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农机〔2021〕136号)、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的通知》(青财农字〔2022〕1751号)、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及省级财政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青财农字〔2023〕736号)、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3年部分中央及省级财政支农专项资金任务清单的通知》(青农财〔2023〕138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做好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引导和推动新时期农业机械化转型升级,着力补齐农业机械化发展中的短板,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促进我省高原特色农业和生态畜牧业发展,以及质量兴农、绿色兴农提供全力支撑。着力体现惠民公平和便民高效,突出政策的普惠性、连续性和稳定性,现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三农”工作决策部署、《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国发〔2018〕42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品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青政〔2019〕32号)要求,以满足农牧民群众对农业机械化生产的需求为目标,以最大限度发挥政策效益为主线,以支持引导农牧民群众购置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推进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进一步优化农机装备布局结构、促进农业机械化高质量发展为重点,坚持“稳重点、扩范围、优服务、强监管、提效能”原则,为保障全县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和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二、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一)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国有农牧场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的组织。
(二)补贴标准。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补贴额由省农业农村厅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测算确定,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确定各档次的补贴额上限,测算比例不超过30%,其中通用类机具补贴不超过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上年市场销售均价原则上通过我省农机购置补贴办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办理服务系统”)补贴数据测算,也可通过市场调查进行测算。
对第一拖拉机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五征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沃得农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原:江苏沃得农业机械有限公司)、常州东风农机集团有限公司、常州常发重工科技有限公司、潍柴雷沃智慧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上这些企业轮式拖拉机享受优机优补,对饲料(草)收获加工运输设备中饲料(草)收获机械和饲料(草)加工机械享受优机优补,对联合整地机、深松机、免耕播种机、精量播种机、马铃薯种植机械、秸秆还田粉碎机、残膜回收机、收获机械等在中央补贴额基础上,用省级资金按不超过中央补贴额的50%进行累加补贴。
除上述提高补贴额测算比例的补贴机具以外,一般补贴机具单机补贴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2万元;100马力以上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机具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不超过25万元;成套设施设备单套补贴限额不超过60万元。
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具体产品或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超过50%的,应及时组织调查,对违规情节的,按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以及我省相关规定处理;对无违规情节的补贴申请,可按原规定对付补贴资金,并组织人员对相关产品及所属档次补贴额进行评估并逐级上报,省农业农村厅核实后,优化调整该产品及所属档次补贴额。
三、补贴范围和补贴机具产品资质
(一)补贴范围。我省根据农业生产实际需要和资金供需实际,从全国补贴范围中选取22大类46个小类114个品目为我省补贴范围(见附件1),实行补贴范围内机具应补尽补。
我省补贴范围总体稳定,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根据全国补贴范围调整情况、农业生产实际需要和资金供需实际等按年度进行调整。优先保障粮食、生猪等重要农畜产品生产、丘陵山区特色农业生产以及支持农业绿色发展和数字化发展所需机具的补贴需要。逐步将区域内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机具品目或档次剔除出补贴范围。适时向农业农村部、财政部提出增补建议。
(二)补贴机具产品资质。补贴机具必须是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农机专项鉴定产品、农机新产品除外),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包括尚在有效期内的机械推广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需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铭牌。
大力支持农机创新产品列入补贴范围,积极开展农机专项鉴定,加快农机创新产品获得农机试验鉴定证书步伐,并按规定列入我省补贴范围。继续组织实施中央财政农机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对尚不能通过农机专项鉴定区的补贴资质的创新产品和成套设施设备等给予支持,重点补贴建设标准成熟的烘干机配套设施、温室大棚构架和标准化猪舍钢结构、智能养殖(含渔业)设备、果菜茶初加工成套设备、蜜蜂养殖及蜂产品初加工成套设施装备等,经向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备案后实施。农机专项鉴定产品和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产品列入补贴可突破全国补贴范围。
四、资金分配与使用
2023年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的通知》(青财农字〔2022〕1751号)、下达中央资金300万元,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及省级财政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青财农字〔2023〕736号)、下达中央资金150万元、省级资金50万元,共下达补贴资金500万元,上年结余资金590万元。
县财政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加强资金使用情况监测,定期调度和发布资金使用进度,督促农机部门加快使用农机购置补贴政策项目,确保不发生大量结转,促进资金正常使用。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按《青海省农业农村厅、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商务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农机〔2020〕170号)执行。
农机购置补贴属约束性任务,资金必须足额保障,不得用于其他任务支出。县财政部门要保障补贴工作实施必须的组织管理经费,将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五、操作流程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按照“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方式实施。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按以下流程操作。
(一)发布实施规定。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和有关规定发布本县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领导小组、操作程序、补贴额一览表、补贴机具信息表、咨询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二)组织机具投档。省农业农村厅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工作规范(试行)》等要求,全面运行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平台,常年受理企业投档,组织开展形式审核,公示公布投档结果,并导入办理服务系统。
(三)受理补贴申请。购机者自主选择购买机具,按市场化原则自行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购机行为完成后,购机者持本人身份证件(购机者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和工商营业执照)、购机税控发票、“一卡通”银行卡等资料,通过县农业农村部门农机购置补贴受理点或手机APP自主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请申领事项,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按相关规定申办补贴。县级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达到当年可用资金(含结转资金)总量110%的,县农业农村部门应及时发布公告,停止受理补贴申请。已享受中央或省级财政资金补贴补助的机具,不再享受中央或省级资金农机购置补贴。
(四)审验公示信息。县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等要求,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对补贴机具进行核验。牌证管理机具凭牌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但需核验购机者携带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行驶证》信息与农机安全监理系统推送给办理服务系统的牌证信息、机具信息是否一致,购机税控发票所显示的经销企业与办理服务系统内对应的经销信息是否一致。农业农村部门在收到购机者补贴申请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并按原渠道退回申请;对符合条件可以受理的,应于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相关核验工作,并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鼓励在乡村或补贴申请点公示栏中同时公开公示信息。
(五)兑付补贴资金。县财政部门审核农业农村部门提交的资金对付申请与相关资料,于20个工作日内通过一体化系统及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兑付资金。严禁挤占挪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因资金不足或加强监管等原因需要延期兑付的,应告知购机者,并及时与农业农村部门向上报告资金供需情况。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无法享受补贴的,可在下一个年度优先兑付。购置安装类、设施类或者安全风险较高的补贴产品,在完成安装并在生产应用一段时间后,经县农业农村部门确认,方可兑付补贴资金。
补贴政策全面实行跨年度连续实施,除发生违规行为或补贴机具资金超录外,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且补贴机具资质、补贴标准和办理程序等均按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并录入办理服务系统时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受政策调整影响,切实稳定购机者申领预期。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建立健全政府领导下的联合实施和监管机制,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周密沟通配合,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健全完善风险防控工作制度和内部控制规程,定期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廉政警示教育,提高补贴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风险防控能力。县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严格落实县农机部门组织实施、审核和监管责任,财政部门资金兑付和资金监管责任,配合做好违规行为受理等工作,重大事项提交县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策。县财政部门保障补贴工作实施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县农业农村部门安排不少于2人的工作人员从事农机购置补贴办理工作。要加强绩效管理,形成管理闭环,切实提升政策实施管理工作水平。
(二)提升服务水平。切实加快补贴申请受理、资格审核、机具核验、资金兑付等工作,鼓励在购机集中地或当地农机补贴大厅等开展受理申请、核实登记等“一站式”服务。县农业农村部门全面实行办理服务系统常年连续开放,推广使用带有人脸识别功能的手机APP等信息化技术,方便购机者随时在线提交补贴申请、应录尽录,加快实现购机者线下申领补贴“最多跑一次”“最多跑一地”。补贴申领有效期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无法享受补贴的,可在下一个年度优先补贴,以稳定购机者补贴申领预期。
(三)主动公开信息。县农业农村部门要因地制宜、综合运用宣传挂图、宣传牌、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以及村务公开栏渠道,全方位开展补贴政策与实施工作宣读解读,着力提升政策知晓率,切实保障购机者、生产经销企业和广大农牧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县农机部门要健全完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栏,对申请购机补贴者信息进行公示,对实施方案、补贴一览表、操作程序、补贴机具信息表、补贴政策咨询和投诉电话、违规查处结果等重点信息全面公开,补贴政策咨询、投诉电话及受理单位等信息发生变更的,要及时报告省农业农村厅农业机械管理处,实施公布补贴资金申请登记进度和享受补贴购机者信息(见附件2),按年度公告近三年补贴受益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宣传,引导购机者根据各档次的补贴定额自主议价,不再对外公布具体产品补贴额。要加强购机者隐私信息保护,不得对外公布购机者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和银行卡(折)账号等个人隐私。
(四)强化监督管理。要全面贯彻本实施方案、《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农办机〔2019〕6号)和《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财〔2017〕26号)要求,认真落实风险防控责任和异常情形主动报告制度,严格信用管理和农机产销企业承诺制,充分发挥专业机构的技术优势和大数据的信息优势,有效开展违规行为全流程分析排查,强化农财两部门联合查处和省域内联动处理,从严整治突出违规行为,有效维护政策实施良好秩序。加强对大中型机具的核验和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等异常申请补贴情形的监管,实行购机真实性承诺、受益信息实时公开和事后抽查核验相结合的补贴机具监管方式。县农机部门对补贴额1万元以上的机具,必须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做到见机、见人、见发票,并填写“青海省农机购置补贴具核实表”(见附件3),购机者和核实人员必须签名。各地要高度重视群众投诉受理工作,要及时对外公布投诉电话,确保电话畅通、安排专人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建立举报投诉档案,并定期上报投诉受理情况。
七、方案与总结报送
县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根据青海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方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民和县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并报送省农牧厅、财政厅审批。
2023年12月30日前,要将全年农机购置补贴(包括地方财政安排的补贴)实施情况总结报送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和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并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和我省农机购置补贴延伸绩效管理工作要求,做好资料收集整理和自评工作。为做好我县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监管和服务,设立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及政策落实监督电话。
附件: 1.青海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2.年度县(市、区、场)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购机
者信息表
3.青海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实表
附件1:
2021—2023年青海省农机购置补贴
机具种类范围
(2022修订)
(22大类46个小类114个品目)
1.耕整地机械
1.1耕地机械
1.1.1犁
1.1.2旋耕机
1.1.3微型耕耘机
1.1.4耕整机
1.1.5深松机
1.1.6开沟机
1.1.7挖坑(成穴)机
1.2整地机械
1.2.1耙(限圆盘耙、驱动耙)
1.2.2起垄机
1.2.3筑埂机
1.2.4灭茬机(不含平茬机、宿根整理机)
1.2.5铺膜机
1.3耕整地联合作业机械(可含施肥功能)
1.3.1联合整地机
1.3.2深松整地联合作业机
2.种植施肥机械
2.1种子播前处理和育苗机械设备
2.1.1种子催芽机
2.1.2苗床用土粉碎机
2.1.3育秧(苗)播种设备
2.1.4营养钵压制机
2.2播种机械(可含施肥功能)
2.2.1条播机
2.2.2穴播机
2.2.3单粒(精密)播种机
2.2.4根(块)茎种子播种机
2.3耕整地播种作业机械(可含施肥功能)
2.3.1旋耕播种机
2.3.2铺膜(带)播种机
2.3.3秸秆还田整地播种机
2.4栽植机械
2.4.1移栽机
2.5施肥机械
2.5.1施肥机
2.5.2撒(抛)肥机
2.5.3侧深施肥装置
3.田间管理机械
3.1中耕机械
3.1.1中耕机
3.1.2田园管理机
3.2植保机械
3.2.1喷雾机
3.2.2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
3.3修剪防护管理机械
3.3.1修剪机
3.3.2枝条切碎机
3.3.3埋藤机
3.3.4农用升降作业平台
4.灌溉机械
4.1喷灌机械
4.1.1喷灌机
4.2微灌设备
4.2.1微喷灌设备
4.2.2灌溉首部
5.收获机械
5.1粮食作物收获机械
5.1.1割晒机
5.1.2玉米剥皮机
5.1.3脱粒机
5.1.4谷物联合收割机
5.1.5玉米收获机
5.1.6薯类收获机
5.2油料作物收获机械
5.2.1油菜籽收获机
5.3果菜茶烟草药收获机械
5.3.1果类收获机
5.3.2根(茎)类收获机
5.4秸秆收集处理机械
5.4.1秸秆粉碎还田机
5.5收获割台
5.5.1玉米收获专用割台
6.设施种植机械
6.1食用菌生产设备
6.1.1菌料灭菌设备
6.1.2菌料装瓶(袋)机
7.田间监测及作业监控设备
7.1田间作业监控设备
7.1.1辅助驾驶(系统)设备
8.种植业废弃物处理设备
8.1农田废弃物收集设备
8.1.1残膜回收机
8.2农作物废弃物处理设备
8.2.1生物质气化设备
8.2.2秸秆压块(粒、棒)机
9.饲料(草)收获加工运输设备
9.1饲料(草)收获机械
9.1.1割草(压扁)机
9.1.2搂草机
9.1.3打(压)捆机
9.1.4草捆包膜机
9.1.5青(黄)饲料收获机
9.1.6打捆包膜机
9.2饲料(草)加工机械
9.2.1铡草机
9.2.2青贮切碎机
9.2.3饲料(草)粉碎机
9.2.4颗粒饲料压制机
9.2.5饲料混合机
9.2.6饲料膨化机
9.2.7全混合日粮制备机
9.3饲料(草)搬运机械
9.3.1饲草捆收集机
10.畜禽养殖机械
10.1畜禽养殖成套设备
10.1.1蜜蜂养殖设备
10.2畜禽繁育设备
10.2.1孵化机
10.3饲养设备
10.3.1喂(送)料机
11.畜禽产品采集储运设备
11.1畜禽产品采集设备
11.1.1剪毛机
11.1.2挤奶机
11.1.3生鲜乳速冷设备
11.1.4散装乳冷藏罐
11.2畜禽产品储运设备
11.2.1储奶罐
12.畜禽养殖废弃物及病死畜禽处理设备
12.1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设备
12.1.1清粪机
12.1.2畜禽粪污固液分离机
12.1.3畜禽粪便发酵处理设备
12.1.4畜禽粪便干燥设备
12.1.5畜禽粪便翻堆设备
12.1.6沼液沼渣抽排设备
12.2病死畜禽储运及处理设备
12.2.1病死畜禽处理设备
13.水产养殖机械
13.1水产养殖成套设备
13.1.1网箱养殖装置
13.2投饲机械
13.2.1投(饲)饵机
13.3水质调控设备
13.3.1增氧机
13.3.2水质调控监控设备
14.种子初加工机械
14.1种子初加工机械
14.1.1种子清选机
15.粮油糖初加工机械
15.1粮食初加工机械
15.1.1粮食清选机
15.1.2谷物(粮食)干燥机
15.1.3粮食色选机
15.1.4磨粉机
15.1.5磨浆机
15.2油料初加工机械
15.2.1油菜籽干燥机
16.果菜茶初加工机械
16.1果蔬初加工机械
16.1.1果蔬分级机
16.1.2果蔬清洗机
16.1.3水果打蜡机
16.1.4果蔬干燥机
16.1.5干坚果脱壳机
16.1.6果蔬冷藏保鲜设备
17.农用动力机械
17.1拖拉机
17.1.1轮式拖拉机
17.1.2手扶拖拉机
17.1.3履带式拖拉机
18.农用搬运机械
18.1农用运输机械
18.1.1轨道运输机
19.农用水泵
19.1农用水泵
19.1.1潜水电泵
19.1.2地面泵(机组)
20.设施环境控制设备
20.1设施环境控制设备
20.1.1拉幕(卷帘)设备
20.1.2加温设备
20.1.3湿帘降温设备
21.农田基本建设机械
21.1平地机械(限与拖拉机配套)
21.1.1平地机
22.其他农业机械
22.1其他农业机械
22.1.1水井钻机
附件2
年度 县(市、区、场)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
购机者信息表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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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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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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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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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乡(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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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村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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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机者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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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具品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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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厂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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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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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机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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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销 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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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数量
(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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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台销售
价格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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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台补贴额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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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补贴额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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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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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青海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调查核实表
市州县乡村
姓名或组织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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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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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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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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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置机具品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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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具型号(铭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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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机者实际支付自筹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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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总价
(以发票金额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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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补贴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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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补贴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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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 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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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销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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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具办理情况(自己办理还是由经销商办理):
机具购买时间:
机具使用情况:
对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意见和建议:
所提供的以上信息真实。 购机者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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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和县农机具购置补贴领导小组名单
根据青农机 〔2021〕136号文件精神,结合民和县农机具购置补贴工作的需要,为进一步加强农机具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提升政策实施和风险防控能力,特成立民和县农机具购置补贴领导小组。
组 长: 张马龙 县农业农村和科技局局长
副组长: 库永照 县农业农村和科技局副局长
成 员: 范吉云 农机站站长
郎忠礼 农机站副站长
李万梅 农机补贴操作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农机站服务大厅,范吉云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民和县2022年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电话
一、监督电话:
青海省农业农村厅机械化管理处 0971—6101776
青海省财政厅 0971-6142083
民和县农业农村和科技局 0972—8516105
民和县财政局 0972—8526645
民和县监察委 0972—8522081
二、投诉电话
青海省农牧机械推广总站 0971—8252826
民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0972—8583907
民和县农机站 0972-8521608
三、农机购置补贴联系电话:
民和县农机站 0972-8521608
联 系 人: 范吉云 李万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