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关于加强黄河、湟水河流域生态环境污染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黄河、湟水河流域生态环境污染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
为有效改善黄河、湟水河流域生态环境,确保黄河、湟水河流域民和段区域生态环境安全,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及习近平总书记有关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根据省委、省政府提出的“早日还青海人民一条清澈的母亲河”目标和省、市关于“建设生态文明先行区”的战略部署和要求,坚持“统一行动、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分工合作”的原则,在黄河、湟水河流域范围内全面开展污染治理工作。
二、工作目标
结合当前开展的全县春季爱国卫生运动大行动,对我县生活污水、工业废水违规排放,黄河、湟水河流域河道违法违规采洗砂和向黄河、湟水河流域沿岸倾倒生活、建筑垃圾,以及其他影响生态安全的问题进行全面治理。通过开展黄河、湟水河流域水污染综合治理工作,黄河、湟水河干支流水质达到相应的水环境质量,区域生态环境得到明显改善。
三、治理范围
全县各乡镇及黄河、湟水河流域内其它支流河沟(村)。
四、主要内容
(一)以治理民和县湟水河流域两侧污水排放口为重点,抓好截污纳管、规范整治和封堵拆除工作。重点对20个生活、生产及混合排放口进行整治,杜绝污水违规排放。
(二)以民和工业园为重点,抓好工业污染防治。合理调整产业布局,优化产业结构,严格执行产业政策,加大工业企业水污染控制和治理力度,确保工业废水达标排放。
(三)以治理向黄河、湟水河倾倒生活、建筑垃圾行为为重点,抓好黄河、湟水河沿岸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加大湟水流域民和段沿岸生活、建筑垃圾的清理整治。同时,做好沿岸屠宰点、直排厕所等的整治工作。建立黄河、湟水河流域河道巡查长效机制,设置警示标语,禁止向河道倾倒生活和建筑垃圾。
(四)以治理黄河支干流、湟水河道采洗砂为重点,强化监管,有效开展砂石开采秩序治理行动,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行为。同时,进一步健全完善河道采洗砂的长效管理机制。
(五)以县污水处理厂运行为重点,抓好县城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和运行的监督管理。推行精细化管理,督促做好设备维护,使污水处理厂能够正常高效运行,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六)以实施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环境卫生保洁工程、全县春季爱国卫生运动大行动为重点,抓好全县环境综合整治,推进农村面源污染的整治工作,引导农民逐步转变生活、生产方式,加快农村生活垃圾收集治理步伐。加强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积极推广集中养殖、集中治污,改进养殖方式,鼓励生态养殖。开展农业清洁化生产技术推广,以减少农药和化肥施用量、控制高毒高残留农药使用率、提高秸秆资源化利用水平为手段,进一步推进测土配方施肥和农膜回收利用工作,控制农业面源污染。
(七)以管理湟水河流域小型水电站为重点,强化工作措施,加大对水电站的日常监管,健全完善长效机制,严格按照我县与红古区签订的《2014-2016年环境污染治理方案》和《关于建立环境保护协调联运工作协议书》要求,坚持属地管理与区域联动相结合的原则,切实加强沟通,主动互通信息,强化联防联控机制。对双方界河上的水电站排沙行为,明确两县区水利、环保部门双重职责,确保湟水河流域小型水电站规范运行。
五、职责任务
为加强黄河、湟水河流域生态环境污染综合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经县政府研究,决定成立民和县黄河、湟水河流域生态环境污染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治理工作的统一领导。领导小组组成如下:
组 长:曹良泰 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孙瑞平 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
马玉斓 县委常委、宣传部长
王心忠 县政府副县长
朵海生 县政府副县长
吴良厚 县公安局局长
成 员:辛海清 县环境保护局局长
曹志刚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贾福祥 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隆全林 县财政局局长
白相云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李清林 县教育局局长
马晓川 县水利局局长
陈 洪 县农业和科学技术局局长
田军正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罗平祥 县经济和商务局局长
孙玉林 县畜牧局局长
吕春生 县交通局局长
张 玺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局长
景存山 县林业局局长
马成文 县旅游局局长
黎 峰 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局长
安国慧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长
鲍才让 团县委书记
李振明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马永红 县城市管理局局长
霍迎杰 县农村环境卫生保洁办公室主任
惠小兵 县供电公司经理
各乡镇乡镇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采洗砂清理、污水治理、垃圾清理、农业面源污染防治、项目申报建设、执法检查、水电站专项治理、宣传报道八个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县环境保护局,朵海生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辛海清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全县黄河、湟水河流域生态环境污染综合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督导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黄河、湟水河流域污染综合治理工作的统一协调、监督和任务分解、落实工作。各成员单位要按照《意见》的要求,认真落实各自工作职责,密切配合,确保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一)采洗砂清理组:负责规范全县砂石资源开采秩序,明确划定砂石开采区域和禁采区域,制定采砂规划,对砂石资源进行规范开采,依法取缔河道采洗砂违规企业。(责任领导:曹良泰;牵头单位:县国土局;成员单位:县水利局、环保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国土局:对现有开采砂石主体进行全面的清理检查,规范全县砂石资源开采秩序,负责划定开采区域和禁采区域,对不符合采矿条件的区域和手续不全的采矿权一律进行取缔和关闭。
水利局、环保局:负责对各类河道内开采砂石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性审查,加强对河道的污染整治及河道管理,不断健全内部巡查制度,任务落实到组,责任到人,采取日常巡查与抽查、督查相结合的办法,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区域内的采洗砂场的清理整顿工作。
(二)污水治理组:负责排污口截污纳管项目的规划、设计和实施工作;负责实施落后产能的关停和淘汰工作,督促落实工业企业排污口的规范整治和封堵拆除工作;加强对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监管。(责任领导:朵海生;牵头单位:县环保局;成员单位:县水利局、住建局、经商局、畜牧局)
环保局:督促落实工业企业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及排污口的规范化整治工作。
水利局:负责制定县污水处理厂治理方案;负责污水处理厂运营管理和人员培训,强化对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系统的运行监管。
住建局:负责排污口截污纳管项目的规划、设计和实施工作。
经商局:督促落实工业企业排污口的规范整治和封堵拆除工作。
畜牧局:牵头组织各乡镇人民政府,按属地管理原则,将黄河、湟水河流域影响群众生活、生产的从事畜禽水产养殖的违规行为进行依法取缔、责令搬迁和严管重罚;严格监管黄河、湟水河流域畜禽水产养殖场(户)的排污行为,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流域内的养殖污水进行截流,杜绝养殖废弃物、排放物直接排入河中。
(三)垃圾清理组:负责县城环境整治和湟水流域沿岸堆放、倾倒垃圾的清理和整治工作。(责任领导:孙瑞平;牵头单位:县住建局;成员单位:县公安局、卫计局、旅游局、交通局、水利局、城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住建局:负责指导农村集镇污水、垃圾无害化处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
公安局:负责维护垃圾清理整治工作的治安秩序。
卫计局:负责督促医疗机构开展医疗废水、医疗废物的污染治理,确保医疗废水达标排放、医疗废物分类无害化处置。
旅游局:负责及时清理旅游景区垃圾。
交通局:负责全县国省道和农村公路沿线的环境整治及公路路域内的综合整治。
水利局:按照属地管理和“谁设障、谁清理”的原则,及时清理河道和水面积存的垃圾杂物。
城管局:统筹做好城区市容市貌管理和环境卫生工作,集中清理整治县城河道周围、沿湟流域随意倾倒、抛撒或堆放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等现象。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区域内的垃圾清理工作。
(四)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组:负责黄河、湟水河流域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抓好农药、化肥、残膜的污染防治工作和黄河、湟水流域畜禽养殖场的污染防治工作。(责任领导:王心忠;牵头单位:县农科局;成员单位:县畜牧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农科局:负责制定黄河、湟水河流域农业面源污染整治方案,并抓好农药、化肥、残膜的污染防治工作。
畜牧局:负责黄河、湟水河流域畜禽养殖场的污染防治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本辖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各项工作任务。
(五)项目申报建设组:加大黄河、湟水河流域内污水、垃圾处理项目的编制、申报及资金争取力度,并监督专项资金专款专用;负责川垣新区新建污水处理厂工程建设规划,重点集镇和工业园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建设规划编制和项目申报工作。(责任领导:曹良泰;牵头单位:县发改局;成员单位:县财政局、住建局、环保局、保洁办)
发改局:牵头组织县环保、水利、住建等部门开展城区及黄河、湟水河流域内污水、垃圾处理及管网建设项目的编制、申报及资金争取工作。
财政局:负责按期拨付黄河、湟水河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农村环境卫生保洁工程专项资金,并监督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住建局:负责制定川垣新区新建污水处理厂、重点集镇和工业园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的建设规划。
环保局:做好排污口整治、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黄河、湟水河流域沿岸村社垃圾收集点、垃圾箱的配备。
保洁办:负责实施做好农村环境卫生保洁工程,并做好工程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执法检查组: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对涉及刑事案件的排污事件、涉水事件依法立案查处;对治理工作过程中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责任领导:孙瑞平;牵头单位:县环保局;成员单位:县水利局、国土局、林业局、公安局、城管局、安监局、供电公司)
环保局:依法查处违法排污企业,督促企业停产限期整治,严格按照新《环境保护法》向其他成员单位提供法律依据,并严肃追究违法排污企业及个人的法律责任。
水利局:加强对河道的污染整治及河道管理,采取有效措施,拆除河道沿岸乱搭乱建的建筑物;加强河道管理与执法力度,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乱倒垃圾现象予以严厉打击;依法取缔河道采洗砂行为,对河道生态环境破坏情节严重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国土局:严厉打击偷采、乱采、无证开采、越界开采的行为;严查非法转让矿权的行为,对未经审批以出租、转包、抵押等方式转让采矿权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严肃查处因开采矿石造成的生态环境污染行为。
林业局:采取有力措施保护黄河、湟水河流域沿岸的林地、林木,严格查处滥砍滥伐、偷砍盗伐等毁林案件。
公安局:负责依法严厉打击故意扰乱正常执法或暴力抗法及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城管局:对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倒入河中,向河道、沟渠等地带堆放杂物,倾倒垃圾的行为进行查处。并按《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民和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从重处罚。
安监局:对滥采滥挖取石,造成水土流失,破坏环境的非法开采行为,依法予以制止、取缔、处罚和打击;对无照开采的石场及石料厂,依法予以查处。
供电公司:负责违规采砂、吊装、排污、建筑等单位作业的限电、停电工作。
(七)水电站专项治理组:加强对湟水河流域水电站的监督与管理,指导水电站科学、合理冲沙。主动和红古区主管部门对接、沟通,加强对界河段水电站的管理,落实好共管责任。(责任领导:王心忠;牵头单位:县水利局;成员单位:县环保局、经商局、安监局)
水利局:在县防汛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加强对水电站防汛管理,确保汛期安全;责令水电站打捞库区内的垃圾和漂浮物;协助环保部门规范水电站排沙行为。
环保局:加强对水电站的日常监管,依法查处水电站违法违规冲沙行为,督促企业停产限期整治。
经商局、安监局:加强水电站安全运行日常监管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督促水电站做好安全生产自查工作。
(八)宣传报道组:负责对黄河、湟水河流域污染治理工作有关新闻发布及报道的筹备组织、媒体邀请等工作;负责宣传活动的组织策划工作。(责任领导:马玉斓;牵头单位:县委宣传部;成员单位:县文体广电局、环保局、教育局、团县委)
县委宣传部:围绕黄河、湟水河流域污染治理工作,把黄河、湟水河流域污染治理作为考核有关乡镇、部门和单位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总结宣传黄河、湟水河流域污染专项治理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经验和典型。
文体广电局:会同各乡镇和有关部门做好宣传动员工作,调动广大群众参与黄河、湟水河流域污染治理的积极性,并在县电视台《民和新闻》和《百姓关注》等栏目中对在治理中责任落实较好的乡镇、部门、单位、企业、村(社)、农户、门店等进行正面报道;对在治理活动中措施不落实、责任不到位的进行公开曝光。
环保局:负责邀请省环保厅领导或有关专家,为全县副科级以上干部和企业负责人举办一期“贯彻新《环境保护法》,抓好环境保护工作”的专题讲座,并负责提供统一学习资料。
教育局、团县委:负责组织中小学生开展志愿者活动,组织中小学校开展黄河、湟水河流域污染专项治理工作的宣传教育和垃圾清理行动,抓好学校内外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目标考核。一要强化组织领导。各乡镇、各成员单位要成立相应的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形成领导有力、分工明确、措施得力、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为生态环境污染综合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有力保障。二要制定实施方案。将整治任务分解落实到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要求各有关乡镇和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出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整治工作目标、主要措施和工作要求。三要加强部门协作。各乡镇和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共同推进水污染整治工作。四要加大督查力度。县领导小组将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各项工作进行现场督查,确保安排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得到贯彻落实。五要强化责任考核。县政府将整治工作列为有关乡镇和部门目标责任考核内容,促进整治工作的开展。
(二)加大宣传力度,鼓励全民参与。要充分利用各类宣传媒介和平台,加大对新《环境保护法》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力度。通过宣传教育,重视生态建设、加强环境保护的理念根植于全县干部群众心中,落实到行动上,使广大干部群众成为加强环保工作的生力军,积极营造人人学习新《环境保护法》、人人爱护生态环境的良好氛围。
(三)严肃项目审批,严格环境执法。一要全面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要求,采取明察暗访,横向联动,纵向推动方式,切实监管区域、行业、企业依法按章按制排污。二要严格环境准入,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将环境因素作为项目准入、选址、布局的基本条件,作为优化和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的重要手段。三要强化项目环评,把排污总量和污染削减作为区域、行业和企业发展的前提条件,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规划功能要求和环境准入条件的项目。四要加强环境执法监管,实行分片负责、包干等制度,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夜间和节假日突查等措施,确保日常监管到位。五要加强对重点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控设施的运行监管,充分发挥在线监控作用,随时监控污染源排污状况。适时开展专项检查督导活动,有效预防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四)加大投入力度,加快基础设施建设。积极争取国家和省、市资金支持,加大投入力度。一要在确保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的基础上,积极争取川垣新区新建污水处理厂和重点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加大管网辐射面,提高污水收集率,禁止生活污水直接排入河道。二要积极争取沿湟重点乡镇垃圾处理项目,使重点乡镇生活垃圾得到统一收集处理。三要有效整合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农村环境保洁工程、美丽城镇、美丽乡村建设等方面资金,确保农村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到位。
(五)建立长效机制,确保整治成效。各有关乡镇、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健全完善黄河、湟水河流域污染治理工作的长效机制,按照各乡镇政府对辖区内环境质量负总责的要求,以乡镇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加强对本辖区内水污染综合整治工作的领导,健全管理制度和问责制度,使黄河、湟水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做到职责分工明确,日常管理到位,整治成效显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