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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来源:    时间:2021年03月29日    

第一条 根据中共海东市委办公室、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民和县机构改革实施方案》(东办发〔201912号)和《中共民和县委 民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县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民办发〔201925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贯彻落实省委、市和县关于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贯彻落实有关市场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质量强县、食品安全和标准化等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营商环境。

(二)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工作。负责全县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组织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对市场主体准入、生产、经营、交易中的有关违法行为和案件进行查处,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四)负责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执法工作。组织实施全县商品价格、服务价格、行政事业性收费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收费违法案件。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反垄断调查执法工作。组织开展市场价格行为监管工作,调查、认定和处理不正当价格行为和案件。组织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五)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指导消费者协会依法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六)负责宏观质量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开展质量分析和质量对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质量事故调查,贯彻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七)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控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

(八)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锅炉环境保护标准和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监督管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资格资质。

(九)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推动健全食品安全地方党政同责和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食品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落实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

(十)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组织实施特殊食品监督管理。组织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十一)负责计量监督管理工作。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执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溯源和计量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二)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承担地方标准立项、编号和发布等工作,宣传贯彻强制性、推荐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十三)负责统一管理检验检测工作。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和行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十四)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认证认可工作。负责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工作。

(十五)负责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标准和分类管理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化妆品经营、使用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上市后风险管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化妆品不良反应的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依法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检查。贯彻落实国家检查制度,依法查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经营、使用环节违法行为,监督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依职责组织指导查处其他环节的违法行为。

(十六)负责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工作。贯彻执行国家保护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与方针、政策。负责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指导承担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查处、争议处理、维权援助、纠纷调处等执法工作,监督管理商标印制企业。负责促进知识产权运用和管理,做好产权确权、侵权判定、申请相关工作,规范指导知识产权类无形资产评估工作。

(十七)配合县委组织部门开展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的党建工作。

(十八)承担县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九)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职能转变。

1.大力推进质量提升。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和全县质量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完善质量激励制度,推进品牌建设。加快建立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及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创新第三方质量评价,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办法。全面实施企业产品与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培育和发展技术先进的团体标准,对标国际标准提高整体水平,以标准化促进质量强县建设。

2.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改革企业名称核准、市场主体退出等制度,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推动“照后减证”,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加快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化社会化改革。进一步减少评比达标、认定奖励、示范创建等活动,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大幅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促进优化营商环境。

3.严守安全底线。遵循“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依法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强化现场检查,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用得放心、吃得放心。

4.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加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统一执法。强化依据标准监管,强化风险管理,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信用监管、“互联网+监管”等监管机制,加快推进监管信息共享,构建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

5.提高服务水平。加快整合消费投诉、质量监督举报、食品药品投诉、知识产权投诉、价格举报专线。推进市场主体准入到退出全过程便利化,主动服务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推进市场主体、注册登记全程电子化工作,运用大数据服务市场主体,实现群众少跑路、网络多跑路的注册登记模式,积极服务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办事群众,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二十一)有关职责分工。

1.与县公安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公安机关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现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对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予以协助。县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食品药品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活动。

2.与县农业农村和科技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农业农村和科技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3.与县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卫生健康局负责食品、药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县卫生健康局对通过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通报、举报发现食品、药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药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药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药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药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县卫生健康局提出建议。

4.与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工业和信息化局是盐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县食盐专营工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县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依法不属于本部门处理权限的涉嫌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移交依法有权处理的部门,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两部门通过政务信息系统等实现信息共享,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协作配合制度。

5.县商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商务局负责拟订药品流通发展规划,负责拟订促进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和措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流通的监督管理,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

6.与县民族宗教事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民族宗教事务局负责清真食品生产、经营中涉及清真属性方面的审批、管理和认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清真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7.与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摊贩区域划定管理工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摊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承担机关文电、会务、机要、信息、档案、保密、后勤服务保障等工作;承担政务公开、政务督办、目标责任考核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承担机关综合、重要性文件的起草;协调推进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深化改革工作;拟订市场监督管理信息公布制度,承担新闻宣传、新闻发布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预决算、财务审计、国有资产、政府采购、基本建设和各类资金、专项基金及装备管理工作;拟订实施市场监督管理相关发展规划和建设规划,提出项目需求;指导全县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制式服装配备工作。承担机关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承担各类人才的培养和干部考察、选拔、任用、教育等工作,承担和指导市场监管队伍规范化建设工作。落实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承担纪检监察、信访、劳动工资、干部考核、职称评审、精神文明和意识形态等工作。承担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政策法规室。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查和听证工作;承担指导行政执法过程中法律法规规章的运用,承担规范自由裁量权和行政执法监督;承担或参与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承担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组织开展有关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承担综合治理、维稳工作。

(三)信用监督管理室。承担完善和组织推进市场主体信用监督管理措施、办法的实施;组织指导和实施市场主体登记事项的监督检查工作;承担县本级登记注册企业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信用分类管理和信息公示工作;承担全县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和监管系统建设管理工作;组织开展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和“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工作;承担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归集、共享、联合惩戒的协调联系工作。

(四)企业登记注册室。承担指导登记注册全程电子化工作;承担登记注册信息的分析公开工作;承担市场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许可,营造宽松平等的准入环境;承担对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承担全县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工作,扶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承担建立完善中小微企业名录工作,服务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

(五)质量监督管理室。承担全县质量发展工作;统筹全县质量基础设施协同服务及应用工作;组织实施推进质量强县战略、质量提升活动;贯彻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组织实施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和产品防伪工作,开展服务质量监督监测,组织质量事故调查。负责本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事项管理和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拟订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制度;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风险监控和分类监督管理工作;加强产品质量的行业、地方和专业性监督;承担棉花等纤维质量监督工作。承担本县计量标准、计量标准物质、计量器具的管理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承担全县量值传递溯源和计量比对工作;审定、发布本县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和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承担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计量仲裁检定和计量技术机构及人员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计量数据使用。承担全县标准化工作。拟订县级标准化发展战略、规划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县级地方标准和农业标准规范的立项、编号、发布等工作,承担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相关工作;组织开展标准的宣传、贯彻和推广实施工作,组织开展标准化示范试点工作;依法对标准制定行为进行监督,配合查处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等违法行为;承担对各类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落实国家认证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实施认证认可、合格评定和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制度;规范全县检验检测市场,监督检验检测活动;协调指导检验检测行业发展,协助查处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违法行为。

(六)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室。承担综合管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组织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制度;监督检查锅炉环境保护标准、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督促使用单位落实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监督管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资质资格。

(七)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室。承担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实施药物非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指导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场所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承担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督管理工作;承担药品流通领域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工作;组织质量抽查检验,定期发布质量公告;承担化妆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实施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组织开展质量抽查检验和不良事件监测工作,并依法公告和处置;定期发布质量公告;指导医疗器械经营及使用的检查和处罚工作;承担流通领域化妆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对化妆品安全进行全面监管;实施和指导经营、使用环节现场检查,组织开展质量抽查检验和不良反应分析监测工作,并查处违法行为。

(八)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室。承担食品生产领域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食品生产领域安全进行全面监管和分析;拟订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及食品生产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组织和指导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并查处违法行为;指导和监督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配合有关部门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拟订和组织实施全县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并定期公布相关信息;承担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召回;组织开展食品的安全评价性抽检、风险预警和风险交流工作;参与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承担风险监测、组织排查风险隐患工作;承担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流通服务领域食品安全进行全面监管和分析;拟订食品流通、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的监督管理及食品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办法。承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餐饮服务领域食品安全进行全面监管和分析;拟订餐饮服务的监督管理及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办法;组织实施餐饮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承担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承担特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乳粉等特殊食品领域安全进行全面监管;组织特殊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工作,并查处违法行为; 

(九)反不正当竞争与稽查室。承担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执法工作;拟订全县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直销监督管理和禁止传销的具体措施、办法;对经营者集中进行反不正当竞争调查;承担查处市场中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及其他经济违法案件,督查督办大案要案和典型案件;承担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分支机构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工作;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打击传销联合行动;承担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反垄断调查执法工作;承担全县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和稽查办案监督工作,完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跨区域案件的协调工作;组织协调、指导督查全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落实联合执法的具体任务。

(十)市场监管与价格监督检查室。承担网络交易与电子商务市场行政执法;承担网络交易、电子商务平台和电子商务经营主体规范管理工作;承担实施网络交易市场监测工作;依法查处网络违法交易行为;承担商标广告监督管理(含知识产权业务)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促进广告业发展和广告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措施;加强广告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引导广告业规范发展;依法查处虚假违法广告行为;组织指导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工作;建立完善广告业统计制度,组织实施对全县广告发布及其他各类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加强广告投诉举报的协调处理工作;承担商标品牌战略规划的实施工作;指导服务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商标注册工作,负责注册商标的培育及管理上报工作;拟订注册商标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促进商标品牌战略实施;做好青海品牌商品推介会相关工作;积极拓展商标品牌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宣传;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严厉查处假冒商标和商标侵权行为;监督管理商标代理和商标评估机构的工作;承担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的申报和保护工作;贯彻执行国家保护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与方针、政策;负责拟订和组织实施全县知识产权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制度;负责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承担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查处、争议处理、维权援助、纠纷调处等执法工作,监督管理商标印制企业;促进知识产权运用和管理,做好产权确权、侵权判定、申请相关工作,规范指导知识产权类无形资产评估工作;组织开展市场秩序规范建设和监督工作,营造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负责市场监督管理业务咨询服务工作;依法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管、动产抵押登记、拍卖行为的规范监管工作;承担市场监管和价格监督检查工作,拟订价格监督检查工作任务、计划安排及实施意见;组织实施商品价格、服务价格、行政事业性收费监督检查,明确实施检查的法律依据和政策界限,解决检查中出现的政策问题;依法查处价格、收费违法案件;组织开展市场价格行为监管工作,调查、认定和处理重大的不正当价格行为和案件;受理价格行政处罚的复议和申诉案件;开展价格咨询、投诉、举报的受理处理工作;组织指导义务价格监督员工作。

(十一)消费者权益服务保障室。承担全县消费环境监督管理工作,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督促有关部门落实消费者权益服务保障工作职责;协调解决全县消费者权益服务保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消费事件;整合消费维权社会资源,组织开展对消费侵权热点和典型违法活动的治理,加强各部门在消费者权益服务保障工作方面的协作配合;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宣传普法及违法案件查处工作,承担消费环境建设;承担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受理、处理工作;指导投诉举报平台信息化建设及数据汇总分析、管理使用工作。

第五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72名(行政编制51名、机关用事业编制21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

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4名,今后“退一减一”,只减不增。

第六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下设川口市场监管所、史纳市场监管所、官亭市场监管所、马营市场监管所、古鄯市场监管所、巴州市场监管所、峡门市场监管所、满坪市场监管所8个市场监管所。

第七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县机构编制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机构编制管理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民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机构编制核定表

内设机构名称

编制数

行政

(含机关用事业)

工勤

 

72

4

内设机构小计

43

 

1.办公室

9

4

2.政策法规室

3

 

3.信用监督管理室

3

 

4.企业登记注册室

3

 

5.质量监督管理室

3

 

6.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室

3

 

7.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室

3

 

8.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室

5

 

9.反不正当竞争与稽查室

3

 

10.市场监管与价格监督检查室

5

 

11.消费者权益服务保障室

3

 

市场监督管理所小计

29

 

1.川口市场监督管理所

8

 

2.巴州市场监督管理所

3

 

3.古鄯市场监督管理所

 

3

 

4.马营市场监督管理所

3

 

5.官亭市场监督管理所

3

 

6.满坪市场监督管理所

3

 

7.峡门市场监督管理所

3

 

8.史纳市场监督管理所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