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局:
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下达2016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的通知》(青财教字〔2016〕278号)文,现下达你单位2016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968.7万元,其中省级补助921.2万元,县级配套47.5万元。此款请增列2016年支出功能分类科目2050299,其他普通教育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308,助学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和实行15年免费教育的实施意见》(青政〔2016〕27号)精神,从2016年春季学期起,统一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在现行农牧区义务教育学生“两免一补”基础上,对贫困家庭寄宿生补助生活费补助标准:年生均小学1100元,初中1350元,所需资金由省、市(县)按80:20比例共同分担。
二、教育部门要建立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做好在校学生和受资学生信息工作,实行动态管理,进一步加大学生学籍管理和统计工作,确保受资学生信息真实、可靠,实现经费随学生学籍流动可携带。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寄宿生人数以2015年秋季学生在校寄宿生人数为准,核定2016年补助资金。
三、教育部门要组织好寄宿生生活费的发放工资,将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的发放情况在校内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并将资金使用情况于2016年11月底前报送省财政厅、教育厅。
四、财政部门将按照《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6〕5号)有关规定,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对虚列虚支、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等行为,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2016年4月25日