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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调整民和县棚户区改造重点项目搬迁安置补充方案部分内容的批复
索引号: 116321220150240057/2019-00006 发文字号: 民政﹝2019﹞89号
发文机关: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劳动、人事、监察;民政、扶贫、救灾
成文日期: 2019年06月03日 发布日期: 2019年06月03日

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你局《关于调整民政办〔2018184号文件部分内容的请示》(民城管201953收悉。经县政府2019年第8次常务会议研究,原则同意将《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和房产管理局关于民和县棚户区改造重点项目搬迁安置补充方案的通知》(民政办〔2018184号)中的第一条修改为:“搬迁款在45万元以上、90万元以下且人口超过6人(含6人)的搬迁户可在保障房小区人均可购置20平方米住房”。请你局会同县房管等部门认真做好搬迁安置相关工作。

此复。

    

 

              2019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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