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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县公安局关于民和县2015年冬春火灾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5年10月19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县公安局《民和县2015年冬春火灾防控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51019

民和县2015年冬春火灾防控工作方案

(县公安局 201510月)

 

为切实加强全县冬春火灾防控工作,维护消防安全形势持续稳定,特制定冬春火灾防控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总要求,认真贯彻落实《青海省消防安全责任规定》,紧紧围绕全面提高社会火灾防控能力、全面提高灭火救援实战水平、全面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全面提高消防基层基础建设水平,确保全县不发生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确保重要节日、重大活动期间不发生有影响的火灾事故,为十八届五中全会、全国两会以及重要节日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工作时间

201510202016年全国两会结束。

三、组织领导

为切实做好冬春火灾防控工作的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冬春火灾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部署、检查、督促、指挥全县冬春火灾防控工作。

 长:孙瑞平 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许炳毅 县公安局副局长

  县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

 员:县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全体成员单位负责同志。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公安消防大队,陈猛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全县冬春火灾防控工作的组织、推进、协调工作。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四、工作步骤

冬春火灾防控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51020日至20151030日)。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县政府冬春火灾防控工作方案和动员部署会议要求,迅速制定实施方案,成立组织机构,建立工作机制,召开专门会议,逐级动员部署,落实工作任务、责任、措施,并将本乡镇、本部门、本单位动员部署情况于1110日前报县冬春火灾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5111日至2016年全国两会结束)。按照县政府冬春火灾防控工作统一部署,结合各地实际,细化工作措施,统筹推进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灭火救援拉动演练、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期间,县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将组织相关部门组成督查组,分赴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检查指导工作开展情况。县消防工作联席会议适时召开调度会,通报全县工作情况。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按照确定的目标和任务,细化工作措施,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全警动员,全力以赴,抓好各项工作落实,并于每月23日将本乡镇、本部门、本单位冬春工作情况报县冬春火灾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总结提高阶段(全国两会结束后5日内)。对今冬明春火灾防控工作进行总结,查找不足,建立长效机制,巩固工作成果。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对冬春火灾防控工作情况进行汇总分析,认真总结经验做法,研究建立长效工作机制,总体工作情况于全国两会结束后5日内报县冬春火灾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届时,县政府将通报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工作开展情况。

五、工作任务

(一)强化“责任防控”体系。

1.强化党政领导责任落实。各乡镇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党政同责”的重要指示精神,各乡镇党委、政府要将今冬明春火灾防控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专题进行研究,分析查找消防安全的薄弱环节和危险领域,研究制订有效可行的整治措施,细化分解工作任务、责任,强化工作检查督导,及时研究解决影响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2.强化行业主管责任落实。民政、教育、卫计、住建、经商、文广、旅游、安监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中石油、中石化等集团企业要严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指示要求,立即对行业、系统和下属单位开展火灾隐患排查,督促单位规范消防安全管理,确保不发生有影响的火灾事故。

3.强化基层防控责任落实。各乡镇要针对农村村宅、居民楼院火灾高发,留守儿童、空巢老人易受火灾危害的现实情况,制定更加严格的防控措施和责任追究规定,督促乡镇政府、村(居)两委严格落实基层火灾防控职责,遏制“小火亡人”和村宅连营火灾事故多发的势头。

(二)完善“依法防控”体系。

1.完善消防标准体系建设。各行业主管部门要针对本行业单位的消防工作特点,依照相关消防法规,制定出台行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标准,细化管理责任和工作要求,采取示范单位评选、消防管理达标验收等措施,推动行业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提升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2.完善消防规划体系建设。各乡镇要组织相关部门全面对城乡消防规划编制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清查,开展消防安全状态评估。根据清查、评估情况全面推进编制“十三五”消防事业发展规划,并推动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新型城镇化等各级各类规划体系,组织编制和修订城乡消防规划。

3.完善严格执法体系建设。县公安、住建、安监、消防大队等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完善严重影响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和隐患的联动执法、整治机制,强化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用好用足法律、舆论、经济等手段,严格落实政府挂牌督办、隐患媒体曝光等措施,确保违法惩处到位、隐患整改到位,全力预防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

(三)夯实“基层防控”体系。

1.深化消防“网格化”管理。公安机关要加强“一村一警”工作,夯实基层消防管理基础。各乡镇社会治安综治部门要切实将火灾事故预防工作纳入基层服务管理网格平台,结合当地“社会管理网格化系统”建设,同步开发和推广消防网格化管理模块,用信息化手段推动和规范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

2.强化城乡基层灭火力量建设。川口镇要依托群防群治力量和单位已有的消防组织,在城区建立有人员、有器材、有战斗力的“微型站”,按照“3分钟到场”要求划定最小灭火单元,建立指挥调度体系,加强初起火灾应急处置准备工作。建成区街道办事处(新型社区服务中心)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201512月底前,要有50%建成“微型站”,冬春火灾防控工作结束前100%建成。要继续推动乡、镇、村专职和志愿消防队建设,落实各项训练、备勤规定,定期开展随机抽查演练,提升乡镇、村宅火灾扑救能力。

3.督促单位消防主体责任落实。各行业主管和监管部门要督促社会单位开展消防安全自查评估,依法落实自动消防设施委托维护保养制度,定期组织进行电气、燃气线路检测和油烟道清理,落实防火检查、巡查、培训和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组建志愿消防队伍,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定期开展灭火疏散演练。

4.建立重点单位区域联防机制。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要制定重点单位区域联防工作制度,明确牵头单位,细化职责分工,组织开展互查互检、会议会商、业务交流、培训演练等活动,定期分析隐患问题、研究解决对策,提高隐患自查自改、火灾自防自救和区域应急联动能力。201512月底前,要组织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按照“位置相邻”或“行业相近”等原则,划定范围,明确职责,开展区域联防工作。

5.推广普及消防简易设施。各乡镇和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推广安装简易喷淋、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消防卷盘等实用技术,在小型人员密集场所、经营性场所、居民住宅小区和“三合一”场所集中密集区域等进行安装运用,有条件的地区可以以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投入专项经费的方式统一安装。民政部门要在涉及老年人、少年儿童、残疾人场所推广安装消防简易设施,201512月底前,要有50%的场所安装完毕,冬春火灾防控工作结束前100%的场所安装完毕。

(四)突出“重点防控”体系。

1.开展特殊人群场所安全条件达标活动。各乡镇、民政、教育、卫计等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牵头开展社会福利机构、幼儿园、寄宿制学校、医院的消防安全条件达标创建活动,督促单位严格执行《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和《学校(幼儿园)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各相关行业部门也要按照相关标准规范,细化各类场所消防“四个能力”建设标准,逐级开展消防安全达标创建。

2.开展公众聚集场所隐患整治。经商、文广、工商、旅游部门要牵头对辖区商场、县场、宾馆酒店、公共娱乐等公众聚集场所开展检查,重点整治储存或违规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擅自停用、关闭消防设施设备,在门窗处设置影响疏散逃生和灭火救援的广告牌、灯箱或其他障碍物,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设备,违规设置员工宿舍,营业期间违规进行室内装修、电气焊等施工、维修作业等问题。

3.开展高层、地下建筑和城县综合体隐患整治。川口镇、住建、安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组织开展城县综合体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专项检查,重点整治建筑消防设施运行和维护保养不到位,防火防烟分隔、避难走道、安全疏散设施不符合规范要求,儿童娱乐场所设置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要求,餐饮厨房未按要求进行防火分隔,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登高作业面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未按规定持证上岗,未按要求建立志愿消防队伍,未结合实际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混乱、外墙保温材料燃烧性能不达标等问题。

4.开展文物古建筑、宗教寺院场所消防安全检查。文广、宗教部门要组织开展文物古建筑和宗教寺院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检查,推动单位落实《文物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实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强化寺院消防“一室一队伍”建设,提升场所消防安全水平和处置初期火灾事故的能力。

5.继续做好劳动密集型企业和易燃易爆场所专项治理。安监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按照部署继续深入开展劳动密集型企业和易燃易爆场所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对于前期发现的火灾隐患,要用足法律手段,采取提请挂牌等督办措施,强化督促检查,确保隐患整改到位。

6.加强重点危险源预案编制演练。冬春火灾防控工作领导小组要组织安监、质监、商务等部门配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油库、危险品仓库、化工企业等开展全面调查摸底工作,开展风险评估,制定应对措施。督促企业加强消防设施检查维护,储备充足的泡沫、干粉、干沙等灭火药剂,完善各类处置预案,开展联合处置演练。

7.严格重要节日、活动期间的消防安保。十八届五中全会、全国和全省两会及圣诞、元旦、春节、元宵节等重大活动和重要节日期间,冬春火灾防控工作领导小组要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对易发生灾害事故的场所、单位开展防火检查和夜查。组织力量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烟花爆竹燃放点等重要部位进行巡防看守,确保节日、活动期间的消防安全。

(五)健全“全民防控”体系。

1.强化媒体消防宣传工作。宣传、文广部门要针对冬、春季节火灾特点,组织各主流媒体和门户网站,开办专题专栏,报道火灾防控工作动态,播放消防公益广告,吸引群众关注消防安全,普及消防安全常识。同时要发动媒体曝光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剖析典型火灾案例,警示社会单位和群众。

2.广泛开展消防常识宣传。要强力推进消防宣传“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进家庭、进机关、进网站、进寺院”工作。结合“119”消防日活动,针对小火亡人的突出问题,认真组织社区消防平安大使评选活动,着力加强社区和家庭消防宣传教育。针对圣诞、元旦、春节、元宵节等重要节点和冬春季节火灾特点,重点宣传安全用火用电和燃放烟花爆竹常识,普及消防安全常识和技能。依托消防体验室、消防教育馆等固定阵地和户外视频、楼宇电视等社会媒介宣传普及消防安全常识和技能。

3.推动消防知识进培训工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区分行业类别对所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人进行一次全面培训,并结合“微型”消防站建设,对重点志愿消防队、承担初起火灾扑救任务的群防组织开展灭火技能培训。人社、住建、安监以及公务员管理等部门要将消防安全常识纳入相关人员的培训内容。

六、工作要求

(一)认清形势,提高认识。当前已进入冬季,气候转冷,风干物燥,各种致灾因素明显增加,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冬春火灾防控工作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夯实火灾防控基础、建立长效机制的重要举措,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召开动员部署会议,成立组织机构,主要领导亲自研究,分管领导亲力督办,既要通过冬春火灾防控工作稳定火灾形势,又要带动基层基础工作,促进源头治理,提升全社会火灾防控水平。

(二)联合执法,铁腕整治。各行业部门要紧紧盯住“四节”、两会等关键时段,建立分片、分行业包干制度、发挥部门联动合力,扎实开展行业系统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实施开展联合检查,铁腕查处火灾隐患。凡是检查过的单位,检查人员都要签字;凡是发现的问题,一律依法督促整改;凡是不符合消防安全强制性要求的,一律不得继续使用。

(三)加强督导,强化落实。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和各行业系统要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的组织机构,健全工作运行机制,规范工作运转程序,明确各级、各岗位职责任务,层层抓好工作落实,推动各项工作任务顺利完成。县冬春火灾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将定期对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和各行业系统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对组织不力的将进行通报批评,对发生较大以上亡人火灾的,要严格实行责任倒查,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责任。

附:火灾隐患整治要求

 

附件

火灾隐患整治要求

 

(一)对存在下列七种情形的,依法依规坚决关停、查封。

1.甲、乙类厂房设置在建筑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

2.甲、乙类厂房、库房或丙类厂房与人员密集场所、住宅或宿舍混合设置在同一建筑内的;

3.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储罐(区)未按规定设置固定灭火、冷却设施的;

4.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出口、楼梯间的设置形式及数量不符合规定的;

5.宾馆、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未按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

6.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及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建筑、医院、疗养院的住院部分与其他建筑合建时,所在楼层位置不符合规定的;

7.用燃烧性能低于A级材料的彩钢板建筑作为人员密集场所使用的。

(二)对存在以下五种情形的,提请政府挂牌督办整改。

1.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化学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储罐区,未设置在城县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的;

2.城县建成区内的加油站、天然气或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的储量达到或超过GB 50156对一级站的规定的;

3.存在大量耐火等级低、防火间距不足、消防通道不畅、消防设施缺损等消防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的连片区域;

4.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等一种或几种用途混合设置在同一连通空间内的合用场所的连片区域;

5.严重影响公共消防安全,且整改难度大,被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关停查封后容易对经济社会稳定产生影响的单位、场所。

(三)对存在以下六种情形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1.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2.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3.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4.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5.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6.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