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民和县2011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民和县2011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农业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务院法制办、国家档案局《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1〕2号)和省农牧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青农经〔2009〕8号)精神,为切实做好全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服务“三农”、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建设和谐社会为宗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地关于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方针政策,充分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促进农村社会和谐发展。
二、工作目标和任务
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工作的基础上,通过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以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确权登记成果为依据,进一步妥善解决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登记簿不健全等问题,把承包地块、面积、合同、权属证书全面落实到户,依法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从2011年5月份开始,全面启动各项试点工作,到12月底,试点乡镇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签订率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放率达到100%,并按要求建好信息档案。
三、试点范围
今年,全省首先确定在互助、民和两个县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2012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试点工作任务。我县确定松树、峡门2个乡镇的24个村为全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单位。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试点登记的范围包括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对于农村土地权属不清的,依法确定所有权后再开展确权登记。
四、总体要求和工作原则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换发证工作应按照巩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法律地位、保障土地承包方合法权益、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生产积极性、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要求,做到程序合法、手续齐备、证书规范,全面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换发证工作。主要遵循以下四项原则:一要坚持确保稳定的原则。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是在二轮土地延包台账、三十年承包合同、经营权证书等土地承包相关原始资料基础上开展的清查,通过清查确权,进一步明确承包地坐落面积,并制作相邻关系平面图。这项工作的开展是对延长农村土地承包工作的规范和完善,而不是重新调整原承包关系,更不是重新组织发包农村土地。对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内容准确无误、手续完备、无任何遗留问题的,可直接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二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二轮延包以来农户之间承包地互换、转让的要及时变更,对农户承包地实际面积与账证不符的要结合当地实际,依据有关法律政策计入账证,实现“四统一”、“五到户”。“四统一”即:承包地面积坐落与承包合同、经营权证登记簿、经营权证书相统一;“五到户”即:承包地分配到户、承包地边界四至登记到户、承包合同签订到户、承包经营权证书发放到户、基本农田标注到户。三要坚持尊重历史的原则。对于当年为保证农户承包地块集中连片,将该集体经济组织全部耕地按照标准等级计量,等级高的土地以少顶多,等级低的土地以多顶少,造成的实际耕种面积与账证面积不符的,要按照实际耕种面积登记账证,但要注明实际折算面积,取得承包户的认可。对于农民侵占蚕食用于耕种的林地,不能作为耕地进行登记,保证国土地类不改,林地权属不变。四要坚持民主协商的原则。农村土地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要充分依靠农民群众,清查、确权、登记的每一个环节必须实行民主协商,坚决杜绝发包方独家操作。
五、试点工作内容
(一)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档案。以2007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时搜集整理的农村土地承包档案为基础,按照国家、省上工作意见要求,全面组织清理土地承包档案,着重解决土地承包方案、承包合同、承包台账种类不齐全、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对农村土地承包底册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核实,进一步规范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及相关文件档案,确保农村土地承包档案准确、齐全、完整,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档案信息化管理制度,形成系统化、规范化、经常化的承包地地籍信息。
(二)全面落实承包地块、面积、合同、证书“四到户”。凡在二轮延包或换发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工作中未签订承包合同的,要补签;因承包合同丢失、残破等原因需要补订的,要补订;未向农户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要颁发证书;因证书遗失、污损等原因需要补换发的,要给予补换。标明承包地块的空间位置,承包地块四至已明确的,要进一步核实;四至未明确的,要予以明确。要利用GPS定位系统对承包土地地块的信息进行定位,并根据相邻关系绘制承包地块位置平面图,补充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和承包档案中。
(三)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注销登记。依据完善后的农村土地承包档案,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对农村土地承包情况进行进一步核实的基础上,承包期内,因下列情形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变动或者灭失,根据当事人申请,县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并记载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一是因集体土地所有权变化的;二是因承包地被征占用导致承包地块或者面积发生变化的;三是因承包农户分户等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的;四是因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的;五是因结婚等原因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并的;六是承包地块、面积与实际不符的;七是承包地灭失或者承包农户消亡的;八是承包地被发包方依法调整或者收回的;九是其他需要依法变更、注销的情形。试点期间,凡申请登记,变更、注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县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对涉及的每宗承包地块进行确认,并向申请方提供书面证明。
(四)对其他承包方式开展确权登记颁证。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当事人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登记。经县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审核,符合登记有关规定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依法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予以确认。
(五)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县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要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已建立登记簿的,要结合试点工作进一步健全,充实完善承包地块的面积、四至、地类和空间位置。未建立的,要在现有土地承包合同、证书的基础上,结合经依法确认的承包地块、面积和空间位置等登记信息,要抓紧建立。并根据自然资源部门提供的基本农田有关信息,将基本农田按承包的地块落实到户并标注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
(六)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资料归档。要在档案管理部门的支持和指导下,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文件资料的归档工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档案由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机关负责集中保管,并依法按期移交县档案部门。不具备保管条件的,可提前移交。
六、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换发证工作包括学习宣传动员、清查摸底登记、确权颁证、健全管理制度、验收总结共五个阶段。
(一)学习宣传动员阶段(2011年5月至6月)。
1、成立机构。县上成立以县政府主管副县长任组长,县监察、宣传、财政、农业、国土资源、林业、司法、信访、民政等部门和试点乡镇为成员的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换发证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全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农经站,具体负责方案制订、日常管理等工作。
2、广泛宣传。采取电视、网络、会议、墙报、标语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农村土地承包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3、搞好培训。举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工作培训班,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政策和业务知识等培训,提高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二)清查摸底登记阶段(2011年7月至8月)。组建工作组,派驻试点乡镇、村到户开展农村土地面积的摸底和清查工作,核定面积,全面登记,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张榜公布无异议后,以村民小组(原生产队)为单位汇总造册,作为登记的依据。通过调查摸底将地块、面积、空间位置、地类、权属清查落实到农户或其他承包方。
(三)确权颁证阶段(2011年9月至11月)。在完成前三项工作的基础上,在换发补发工作中经营权证书仍未发放到户的,要按核实张榜公布后的地块数量、面积、等级、四至及基本农田情况填写登记簿、登记表和经营权证书。并根据承包地的变动情况进行变更、注销登记;对换发补发证书工作中已“五到户”的,进一步核实承包地的变动情况,并根据要求进行变更、注销登记。
(四)健全管理制度阶段(12月中旬)。
1、资源登记簿制度。法律规定经确权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荒地等集体资源,必须建立集体资源登记簿,逐项记录。资源登记簿的主要内容包括:资源名称、类别、坐落、面积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还应当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租赁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发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事项的,重点登记,并纳入财务档案管理。
2、公开协商和招标投标制度。集体所有且没有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机动地、果园、荒地等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采取公开协商或者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以公开协商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赁金由双方议定。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赁金应当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招标应当确定方案,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明确项目的名称、数量、用途、期限、标的等内容;招标方案需履行民主程序。在招标中,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中标权。招标投标方案、招标公告、招标合同和相关资料应当报乡农经站备案。
3、 建立健全二轮土地承包合同管理、登记、签证、备案管理制度。对每户农民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土地的情况进行摸底登记。全面掌握每户农民二轮土地承包的实际情况信息,特别是由于土地级差,承包时因特殊原因进行折合承包地的情况,必须在台账、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等相关归档资料中记载清楚,实行电子信息化管理。
(五)验收总结阶段(12月底)。 试点乡镇要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清理登记情况(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进行归档汇总。归档汇总资料采用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两种方式进行整理存档,同时,将汇总资料报县农经站备案。在试点乡镇自查自验的基础上,县上将组成抽查验收工作组,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清理登记工作进行抽查。凡抽查中发现不按规定进行或没有完成任务的,责令进行整改。试点乡镇要及时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总结上报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换发证领导小组,同时做好各种资料的立卷归档工作。
七、暂缓或不予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工作
(一)下列情况暂缓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1、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有争议的;
2、 承包方与发包方没有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
3、采取私下转让、互换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4、对此次补、换发过程中新提出分立、合并的;
5、家庭成员内部有争议的;
6、机动地发包按《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程序合理合法,且承包期限不超过三年,群众没有争议的可以发证,有争议的暂缓发证;
7、实有面积超出二轮土地承包合同面积的部分。
(二)下列情况不予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1、承包方代表人没有提交申请的;
2、原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无正当理由拒绝交回的;
3、 农户私自开荒的土地;
4、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社区,转为非农业户口的;
5、承包期内,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放弃全部承包土地的;
6、承包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部丧失的(部分丧失的,核发剩余合同确定面积)。
八、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为确保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的顺利开展,县上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试点工作,各试点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与辖区各村签订责任书,将工作责任落实到人,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搞好换发证工作。县农业部门要做好综合协调工作;县委宣传部门要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县农经站要加强政策宣传和业务指导,完善操作规程,搞好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管理;县财政部门要保障必要的换发证工作经费;县监察部门要严肃查处违纪违规和行政不作为行为;县法制部门要及时办理相关行政复议案件;县自然资源部门要及时提供基本农田标注和国家建设征用承包土地等有关数据资料,配合农业部门做好基本农田登记和承包土地变更登记等工作;县林业部门要协助搞好退耕还林的承包经营权的变更登记工作;县信访部门要做好上访群众的接待工作,妥善处理信访事项;县司法部门要充分发挥各级矛盾调解组织的作用,加大矛盾排查力度,及时调处化解土地承包经营矛盾纠纷。各有关关部门要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协调配合,积极参与,共同维护好农民的合法权益和农村社会稳定。
(二)狠抓工作措施,确保工作落实。各试点乡镇要组织精干力量成立工作组,对农村土地承包基本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认真的摸底调查,确定补签、重签土地承包合同和核发、换发、补发土地经营权证书的范围、对象。结合实际,迅速制订开展二轮土地承包完善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并精心组织实施。开展试点是2006至2007年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工作的再完善,重点是建立健全登记制度,不是推倒重来,重启炉灶。县农经站要在6月中旬对所有参加农村土地承包换发证工作的业务骨干开展一次业务培训,县上将抽调熟悉农村工作、了解农村政策的县乡干部成立工作组和督导组到乡村社帮助工作。同时,要加强对县、乡、村干部的业务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政策和业务素质,确保工作质量。通过培训,确保所有参加农村土地承包换发证工作的人员懂政策、懂法律、懂工作程序和操作方法,确保农村土地承包换发证工作顺利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换发证工作结束后,试点乡镇要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换发证工作中形成的合同、登记簿、审批表、会议记录等档案资料认真整理归卷,建立完善的土地承包档案。
(三)严格纪律,严肃责任追究。若出现以下问题,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在清查摸底中,不张榜公示或耕地承包底子不清,导致延误换证工作的;张榜公示后,对群众提出的异议不及时核实查清处理,群众反映强烈或引发土地纠纷事件,导致换证工作受阻的;在换证工作中,不经过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随意调整、回收承包耕地引发矛盾和纠纷,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的,乡镇主要负责人及村干部要负主要责任;换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填写不规范,不能确定土地承包“五到户”和“四相符”的;没有建立乡村土地承包档案的,乡镇分管负责人和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负直接责任。 权证送达回执签字,村民小组未到位的,乡村联系点负责人负直接责任;乡镇有3 个以上的村民小组未到位的,乡镇主要负责人负直接责任。 2011年12月28日前,向农户颁发的新证未达到100%,或因权证换发引起重大土地纠纷案(事)件的,乡镇主要负责人负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负直接责任。
(四)加强检查指导,确保按期完成。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领导小组对试点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严防群体性上访事件发生,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