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乡村振兴局:
你局《关于民和县2021年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部分补助资金调整方案的请示》(民乡振局〔2021〕37号)收悉。经十八届县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研究,并报请县委审定,原则同意《民和县2021年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部分补助资金调整方案》。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项目和资金调整情况
(一)项目调整情况
根据《民和县人民政府关于民和县2021年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分配方案的批复》(民政〔2021〕171号)精神,确定官亭镇喇家村为乡村振兴示范村,核桃庄乡排子山村为乡村旅游示范村。因官亭镇喇家村为2020年省级乡村振兴示范村,省委农办已安排资金并实施项目,不再从财政衔接资金中重复安排;核桃庄乡排子山村为易地搬迁村,因地域条件限制不适宜发展乡村旅游。经与省、市有关部门对接同意,在《青海省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青海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青乡振组〔2021〕3号)中对乡村振兴试点村已作调整,将官亭镇喇家村乡村振兴试点村调整为核桃庄乡排子山村。
(二)资金调整情况
1.根据《民和县人民政府关于民和县2021年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分配方案的批复》(民政〔2021〕171号),安排乡村振兴试点村建设项目资金4200万元,由于中川乡峡口村省委农办已安排资金,不再从财政衔接资金中重复安排,故乡村振兴试点村建设项目资金调整为3580万元,结余资金620万元。
2.因雨露计划本专科(含预科生)助学补助资金由省级安排专项资金,雨露计划补助项目资金900万元不再从衔接资金中支出。
3.根据《〈关于青海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民和县人民政府关于民和县2021年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分配方案的批复》(民政〔2021〕171号)中,第14项节能减排暖炕项目资金347万元不再实施,调整为东西部协作项目;第15项产业发展项目资金中安排的22个非贫困村集体经济发展资金1100万元不再实施。
二、调整资金安排情况
(一)资金增加情况
1.水利补齐短板项目资金由3000万元调整为3280万元,新增资金280万元。
资金用途:在杏儿乡、甘沟乡、官亭镇等7个乡镇新建(改造)PE管、蓄水池、阀门井、引水口、入户井、渠道及渠系建筑物等。
实施单位:县水利局
2.交通补齐短板项目资金由3250万元调整为3970万元,新增资金720万元。
资金用途:新增大庄乡台集村、古鄯镇三姓庄村、隆治乡白武家村等路基、路面工程项目。
实施单位:县交通运输局
3.乡村旅游试点村项目资金由750万元调整为800万元,新增资金50万元。
资金用途:在李二堡镇山庄村和满坪镇山庄村实施的乡村旅游试点村项目中再安排50万元。
实施单位:县文体旅游局
4.产业发展项目中的白武家村优质黄桃种植项目资金由200万元调整为500万元,新增资金300万元。
资金用途:购买桃苗木共21600株,种植优质黄桃、蟠桃面积300亩,其中种植优质黄桃200亩、种植优质蟠桃100亩,助力白武家村村集体经济不断壮大发展。
实施单位:隆治乡人民政府
(二)新增项目情况
1.产业贴息332.5万元
资金用途:根据《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脱贫攻坚产业扶贫巩固提升贷款发放合作协议》,为94家农牧业经营主体2年期贷款贴息。
实施单位:县农业农村和科技局
2.李二堡镇焦土村易地搬迁后续产业养殖发展项目137万元
资金用途:李二堡镇焦土村建设棚圈2座743平方米,修建有围墙的活动场所、青贮池、板房、钢管牛圈的运动场等设施。
实施单位:县乡村振兴局
3.乡村振兴露地蔬菜、设施蔬菜基地改造提升项目1077.5万元
资金用途:对全县352栋闲置温室进行升级改造维修。
实施单位:县农业农村和科技局
4.米拉湾污水处理项目70万元
资金用途:在米拉湾村新建一处地埋式污水处理站。
实施单位:新农村建设服务中心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明确任务。相关乡镇和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项目五制管理(法人负责制、资本金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认真做好项目规划设计,抓紧开展方案编制、审查、批复等前期工作,及时按项目程序报批,切实把项目实施作为当前重点工作任务压茬推进。要加快项目开工,按时完成衔接资金支出,力争10月底资金支出率达60%以上、年底达92%以上。
(二)严守底线,抓好落实。相关乡镇和部门要严格按照《青海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加快预算执行,进一步加强资金监管,落实项目建设和项目管理,建立利益链接机制,并对项目资产进行确权登记,做到台账管理“应登尽登”。
(三)严格执行,精准管理。相关乡镇和部门要严格执行《关于切实做好2021年衔接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重点工作的通知》(青乡振局〔2021〕9号)“用于产业发展的中央衔接资金规模不得低于中央资金总规模的50%,用于支持非贫困村发展产业、补齐必要的基础设施短板”“乡村振兴规划相关项目的资金不得超过30%””要求,衔接资金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
此复。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1年9月24日
抄送:县农业农村和科技局、水利局、交通运输局、文体旅游局、财政局,隆治乡人民政府。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