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局:
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下达2016年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的通知》(青财教字〔2016〕279号)文,现下达2016年义务教育中小学公用经费4217.3万元,其中省级补助3879.9万元,县级配套337.4万元。此款请增列2016年支出功能分类科目:2050299,其他普通教育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2;商品和服务支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和实行15年免费教育的实施意见》(青政〔2016〕27号)精神,从2016年春季学期起,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对城市义务教育(含民办学校)统一按照基准定额的标准补助公用经费,由生均小学330元,初中370元提高至小学600元,初中800元。在此基础上,再次提高城乡义务教育学生生均公用经费100元。
二、提高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学校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标准300元,即:年生均公用经费小学1000元,初中1200元,以满足寄宿制学校教学需求和正常运转。以上提标所需资金由省、市(县)按比例共同承担,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分担比例为92:8,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分担比例80:20。
三、教育部门要建立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做好在校学生信息工作,实行动态管理,进一步加大学生学籍管理和统计工作,实现经费随学生学籍流动可携带。
四、财政部门将按照《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6〕5号)有关规定,加强对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对虚列虚支、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等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学校的公用经费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和偿还债务等支出。
2016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