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共海东市委办公室、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民和县机构改革实施方案》(东办发〔2019〕12号)和《中共民和县委 民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县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民办发〔2019〕25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林业和草原局是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由县自然资源局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三条 县林业和草原局贯彻落实省委、市和县关于林业和草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林业和草原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县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政策、规划、标准,参与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
(二)负责全县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管护。指导全民义务植树,负责城乡绿化工作。拟订全县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的指导性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负责碳汇相关工作。
(三)负责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监督执行全县森林采伐限额。负责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县级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管理全县森林资源。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四)负责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开展荒漠调查,组织拟订并实施防沙治沙、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和相关标准,监督管理沙化土地的保护利用,组织沙尘暴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
(五)负责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负责对全县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的监督、管理、指导。提出县级各类自然保护地的新建、调整及晋升、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组织风景名胜区申报工作。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六)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拟订及调整县级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指导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七)负责推进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组织实施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区、国有林场、草原等相关改革措施。拟订全县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制度措施,组织开展全县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指导集体林业适度规模经营。开展退耕(牧)还林还草,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
(八)拟订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措施,拟订相关林业产业县级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业产业发展、林产品质量监督,组织开展生态扶贫相关工作。
(九)负责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组织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负责全县森林和草原火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
(十一)监督管理全县林业草原资金和国有资产,提出林业和草原预算内投资、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规定权限审核规划内、预算内和年度计划内投资项目。执行国家在林业和草原方面的经济调节政策,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偿工作。
(十二)负责林业和草原科技、教育、外事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对外交流与合作事务。负责履行湿地、防治荒漠化、濒危野生动植物等国际公约工作。
(十三)承担县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四)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加强林业草原自然资源和生态系统保护建设,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森林、草原、湿地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大力推进国土绿化,保障生态安全。
(十六)与县应急管理局在自然灾害防救方面的职责分工。县应急管理局主要承担林业和草原自然灾害的综合协调和应急救援职责,统筹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组织指导协调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县林业和草原局依法承担本行业领域的防灾治灾职责,负责防灾巡护、日常检查、宣传教育、监测预警、防灾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支撑、工程治理等工作。必要时,县林业和草原局等部门可以提请县应急管理局,以县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第四条 县林业和草原局机关行政编制6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1名。
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1名,今后“退一减一”,只减不增。
第五条 县森林公安局主要职责:负责全县林业违法案件的查处和相关行政执法监管工作。县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专项编制22名。森林公安局设川口林区派出所、古鄯林区派出所、塘尔垣林区派出所、官亭林区派出所共4个林区派出所。
第六条 县林业和草原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县机构编制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机构编制管理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