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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和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规定
来源:    时间:2021年03月29日    

第一条 根据中共海东市委办公室、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民和县机构改革实施方案》(东办发〔2019〕12号)和《中共民和县委 民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县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民办发〔2019〕25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挂数字经济发展局牌子。

第三条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贯彻落实省委、市和县关于工业和信息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工业和信息化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有关工业和信息化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发展规划,提出调整建议。

(二)负责工业经济运行,协调解决工业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监测、分析全县工业经济运行质量和态势,发布相关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

(三)按规定权限,审核工业和信息化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管理重大项目技术改造投资工作。

(四)指导并监督全县工业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工作,负责工业企业节能消耗和淘汰落后产能相关工作。指导行业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推广应用节能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推进相关科研成果产业化,推动新兴产业、信息服务业、软件服务业和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指导引进工业企业技术装备化创新。 

(五)负责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宏观指导。拟订中小微企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和措施。协调工业用电保障供应。

(六)贯彻执行有关数字经济发展和信息化建设的方针政策。统筹推进全县数字经济发展工作,协调数字经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推进数字经济工程,规划全县数字经济发展。承担电子信息产业的行业管理。推进信息化工程,推动重要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与共享,协调跨行业、跨地区的互联互通和重要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共享。指导协调信息化生产和传统行业的信息化改造,促进电信、广播电视和计算机网络融合。

(七)拟订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指导现代物流业的行业管理。建立现代物流业监测分析制度。负责全县物流行业培育。

(八)负责全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建立监督出资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负责出资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拟订出资负责人收入分配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推进出资企业改革和重组,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负责国有资产经营财务监督、风险控制,完善出资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九)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职能转变。加强工业行业运行管理、信息化产业发展,推进工业化和信息化的融合。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创新发展,提升服务水平,增强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加强现代物流业的发展和管理。加强电力执法监管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十一)有关职责分工。

1.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工业和信息化局是盐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县食盐专营工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县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依法不属于本部门处理权限的涉嫌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移交依法有权处理的部门,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两部门通过政务信息系统等实现信息共享,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协作配合制度。

2.与县应急管理局在有色、化工、建材和油气管道等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分工。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油气输送管道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审查。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有色、化工、建材等行业管理。

第四条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机关行政编制1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

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1名,今后“退一减一”,只减不增。

第五条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六条 本规定由县机构编制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机构编制管理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