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党委、政府,县委有关部门,县直有关单位:
《民和县资产收益扶贫项目分红资金分配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2019年第6次常务会议研究,并报县委常委会会议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民和县委办公室
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22日
民和县资产收益扶贫项目分红资金分配
管理办法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在脱贫攻坚中的积极作用,让贫困村、贫困人口及时分享财政资金投入取得的资产收益,进一步拓宽贫困村及贫困人口增收渠道,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更好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根据《青海省资产收益脱贫攻坚行动计划》,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开发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改革财政资金使用方式为突破口,创新资产收益扶贫机制,运用市场化手段,实现财政资金形成的集体资产盈利增值,增强贫困村、贫困人口内生动力和发展活力,拓宽增收渠道,增加贫困村和贫困人口收入。
二、实施范围
2018-2020年,在不改变用途的情况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其他涉农资金投入设施农业、养殖、光伏、乡村旅游、扶贫产业园等项目进行资产收益扶贫。村集体所有的经营性资产,以及村集体接受资助、捐赠和补助形成的资产,根据实际情况可纳入资产收益扶贫范围。
三、资产收益分配机制
(一)合理分配收益。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归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负责运营和管理,可参考当地行业平均投资回报率确定保底收益(年保底收益原则上在6%-10%之间,特殊情况下年收益率不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收益权和其他涉农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根据资金性质,经村集体民主决策,可划出一部分资产,将其资产收益权定向分配给贫困户,其余资产收益权归村集体。归村集体的资产收益,50%用于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资金,剩余50%资金按照贫困户和边缘户大病救助、村大学生鼓励金、村能人大户奖励、脱贫户巩固奖励、村公益性岗位报酬等模式,经村集体民主决策后确定合理的分配方案,报乡镇审核同意后进行救助和奖励。
(二)完善利益联结。积极创新项目经营管理模式,项目实施主体应带动农户从事多种形式的农业合作生产经营,使农户享受收益分红、就近就业、技术指导、产品回购等多种收益,收益目标必须细化、量化。推广和完善企业带动、农民合作社带动、种养大户带动和贫困户自主种养的利益联结模式,激发贫困户发展产业的内生动力。要通过合同约定、协议签订等形式,合理选择订单联结、股份联结、劳务联结、服务联结、租赁联结等方式,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完善项目实施主体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机制,实现互利多赢。
(三)加强风险管理及防控。县主管部门和乡镇建立资金投入风险评估机制和资金退出机制,加强对资产收益扶贫项目公告公示、风险防控等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强化财政支农资金形成资产的监督管理。乡镇要加强扶贫资金和项目监管,严把清产核资、实施主体选择、合同签订、项目推进、项目验收和资金安全关,指导村制定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确保资产收益扶贫规范、健康、有序、安全运行。项目实施主体对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负有保值增值责任,承担项目经营风险,依法按约支付收益。
(四)实行动态调整。根据脱贫情况,适时开展受益对象动态调整。经核查认定已稳定脱贫的贫困户,经民主评议和村集体民主决策,不再继续享受原有资产收益权,由村集体收回资产收益权后重新量化分配给其他贫困户和因灾因病等返贫的贫困户,或用于发展村级公益事业。
四、加强管理
(一)强化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县财政、农科、扶贫部门切实承担起资产收益扶贫工作的职责,协调有关部门加大对资产收益扶贫工作的支持,结合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及时研究制定相关制度和支持政策。县农科、扶贫部门要精心组织,抓好项目实施并强化管理。县直相关单位及乡镇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健全工作推进机制。村民委员会作为资产收益扶贫工作的实施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精心组织实施。
(二)强化指导,规范资产管理。县财政、农科、林草、扶贫部门要强化对资产收益扶贫工作的指导,加强对资产收益扶贫政策及业务的宣传培训,提高乡镇、村干部开展资产收益扶贫工作能力,指导村进行清产核资、摸清家底。乡镇建立贫困村集体资产台账,分类实行动态管理,夯实资产收益扶贫工作基础,指导村规范村级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的运营管理。
(三)强化监督,建立长效机制。县财政、农科、扶贫部门要健全完善资产收益扶贫管理制度,并定期开展专项监督检查,督促乡镇、村加强村级资产及财务管理,确保按规定比例将投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业企业的其他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归村集体所有,确保村级资产权益不受损害,防止村级集体资产流失。县农业农村和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每年对村级资产及收益分配情况开展一次审计。乡镇人民政府要指导帮助贫困村制定和完善资产收益扶贫实施方案,确保贫困村和贫困人口能及时分享到扶贫项目取得的资产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