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扶贫开发局:
你局《关于2019年东西部扶贫协作帮扶资金和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计划的请示》(民扶局〔2019〕80号)收悉。经2019年第11次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并报县委审定,同意2019年东西部扶贫协作帮扶资金和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计划。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2019年东西部扶贫协作帮扶资金分配计划
(一)规划内项目资金安排情况(1615万元)
根据江苏省无锡市“十三五”对口帮扶青海省海东市扶贫协作规划,2019年安排民和县对口帮扶项目资金1315万元,安排2018年未实施项目资金300万元,共计1615万元。
1.产业合作类(共4项,1386万元)
(1)新建西沟乡凉坪村旅游扶贫项目(原规划内项目)资金227万元(县政府分管旅游工作副县长牵头负责,县文体旅游局为项目实施主体,文体旅游局局长为项目直接责任人,西沟乡人民政府配合实施)。
(2)新建沿黄三川旅游扶贫项目(原规划内项目)资金165万元(县政府分管旅游工作副县长牵头负责,县文体旅游局为项目实施主体,文体旅游局局长为项目直接责任人,官亭镇人民政府配合实施)。
(3)新建北山乡易地搬迁后续产业项目(原规划内项目)资金120万元和2018年未实施项目资金300万元,共计420万元,整合用于北山乡贫困村易地搬迁后续产业项目,(县政府分管扶贫工作副县长牵头负责,县扶贫开发局为项目实施主体,扶贫开发局局长为项目直接责任人,北山乡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实施)。
(4)原规划实施的续建民和县农副产品深加工项目资金100万元、续建民和县奶产业扶贫基地项目资金127万元、新建民和县堡嘉隆酿酒葡萄种植基地建设项目资金159万元(以上3个项目审计署审计出资金使用不规范,项目进展缓慢,未产生收益等问题),原规划实施的新建饲草加工及种养结合建设项目资金100万元、新民乡千户湾肉羊规模养殖扶贫项目资金88万元(以上2个项目环保督察发现原棚圈在禁养区已拆除,项目无法实施),共计574万元,鉴于上述原因,予以调整,新调整的资金安排如下:
①“十三五”期间8个易地搬迁贫困村后续产业270万元(县政府分管农业农村工作副县长牵头负责,县农业农村和科技局为项目实施主体,农业农村和科技局局长为项目直接责任人,相关乡镇人民政府配合实施);
②深度贫困7个乡镇7个贫困村产业发展项目304万元(县政府分管农业农村工作副县长牵头负责,县农业农村和科技局为项目实施主体,农业农村和科技局局长为项目直接责任人,相关乡镇人民政府配合实施)
上述资金注入村集体经济,严格按照《青海省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管理使用,通过“贫困村集体+合作社+贫困户”的模式运作,形成的固定资产归村集体或贫困户所有。县农业农村和科技部局做好项目方案编制、评审论证、公示公告等工作,及时启动项目。加强项目资金、利益联结机制建立等监管工作,确保产生收益。规范采购程序,牛羊等牲畜采购严格执行防疫检疫相关规定。
2.劳务协作类(1项,30万元):贫困家庭“职业教育+就业”帮扶项目30万元(县政府分管教育、就业工作副县长牵头负责,县教育局为项目实施主体,教育局局长为项目直接责任人,县就业服务局、相关乡镇人民政府配合实施)。
3.人才支援类(共2项,125万元)
(1)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培训项目25万元,由县委组织部实施;
(2)优秀教育人才双向互派项目100万元(县政府分管教育工作副县长牵头负责,县教育局为项目实施主体,教育局局长为项目直接责任人)。
4.助医助学类(共2项,74万元)
(1)贫困大学生资助24万元(县政府分管教育工作副县长牵头负责,县教育局为项目实施主体,教育局局长为项目直接责任人);
(2)优质医疗卫生资源对口帮扶项目50万元(县政府分管卫健工作副县长牵头负责,县卫生健康局为项目实施主体,卫生健康局局长为项目直接责任人)。
(二)贫困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补短板”项目(3000万元)
安排贫困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补短板”项目资金3000万元。
(1)贫困村人畜饮水项目资金1000万元(县政府分管水利工作副县长牵头负责,县水利局为项目实施主体,水利局局长为项目直接责任人);
(2)贫困村道路工程项目资金1421万元(县政府分管交通工作副县长牵头负责,县交通运输局为项目实施主体,交通运输局长为项目直接责任人);
(3)残疾贫困人口帮扶资金215万元,(县政府分管残疾人工作副县长牵头负责,县残联为项目实施主体,残联理事长为项目直接责任人);
(4)卫生室建设项目资金229万元(县政府分管卫健工作副县长牵头负责,县卫生健康局为项目实施主体,卫生健康局局长为项目直接责任人);
(5)民和县贫困人口赴无锡务工人员补助35万元(县政府分管就业工作副县长牵头负责,县就业服务局为项目实施主体,就业服务局局长为项目直接责任人);
(6)5个扶贫车间建设项目资金100万元,由县扶贫开发局和相关乡镇按照《青海省实施扶贫车间的指导意见》(青扶组办〔2018〕11号)要求实施(县政府分管扶贫工作副县长牵头负责,县扶贫开发局为项目实施主体,扶贫开发局局长为项目直接责任人)。
(三)卫生室建设项目(1172万元)
卫生室建设项目资金1172万元(县政府分管卫健工作副县长牵头负责,县卫生健康局为项目实施主体,卫生健康局局长为项目直接责任人)。
二、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计划(800万元)
1.西沟乡大滩村产业扶贫项目50万元(县政府分管农业农村工作副县长牵头负责,县农业农村和科技局为项目实施主体,农业农村和科技局局长为项目直接责任人,相关乡镇人民政府配合实施)。按照壮大村集体经济模式,资金注入村集体经济,按照《青海省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通过“贫困村集体+合作社+贫困户”的模式运作,形成的固定资产归村集体或贫困户所有。县农业农村和科技局做好项目方案编制、评审论证、公示公告等工作,及时启动项目。加强项目资金、利益联结机制建立等监管工作,确保扶贫资金产生收益。
2.全县贫困劳动力培训项目200万元(县政府分管就业工作副县长牵头负责,县就业服务局为项目实施主体,就业服务局局长为项目直接责任人,团县委、妇联、农业农村和科技局配合实施)。
3.村级卫生室设备购置项目150万元(县政府分管卫健工作副县长牵头负责,县卫生健康局为项目实施主体,卫生健康局局长为项目直接责任人)。
4.致富带头人培训项目62.5万元(县政府分管扶贫工作副县长牵头负责,县扶贫开发局为项目实施主体,扶贫开发局局长为项目直接责任人)。
5.扶贫车间扶持资金40万元,即药材加工扶贫车间20万元,电商扶贫车间20万元,分别由县农业农村和科技局、县商务局按照《青海省实施扶贫车间的指导意见》(青扶组办〔2018〕11号)相关规定实施,县扶贫开发局负责监管电商扶贫车间项目具体实施工作(县政府分管扶贫工作副县长牵头负责,县农业农村和科技局、商务局为项目实施主体,农业农村和科技局、商务局局长为项目直接责任人)。资金注入村集体经济,按照《青海省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通过“贫困村集体+合作社+贫困户”的模式运作,形成的固定资产归村集体或贫困户所有。农业农村和科技局做好项目方案编制、评审论证、公示公告等工作,及时启动项目。加强项目资金、利益联结机制建立等监管工作,确保扶贫资金产生收益。
6.10个贫困村产业扶贫项目资金200万元(县政府分管农业农村工作副县长牵头负责,县农业农村和科技局为项目实施主体,农业农村和科技局局长为项目直接责任人,相关乡镇人民政府配合实施)。资金注入村集体经济,按照《青海省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通过“贫困村集体+合作社+贫困户”的模式运作,形成的固定资产归村集体或贫困户所有。县农业农村和科技局做好项目方案编制、评审论证、公示公告等工作,及时启动项目。加强项目资金、利益联结机制建立等监管工作,确保扶贫资金产生收益。规范采购程序,牛羊等牲畜采购严格执行防疫检疫相关规章制度。
7.消费扶贫97.5万元(县政府分管商务工作副县长牵头负责,县商务局为项目实施主体,商务局局长为项目直接责任人)
县政府分管财政工作副县长对所有财政扶贫资金使用合规性及进度开展监管和调度,县财政、扶贫部门综合开展财政扶贫资金使用情况全过程监管和调度工作。
此复。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9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