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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同意民和县第二期非贫困村发展集体
经济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
索引号: /2018-00074 发文字号: 民政﹝2018﹞200号
发文机关: 主题分类: 民族、宗教;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劳动、人事、监察;公安、安全、司法;民政、扶贫、救灾
成文日期: 2018年09月07日 发布日期: 2018年09月07日

县扶贫开发局:

你局关于《民和县第二期非贫困村发展集体经济项目实施方案的请示》(民扶局2018116)收悉。经2018年第13次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原则同意《民和县第二期非贫困村发展集体经济项目实施方案》,现将有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项目名称:民和县第二期非贫困村发展集体经济项目

二、项目实施范围及资金安排

官亭镇前进村等89个非贫困村实施,每个村安排40万元。


三、项目实施内容

各非贫困村具体实施内容:

官亭镇前进村,满坪镇集场、满坪、阳龙坪、陈家、沙拉坡、傲沟、东湾、大庄,新民乡三岔、马场、松树沟、东湾、雪沟、斗斗坡共15个非贫困村按照每村40万元的标准,将15个非贫困村发展集体经济项目资金600万元购置商铺,通过租赁方式产生收益。

甘沟乡峡门村、韩家嘴村、互助村、李家村和光明村,大庄乡大庄、崔家湾、孟家、丁家咀、高兴湾,西沟乡马家河、复兴、麻地沟、樊家滩、才丰沟、西巷、张家庄,杏儿乡峨哇、卡洒哇、胜利、协拉村,转导乡大湾、河纳沟、落龙沟、酒坊、转导村,李二堡镇山庄、牙儿山、范家、祁家、上岭、松山、寺儿庄、开阳、河西沟、张家湾、窑洞、康各岱、焦土、李家、公家庄、塘儿垣和乐园,中川乡朱家岭、虎狼城、向阳、河东、河西、红崖、农场、光明、前进、金田、草滩、八大山、美一、美二、峡口、魏家山59个非贫困村按照每村40万元的标准,将59个村共2360万元发展集体经济项目资金投入到骨干龙头企业,以入股分红方式增加集体收入。

松树乡湖拉海村、店子村、加仁村、路家堡村、松树村、崖湾村、牙合村,总堡乡三家村、三垣村、中垣村、总垣村、总堡村、占沟村、台尔哇村14个非贫困村,按照每村40万元的标准,将14个村共560万元发展集体经济项目资金投入到民和县出租车行并签订合同,由出租车行负责购置车辆,并进行承包收益。

官亭鲍家村将发展集体经济项目资金40万元,在本村(四社,与寨子村连接处)进行经营建材市场(木材、煤炭、钢铁、水泥、旧货等)进行收益。

四、项目资金来源

项目总投资3560万元,全部来自省级提前切块下达2018年财政扶贫资金。

五、项目实施进度

项目建设期限为10个月。

20184-7月完成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审查、论证,报县政府批复;

20187-201811月项目批复下达后,完成项目实施,乡镇自验后县级复验;

201812月迎接省市复验。

六、运行管理

(一)规范运行非贫困村集体经济项目资金。非贫困村集体经济项目资金,要严格按照《中央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和《青海省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要求执行。严格按照财经纪律,依法、合理组织管理扶贫扶持资金的收支。非贫困村集体经济项目资金所形成资产的相应权益归属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村级不得以任何名义将扶贫扶持资金(或扶持项目权益)直接量化或变相分配给个人及其他非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非贫困村集体经济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弥补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投入,不得用于基础设施建设。村集体经济投资和收益不得用于宗教建设或宗教活动上。

(二)完善利益联结机制。发展集体经济项目按每年不低于7.5%的比例确定收益(即每村每年不低于3万元的标准)。购置商铺不限于县域,可拓宽到县外,鼓励各村到县内棚户区购买商铺,在购买时房产部门协调应低于市场价格给予适当优惠。入股骨干龙头企业的必须要有抵押,并签定分红收益合同,待合同期满后返还各村40万元的本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用于村集体扩大再生产、公益事业、环境整治、技能培训等村级事业发展方面。同时,要加强扶贫与扶志、扶智相结合,提倡多劳多得,建立正向的激励机制,采取以工代赈、生产奖补、公益性岗位劳务补助等形式进行差异化奖补。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一部分用于壮大集体经济,一部分用于有偿补助,各乡镇应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明确贫困人口和农牧户分配收益比例。村集体经济收益可适当用于村公共设施维护、农牧民培训、村文化活动等。

(三)建立风险防控机制。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机制,保障村集体和群众利益,强化对村集体经济资金的监管,切实防范非贫困村集体经济项目资金因购置不良资产而导致的风险,防止资金流失和资产损失。各乡镇应从村集体经济收益中提取风险准备金,弥补村集体经济因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损失,确保村集体经济项目资金保值增值。对参与实施村集体经济发展的新型经营主体,要进行资产抵押和风险评估,经营主体的有效抵押资产要大于财政扶贫资金投入,经过法律公证后,拨付使用资金。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对财政扶贫资金形成的资产保值增值主体责任。

(四)完善基础工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乡镇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档案管理制度,规范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等工作。定期分类整理财务档案,指定专人保管。

七、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非贫困村集体经济发展项目,各乡镇成立以乡镇党委书记、政府乡镇长为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相关单位和非贫困村党支部、村委会、包村干部为成员,指导非贫困村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89个非贫困村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明确由各村村委会主任主抓、各村监委会主任全程监督该项目建设,实行任务到人、责任到人,切实加强对项目实施监督、协调、衔接等各项工作,各村配备配强有一定文化水平的会计人员,确保该项目能够高质量、高标准实施。自批复下达5个工作日内,启动项目实施并拨付资金。

(二)加大监督检查。严格落实县负总责,乡镇、村抓落实的主体责任,切实强化对扶持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县财政、扶贫部门配合县人大、政协、审计、纪检、监察、检察院等部门,不定期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建立委托第三方财政扶贫资金年审制,对每年使用的扶贫项目资金进行年审,确保扶贫资金使用安全。对发生违纪、违规现象,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置。

各乡镇人民政府切实加强村级财务监管,定期开展村级财务督查,严格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处置和资源开发利用等各种制度。同时,指导各村完善村集体资产积累制度,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规范村级财务,做到财务定期公开、公示,广泛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三)做好公示公开。健全公告公示制度,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安排和资金分配情况在实施乡镇、村及同级媒体进行公示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公示公告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资金来源、资金规模、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建设期限、预期目标、项目实施结果、实施单位及责任人、举报电话等。确保项目区、项目村农户特别是与项目直接相关的贫困农户有广泛、充分的知情权。

附件:非贫困村发展集体经济项目第二期申报情况汇总表。

此复。

 

2018831

附件:

非贫困村发展集体经济项目第二期申报情况汇总表

序号

乡镇

行政村

项目内容

1

官亭镇

前进村

1.15个非贫困村发展集体经济项目资金600万元,在县城购置商铺,通过租赁方式产生收益。

2

满坪镇

集场村

3

满坪村

4

阳龙坪村

5

陈家

6

沙拉坡村

7

傲沟村

8

东湾村

9

大庄村

10

新民乡

三岔村

11

马场村

12

松树沟村

13

东湾村

14

雪沟村

15

斗斗坡村

16

甘沟乡

峡门村

2.整合59个非贫困村发展集体经济项目资金2360万元,投入到骨干龙头企业,以入股分红增加村集体收入。

17

韩家嘴村

18

互助村

19

李家村

20

光明村

21

大庄乡

大庄村

22

崔家湾村

23

孟家村

24

丁家咀村

25

高兴湾村

26

西沟乡

马家河

27

复兴村

28

麻地沟村

29

樊家滩村

30

才丰沟村

31

西巷村

32

张家庄村

33

杏儿乡

峨哇村

34

卡洒哇村

35

胜利村

36

协拉村

37

转导乡

大湾村

38

河纳沟村

39

落龙沟村

40

酒坊村

41

转导村

42

李二堡镇

范家村

43

祁家村

44

上岭村

45

松山村

46

寺儿庄村

47

牙儿山村

48

开阳村

49

河西沟村

50

张家湾村

51

窑洞村

52

康各岱村

53

焦土村

54

李家村

55

山庄村

56

公家庄村

57

塘儿垣村

58

乐园村

59

中川乡

朱家岭村

60

虎狼城村

61

向阳村

62

河东村

63

河西村

64

红崖村

65

农场村

66

光明村

67

前进村

68

金田

69

草滩

70

八大山

71

美一村

72

美二村

73

峡口村

74

魏家山

75

松树乡

湖拉海村

3.整合14个非贫困村发展集体经济项目资金共计560万元,入股到民和县出租车行,由出租车行负责购置车辆,进行承包收益。

 

76

店子村

77

加仁村

78

路家堡村

79

松树村

80

崖湾村

81

牙合村

82

总堡乡

三家村

83

三垣村

84

中垣村

85

总垣村

86

总堡村

87

占沟村

88

台尔哇村

89

官亭镇

鲍家村

4.在本村建设一处建材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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