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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从村级光伏电站收益中列支相关费用的批复
索引号: 116321220150240057/2019-00002 发文字号: 民政﹝2019﹞92号
发文机关: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公安、安全、司法;民政、扶贫、救灾
成文日期: 2019年06月03日 发布日期: 2019年06月03日

县扶贫开发局:

你局《关于上报民和县43.4兆瓦村级光伏电站运行费用列支情况的请示》(民扶局〔201949号)收悉。经2019年第8次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为确保43.4兆瓦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如期并网发电,会议原则同意从光伏电站收益中列支土地流转费为36.93万元/年,森林植被恢复费为420万元、运行维护费为217万元,电站内永久性土地征用费、水土保持恢复费、行政处罚费、不可预见费按相关部门标准和审批文件为准。请你局在确保群众分红收益的前提下,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合理做好电站每年收支计划。同时要做好电站的日常运行维护,确保收益。

此复

      

 

         2019年5月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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