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局:
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下达2016年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的通知》(青财教字〔2016〕207号)文,现下达你单位2016年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2605万元。此款请增列2016年支出功能分类科目2050299,其他普通教育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308,助学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国家试点地区和省级试点县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天4元,每年按200天核定补助天数,年生均补助标准800元。
二、请按照《青海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时限要求,实行分账核算,集中支付,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补助资金应足额用于为学生提供食品,不得直接发给学生个人和家长。学校要定期全面公开经费账目,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
三、此专项依据2015年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报表数据,结合各地学校布局调整规划,重新核定农村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学生人数,按多退少补的原则据实调整经费预算。
四、要建立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对学生人数的核查,坚决杜绝虚报冒领国家补助资金的行为。要将营养改善计划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列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实现全过程、全方位、常态化监督检查;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落实信息公开;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省财政厅、教育厅将视情况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重点检查。
2016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