充实活动内容,扩大宣传效果,指导新闻媒体坚持正确的宣传导向,营造治超工作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提高宣传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六、工作措施
(一)源头管理
相关部门认真履行运输车辆准入、货物源头装载监管职责;加强对车辆的登记、注册、改、拼装和货物装载的监督检查,强化源头监管工作,把道路货运市场管理与治超监管有机结合,落实源头单位责任,确保超限超载车辆不出场(站)。采取强有力措施,对我县超限超载运输车辆装载、配载的源头环节实施全过程监管。为了认真扎实搞好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工作,从现在起开展为期三个月的车辆超限超载治理专项整治行动。
1、县治超领导小组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车辆货物装载场(站)、公路沿线的砂石料场、煤场及各种货物分装场的情况进行检查。对超限超载车辆配载并放行出站的货物装载场(站)经营者,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依法强行关闭;对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发现经常放行超限超载车辆出(场)站的经营单位,由工商部门会同交通、公安、安全监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
2、县治超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货物装载源头管理工作,与货物源头装载单位签订《规范装载协议书》,并组织安监、经商、交通、工商、公安、质监等相关部门成立“货物装载源头派驻工作组”,进驻货物装载场(站)实施现场管理,为规范装载车辆发放《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原始规范装载证明》,禁止超限超载车辆驶出货运场(站)。对告诫三次仍然放行超限超载车辆出(场)站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由工商、公安、安监等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
3、公安交警部门对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强制性国家标准和《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车辆不予登记和发放车辆号牌,不准年审,并将相关信息抄告当地发改、质监部门。对违反规定给上述不合标准的车辆办理注册登记并发放牌证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4、定期开展对非法改装、拼装车辆的专项治理工作。由工商、交通运输部门牵头,联合经商、质监、公安等部门严厉打击非法改装行为。对非法改装、拼装车辆的车主,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对实施改装、拼装车辆的企业,给予停业整顿或取缔经营的处罚。
(二)路面治理
1、交通和公安交警部门要按照“统一检查、方便运输、分头处理”的原则,继续保持和深化执法协作和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巩固和扩大路面治超成果,使治超工作始终处于严管态势。
2、路政执法单位要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55号)要求,以及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04)规定的标准认定超限超载行为,以流动检测称重仪称重结果作为治理、处罚依据,依法规范开展治理超限超载工作。根据省超限超载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开展桥梁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要求,对车辆超限10%以内,按每吨100元进行处罚(超限不足一吨的,对车辆进行登记,教育放行,不予处罚,只收取车辆检测费和公路赔补偿费);超限10%-30%,按每吨200元进行处罚;超限30%-50%,按每吨500元进行处罚;超限50%以上按每吨1000元进行处罚。对于暴力抗法、恶意抵制或拒不执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的超限运输车辆,按每吨1000元标准进行处罚,对于暴力冲卡、影响交通安全的超限超载车辆按照法律规定上限给予处罚。
3、县交通、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强路面巡查,以县乡干线公路为工作重点,以流动稽查为主,坚持“科学检测、卸货放行”原则,加大超限超载车辆盲区盲点和绕行路段治理工作力度。对查处的超限超载车辆,严格进行卸载和处罚。交通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车辆装载物掉落、遗洒或者飘散行为路面治理力度,对在路面稽查中发现公路上行驶车辆的装载物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的,要立即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或造成公路污染、损坏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4、交通运输部门要坚持“以堵为主、群防群治”的总体要求,采取“堵住入口、把住源头、打击绕行、取缔驳载”多管齐下的措施,在县道、乡道和村道主要出入口和节点位置,科学合理地设置限宽限高标识及设施,防止超限超载车辆驶入。
5、公安部门要加大对超载运输车辆的管理,维护治超站点正常工作秩序,引导道路运输车辆进站接受检测。对短途驳载、避站绕行,蓄意滞留在路政流动检查点上伺机冲卡,拒不接受检查而蓄意堵塞交通和暴力冲卡的超限车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从严进行处理。
6、交通运输部门加强对超限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的管理,建立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信誉档案,实行重点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黑名单”制度。对一年内超限100%一次,超限50%二次、超限30%三次以上的车辆或驾驶人员列入“黑名单”予以曝光,并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其道路经营许可,收缴其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
7、对运行中持有派驻货物运输源头管理机构签发的《道路货物运输车辆规范装载证明》的超限超载车辆要查明原因,属于车主中途二次装载超过认定标准的,要按有关规定的上限处罚,并抄告派驻源头管理机构;属于托运企业或承运单位责任的,抄告源头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属于驻源头管理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擅自放行的,追究当事人责任及其主管领导责任。
(三)责任追究和责任倒查
1、治超工作实行责任倒查和追究制度,对经常进行超限运输的企业、车辆及驾驶员,以及强行冲卡、逃逸和暴力抗法行为,依法实行“黑名单”列管、处罚及网上扣分制度。
2、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和内部管理,强化监督检查,规范执法行为。按照“谁违反谁负责,谁违反查处谁”的原则,及时纠正一线执法人员在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3、纪检监察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治超工作成员单位和个人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行为,实行责任追究,问题严重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治超各成员单位要深化对治超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治超工作重点,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将治超工作纳入日常管理,一并布置、一并检查、一并考核,并完善治超工作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突发事件,确保治超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大宣传力度。各相关部门要建立治超宣传教育保障机制,加大治超宣传教育工作力度。把治超宣传教育纳入日常工作,贯穿于治超工作的全过程。宣传部门要大力支持治超工作,组织引导新闻媒体积极报道治超工作的进展情况,大力宣传治超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为治超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三)规范执法行为。要进一步加强执法队伍的建设和廉政建设,做到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文明执法,接受广大群众的社会监督,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