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民和县全面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民和县全面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实施意见
为了加快推进建筑中可再生能源的应用,实现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及《青海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可再生能源是自然界可以不断再生、能够永续利用的资源,主要包括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能、风能、水能等。可再生能源对环境无危害或危害极小,而且资源分布广泛,适宜就地开发利用。我县太阳能资源、浅层地能等资源丰富,在建筑中应用前景广阔、潜力巨大。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要统一思想,强化认识,把推进建筑中可再生能源应用作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战略措施,积极推进建筑中可再生能源的应用。
(一)指导思想。认真实践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创新发展模式、推进绿色转型为目标,建立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多方参与的联动机制,抓好工程示范和技术推广,加快推进和普及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切实转变建筑能源增长方式,降低建筑对常规能源的消耗,促进节能减排。
(二)目标任务。我县全面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发展目标是:近期(2011-2012年)实现应用总面积不低于约30万平方米,中期(2012-2015年)不低于60万平方米,远期(2016-2020年)不低于80万平方米;基本形成可再生能源规模化、一体化、成套化应用的技术体系和相关技术标准、配套政策法规,带动产业发展,调整建筑用能结构,减缓建筑用能增长;实现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应用示范建筑工程,集成可再生能源成熟技术产品,促进可再生能源与建筑集成应用技术及其推广;实现可再生能源技术,推动成果的工程化和产业化。通过努力,使我县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取得实质性进展。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全县可再生能源建设和管理的具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可再生能源系统建设及应用监督管理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任务是制定我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政策规划,实施推广可再生能源应用项目,组织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申报实施,建立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支撑和保障体系,推进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长期平衡发展。
(二)积极宣传推广。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与监督作用,大力宣传可再生能源在建筑应用中的重要意义,积极推广具有示范效应项目的建设模式、技术应用、运行管理等成功经验,营造有利于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应用的社会氛围。
(三)建立健全机制。在科学利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给予的专项支持资金的同时,对我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进行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财政局等单位制定,并根据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成本等因素定期予以适当调整;今后凡应用热泵技术供热、供冷和太阳能供暖的区域,均可给予减免部分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城市配套费等政策;县政府组织成立可再生能源系统建设和应用的技术专家咨询机构,切实为实施可再生能源系统建设和应用提供技术保证。
(四)建立健全科研技术(产品)体系。加强可再生能源技术(产品)及应用研究,建立自主创新、成果转化平台及高新技术产业体系,为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规模化应用提供技术支撑。
(五)培育和规范能源服务市场。建立合同能源管理、能源审计、节能改造与融资等多层次、多元化绿色建筑节能服务体系,以市场化推进建筑中可再生能源应用工作。
(一)加强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1.根据地域、气候、资源等情况,制定《民和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规划》;研究太阳能、浅层地能、污水源等可再生能源的可使用性,形成可再生能源技术设备的可持续维护管理模式,建立严格的技术标准及技术规范等,提高可再生能源技术应用水平。
2.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由建设单位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使用地源热泵系统的可再生能源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在水资源管理机构办理地下开采、回灌手续。
3.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管理机构应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进行跟踪监督检查,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技术指导、咨询服务。
4.建设单位委托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检测机构对完成项目进行检测,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管理机构根据检测报告和其他相关资料组织专家进行验收评估。
5.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有关文件要求,组织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典型示范,重点推进。
(二)健全制度,提高利用效率。
1.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能耗统计报表分析制度,对建筑物用能系统进行实时监测,定期向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管理机构上报建筑能耗统计报告。
2.建设单位在可再生能源系统投入使用前,应组织有关单位对系统进行整体运转调试,编写调试报告及运行操作规程。可再生能源系统建设单位或供热单位应严格执行可再生能源系统运行操作规程,操作人员必须经技术培训合格。
3.市政、水利、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定期进行水质变化和生态环境动态监测。
4.可再生能源系统建筑应用过程中建设、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监理、使用等单位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县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