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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和县扶贫开发局
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规定
来源:    时间:2021年03月28日    

第一条 根据中共海东市委办公室、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民和县机构改革实施方案》(东办发〔2019〕12号)和《中共民和县委 民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县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民办发〔2019〕25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扶贫开发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县扶贫开发局贯彻落实省委、市和县关于扶贫开发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扶贫开发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有关扶贫开发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拟订全县扶贫开发规划,研究提出扶贫开发有关配套政策建议,负责编制扶贫开发年度工作计划,监督检查扶贫开发规划的实施。

(二)执行贫困人口扶持对象的标准。组织开展贫困状况统计和动态监测工作。

(三)组织实施扶贫资金的管理办法和分配方案,指导和监督扶贫资金的使用,执行信贷扶贫资金的使用计划。

(四)负责扶贫开发项目的筛选、推荐工作。指导、协调行业扶贫工作。组织指导、督促、检查乡镇扶贫开发项目实施工作,承担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工作。

(五)负责信贷扶贫项目的推荐工作,负责协调全县扶贫小额信贷到户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管理。

(六)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易地扶贫开发工作,组织开展贫困劳动力转移和贫困农牧民实用技术培训工作,组织申报认定并扶持产业化扶贫龙头企业。

(七)负责组织动员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扶贫开发工作。

(八)协调国家和省、市、县企事业单位、发达地区对民和贫困地区的定点扶贫和经济协作工作;组织、协调、衔接东西部扶贫协作帮扶与合作工作。组织指导县直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定点帮扶和社会扶贫工作。承担国内外扶贫开发援助项目协调和管理责任,监督乡镇实施外资扶贫项目,组织开展扶贫领域对外交流与合作。

(九)组织开展扶贫政策和扶贫课题的调查研究,协调解决扶贫开发工作中的问题。

(十)负责开展精准扶贫与乡村振兴战略的有关衔接工作。

(十一)承担县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二)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县扶贫开发局机关行政编制8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

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1名,今后“退一减一”,只减不增。

第五条 县扶贫开发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六条 本规定由县机构编制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机构编制管理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