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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县环境保护局关于民和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6年03月27日    

 

 

 

 

 

 

 

民政办〔201629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县环境保护局关于民和县重污染天气

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县环境保护局拟定的《民和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5327

 

民和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县环境保护局

20163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加强大气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和应急响应工作,建立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机制,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应对大气污染天气,降低大气污染危害程度,保障大气环境安全和我县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民和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民和县应急救援联动响应实施办法(试行)》、《民和县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民和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等法律、法规和文件。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辖区内发生持续性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

本预案所指的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或等于200,即空气环境质量达到5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加强预警、提前响应;标本兼治、积极应对;部门联动、社会参与。

1.5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我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与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预案和实施方案共同组成民和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成立民和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环境保护局、公安局、工业和商务局各局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县政府应急办、法制办、监察局、县委、县政府督查室、民和工业园管委会、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商务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气象局、环境保护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广播电视局、农牧局、水务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市场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教育局及各乡镇人民政府组成。

  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建立预警应急指挥系统,统一领导全县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响应工作。根据大气污染事态发展情况,决定启动、终止应急响应;向县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应急处置情况;批准有关信息的发布;协调解决处置中所需的人员、物资、器材装备和应急资金;指导我县辖区内开展大气重污染处置工作;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应急保障预案和实施方案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追究相关责任。

2.2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应急指挥部的办事机构为民和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简称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作为常设机构设在县环境保护局。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贯彻领导小组的批示和部署,组织专题和协调会议,认真做好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研判、会商,应急指挥部及成员单位通报工作情况和相关信息发布上报。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措施,落实应急响应措施,提出控制污染和防止事态扩大的建议。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进行分析、总结。

2.3应急工作组及职责

县应急指挥部下设监测预警组、应急响应组、医疗防护组、新闻通信宣传组和专家咨询组。

2.3.1监测预警组

由县环境保护局和气象局牵头组成。负责我县辖区内空气质量和气象监测、预测;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会商机制;会同专家组及时研判重污染天气发展趋势;负责制定需发布的大气污染信息,确定预警等级。

2.3.2应急响应组

工业源控制组:由县工业和商务局牵头,工业园管委会、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局组成。负责监督检查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和工业堆场扬尘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制定全县工业企业限产、停产减排措施;根据应急响应级别督促落实各工业企业限产、停产减排措施。

移动源控制组:由县公安局牵头,监察局、交通运输局等部门组成。县公安局负责组织实施应急响应期间机动车限行措施及上路行驶机动车辆监管,巡查整治黄标车和“冒黑烟”车辆。交通运输局负责,公安局配合加大公共交通运力保障,检查控制道路行驶的大型运输车辆及渣土运输车辆的监管。监察局负责,有关部门和单位配合,组织落实及监督公务用车停驶措施。

施工源控制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督查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建筑施工、房屋拆除、城市绿化作业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查处扬尘污染案件。

县域环境控制组:由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农牧局、市场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等部门组成。负责督促检查应急响应期间城镇道路清扫保洁、洒水抑尘(零摄氏度以上时段);实施对露天焚烧(垃圾、树叶、秸秆)、露天烧烤、房屋拆除等污染源执法检查和查处。

2.3.3医疗防护组

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教育局组成,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在应急响应期间做好医疗救护等工作;组织全县中小学及幼儿园实施健康防护工作。

2.3.4新闻通信宣传组

由县广播电视局、环境保护局、气象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电视台等部门和单位组成。负责组织信息发布和大气重污染新闻报道。组织协调媒体和记者,提醒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宣传。

2.3.5专家咨询组

专家咨询组由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聘请大气污染防治、气象、环境监测、卫生防护等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负责参与预测分析和应急处置,提出应急措施的意见建议。

2.3.6应急督察组

应急督察组由县监察局、县政府应急办、法制办、县委、县政府督查室、县环境保护局组成。负责应急响应期间对各相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和重点企业应急预案、保障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和责任追究。

2.4成员单位职责

民和工业园管委会:成立相应的应急领导机构,制定并组织实施辖区内园区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预案和实施方案。重点加强对园区施工场地、道路扬尘和重点企业污染防治监管以及应急保障预案的组织实施。

县政府应急办:履行应急值守、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协助县政府做好重污染天气预防预警发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及善后工作;协调组织跨区域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县环境保护局:承担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小组办公室职责;负责全县空气质量监测;建立应急会商机制,会同县气象局开展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会同县工业和商务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重点排污企业污染减排情况进行执法检查,确定企业限产、停产减排企业名单。会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农牧局等部门负责查处道路遗撒、露天焚烧(垃圾、树叶、秸秆)、露天烧烤等违法行为。

县气象局:与县环境保护局建立应急会商机制,负责气象监测、预测,及时为大气重污染应急处置提供气象信息;制定重污染天气下气象应急保障预案和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适时组织采取人工影响局部天气措施。

县广播电视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时期新闻信息发布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实施,通过政府网站、官方微博、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做好宣传、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等工作。

县工业和商务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工业企业限产停产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实施,督促检查落实重点排污企业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在重污染天气时对重点排污企业限产、限排预案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公安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时机动车管制、限行、巡查整治“冒黑烟”和无环保合格标志车辆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实施。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时加大公共交通运力应急保障预案、全县道路交通施工扬尘污染控制预案并组织实施。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时市区建筑施工场地、工程场地、房屋拆除等扬尘污染控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时全县医疗机构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医疗机构做好敏感人群医疗救治工作,宣传防病知识和救助常识。

县教育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时本市中小学及幼儿园健康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实施。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农牧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时严禁秸秆禁烧、有效防控农田裸地扬尘污染的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实施。

县水务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时水利工程等施工场地扬尘污染管控工作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县委、县政府督查室、县监察局:负责组织对重污染天气情况下各相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应急保障预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执行不力的乡镇、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大气污染源企业单位:负责制定本单位应急预案,严格执行大气重污染各项应急指令。

3.预防与预警

3.1预防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国家、省、市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有关规定和工作职责,推进低碳发展,改善能源结构,倡导绿色生活方式,加强大气预警监测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区域、部门联动机制,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工业污染源、移动污染源、施工污染源、生活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的防治。

3.2预警

按照大气污染的严重程度以及持续的时间,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分为四级,分别为蓝色预警(Ⅳ级)、重度污染黄色(Ⅲ级)、严重污染橙色(Ⅱ级)、极重污染红色(Ⅰ级),Ⅰ级为最高级别。不利气象条件长时间持续引发的大气重污染,主要包括静稳、霾、沙尘天气(包括浮尘、扬沙、沙尘暴、强沙尘暴、特强沙尘暴五类)。大气重污染的主要污染物包括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二氧化硫、二氧化氮等。

Ⅳ级预警:经预测,未来24小时及以上出现重度污染天气(200AQI300),且气象条件将连续72小时不利于污染物扩散时,发布蓝色预警。

Ⅲ级预警:经预测,未来24小时及以上出现严重污染天气(300 AQI500),或未来72小时及以上出现重度污染天气(200AQI300),发布黄色预警。

Ⅱ级预警:经预测,未来将发生连续72小时及以上严重污染天气(300AQI500),或交替出现重度污染(200AQI300)和严重污染天气(300AQI500),发布橙色预警。

Ⅰ级预警:经预测,未来将发生24小时及以上极重污染天气(AQI500),或未来72小时交替出现严重污染天气(300AQI500)和极重污染天气(AQI500),发布红色预警。

3.3预警监测与会商

县环境保护局与气象局建立联席会商制度,对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及时进行监测、预测,联合会商。环境保护局负责开展我县辖区内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预警工作。气象局负责开展辖区内气象状况监测预警工作。在出现静风、逆温、雾霾、沙尘等不利气象状况、且不利气象条件预计持续24小时以上,AQI日均值有可能超过200时县环境保护局、气象局立即启动会商机制,开展联合预测分析,判定是否会出现重污染条件,一旦确定,立即制作预警信息,报告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进入预警程序,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分析研判后,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并提出预警发布和应急响应启动建议。

3.4预警发布

预警信息由县政府发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预警监测信息汇总,将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预警等级、主要污染物浓度范围等应于当日12:00时之前向县应急指挥部报送审查,待审查通过后2小时内报县政府批准。Ⅳ级、Ⅲ级预警由县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后向社会统一发布;Ⅱ级、Ⅰ级预警经县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由县政府向应急指挥小组成员单位通报,向社会统一发布。同时报市应急工作小组、市政府应急办备案。

3.5预警措施

Ⅳ、Ⅲ级预警措施: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和微博、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装置等方式向公众发布信息,告知公众主动采取自我防护措施。

Ⅱ、Ⅰ级预警措施:在采取Ⅱ级措施的基础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专人24小时值守,确保通讯畅通,加强监控,对大气重污染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强度、移动路径的变化做出预测预报,增加向社会公众发布通告的频次。

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在学校、医院、体育场(馆)、车站、旅游景区(点)等重点区域和人员密集的场所,做好大气重污染预警信息的接收和传播工作。

3.6预警等级调整和预警终止

预测AQI日均值发生变化,应急指挥小组办公室依据预警分级对预警级别进行调整。经预测,未来24小时不满足重污染天气预警条件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经批准后向社会统一发布预警终止信息。一旦再次出现本方案规定的Ⅳ级、Ⅲ级、Ⅱ级或Ⅰ级重污染天气预警时,重新发布预警信息。

4.应急响应

4.1响应

对应预警等级,实行四级响应。当发布蓝色预警时,启动Ⅳ级响应;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响应;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响应;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响应。

4.2响应指挥与组织实施

预警信息发布与应急响应同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和重点企业在收到应急预警信息后,立即启动各自保障预案和实施方案,在24小时内按照保障预案、实施方案落实应急响应措施;监督检查组将在24小时后对各乡镇、有关部门和重点企业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3响应措施

4.3.1Ⅳ级、Ⅲ级应急响应措施

4.3.1.1强制性措施

1)对燃煤锅炉、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物料堆场、餐饮业油烟等重点大气污染源污染防治设施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对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要限期整改。

2)对建筑施工工地、施工工地出入口车辆保洁设备、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市政施工工地、园林绿化施工工地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进行监督检查,对达不到“五个必须”的禁止施工;对达到“五个必须”的增加施工工地、物料堆场清扫和洒水抑尘频次。

3)严格执行黄标车限行措施,对上路行驶的“冒黑烟”、黄标车、运输车辆沿途撒漏等车辆强化执法检查。  

4)根据不同气象条件,组织有关乡镇、部门和社区等开展卫生清洁、冲洗活动;县城主要道路实行机械吸尘式清扫,增加清扫保洁、洒水抑尘作业频次;严禁露天焚烧树叶、秸秆、垃圾等废弃物,严禁露天烧烤。

4.3.1.2建议性和健康防护措施

1)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心脏病、肺病患者以及过敏性疾病患者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

2)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汽车上路行驶。

3)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4)倡导文明生活方式,减少燃放烟花炮竹、祭祀烧纸等活动。

4.3.2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在实施Ⅲ级应急响应有关措施的同时,采取以下措施:4.3.2.1强制性措施

1)水泥、铁合金、电解铝、碳化硅等重点排污企业要采取限产等措施,降低现有产能的20%,确保二氧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控制在现行排放标准限值的80%以下。

2)一般污染排放企业采取使用低硫优质煤、提高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率、压缩生产负荷等措施,确保二氧化硫、烟()尘、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控制在现行排放标准限值的80%以下。

3)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易产生扬尘污染的堆场和混凝土、砂浆搅拌站停止作业;禁止散装建筑材料、工程渣土、建筑垃圾运输。

4)禁止黄标车通行,汽车实施限行。

5)中小学、幼儿园停止组织户外活动。

6)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严格控制办公车辆使用,每日停驶20%公务车辆。

7)预警监测组对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加密监控、监测,及时研判事态发展趋势,每2小时预报1次。

4.3.2.2建议性和健康防护措施

1)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活动时做好应急方案。

2)教育部门督导各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停止户外活动。

3)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减少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使用。

4.3.3Ⅰ级应急响应措施

在Ⅱ级应急响应措施基础上,增加以下强制性措施:

1)水泥、铁合金、电解铝、碳化硅重点排污企业要采取限产等措施,降低现有产能的40%,确保二氧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控制在现行排放标准限值的70%以下,若达不到以上要求的立即停产。

2)一般污染排放企业采取限产等措施,降低现有产能的30%,确保二氧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控制在现行排放标准限值的70%以下,若达不到以上要求的立即停产。

3)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严格控制办公车辆使用,每日停驶50%公务车辆。

4)中小学及幼儿园停课。

5)停止所有户外大型活动。

6)企事业单位实行弹性工作制。

4.4应急措施的执行与监督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污染排放清单并定期更新,建立应急响应联络图,建立监督机制,编制督查方案,组建检查队伍。指挥部监督检查组按照事先制定的督查方案采用巡查、抽查的方式检查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重点企业启动响应和落实响应措施情况,发现没有严格落实响应措施的,现场及时纠正,督促落实。对于出现的问题应及时上报县应急指挥部。

4.5响应终止

预警解除即响应终止。县政府发布响应终止指令,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重点企业根据指令终止应急响应。

5.总结评估

响应终止后,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重点企业对响应过程和响应措施效果进行总结、评估,评估报告上报县应急指挥部和县政府应急办公室。

6.应急保障

6.1人员保障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专职人员,确保日常工作的顺利开展。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设专人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指导各部门、乡镇政府和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队伍的建设,提高应对重污染天气预案、保障预案和实施方案的组织、协调、实施和监管的能力,保证预警和响应工作的严格落实。

6.2监测预警保障

加强空气质量监测能力建设,提高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系统和预警预报水平。建立环保、气象合作机制,开展空气质量预测评估,并实时发布预警信息。

6.3通信保障

各预警、应急响应相关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应急指挥系统。配备必要的通讯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应急部门与人员的联络畅通。

6.4经费保障

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所需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由同级财政部门负担。县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重污染天气处置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资金,一旦发现违法行为,追究其法律责任。

6.5监督保障

预警一经启动必须迅速统一执行。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县委、县政府督查室、县监察局对预案启动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纳入乡镇、部门党政“一把手”环保实绩考核,对实施应急措施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拖延、不认真落实各项措施造成较大影响的,依照相关规定,由纪检监察部门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6.6新闻宣传保障

通过民和电视台、手册、刊物、宣传画、手机短信、微信等手段,广泛宣传针对重污染天气的各项应急法律、法规,积极向群众宣传重污染天气的健康防护常识和技能。

7.附则

本预案由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制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县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组织实施。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由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修订和完善本预案,并对县应急指挥部组成人员进行动态更新。

7.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民和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流程图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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