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共海东市委办公室、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民和县机构改革实施方案》(东办发〔2019〕12号)和《中共民和县委 民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县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民办发〔2019〕25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挂地方品牌产业服务局牌子。
第三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贯彻落实省委、市和县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有关地方品牌产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拟订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及地方品牌产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措施。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指导实施就业援助制度、职业资格制度和职业培训制度。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牵头制定二、三产业城乡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制度措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措施。
(四)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指导实施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标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基础养老金统筹办法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和监督全县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编制全县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
(五)负责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负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工勤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工资正常增长与支付保障、福利和离退休工作。
(七)组织实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负责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办法、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办法的实施工作。参与人才管理工作,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培养和引进工作。
(八)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综合性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有关农民工工作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九)负责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的实施,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监督执行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相关方面的重大案件。
(十)负责协调抓好全县以拉面为主的地方品牌产业培育工作,引导拉面等地方品牌企业转型升级。负责地方品牌产业的平台搭建和宣传推广。负责拉面经济专项资金、拉面产业基金、拉面融资贷款担保基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
(十一)维护地方品牌产业经营企业正当权益。指导企业/个体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规范经营行为。负责地方品牌产业招商引资、对外交流合作等市场拓展工作。
(十二)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三)职能转变。加强促进就业创业、持续推进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激励人才创新创造、保障农民工权益等职责。
(十四)与县教育局的有关职责分工。毕业生就业政策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会同县教育局等部门拟订。县属大中专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县教育局负责;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第四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行政编制16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
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1名,今后“退一减一”,只减不增。
第五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六条 本规定由县机构编制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机构编制管理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